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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建构论纲

    时间:2021-06-04 12:00: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在习近平总书记整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应在将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国家安全工作提供更多法律规制供给的同时,也同时关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文化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法律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在非传统国家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短板现象:构成国家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完整、国家安全法同其他法律法规间的有效衔接尚未形成,非传统国家安全司法实践保护体系化较弱,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亟待专门化。有必要吸收其他部门法的传统立法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做法,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体制、行政性法律体系及国际法律体系来进一步打造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整体国家安全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國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他提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201页。]]在新世纪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安全威胁因素,原有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传统因素从未消灭,但新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却与日俱增,共同给我国的国家安全带来挑战。而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则必须采用多元化的手段,在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然而,从现有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研究成果来看,一定程度上还主要停留在政治、军事等传统领域,而网络、文化、经济等非传统领域安全问题在整个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与此同时,现有的研究几乎都集中在国家安全本身,没能够将眼光放得更远,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我国国家安全立法的诸多缺陷。因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不断完善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保障国家安全,就显得十分迫切。
      一、法律视角中的非传统国家安全
      随着传统国家安全观被突破,国家安全的内涵不断丰富,构建非传统国家安全观法律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也相应地不断发展。非传统国家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是非传统安全的同义语。正如上文所阐述,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非传统安全问题不断凸显并形成传统安全领域外的新安全挑战。如果说传统安全的主要内容是军事安全与政治安全,那么非传统安全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非军事”领域的,如生态环境、移民难民、毒品走私、恐怖主义等,而这些问题都有全球性、跨国性的特征,其解决方式也往往需要各国的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因此,一般来说,非传统安全与“非军事安全”或者“全球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用。
      (一)整体国家安全战略框架中的非传统安全
      由国家安全体系的特殊性、复杂性所决定,道路选择具有关键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家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201页。]]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容,是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原则。“非传统安全”正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得以不断推陈出新,不断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成为党的代表大会重要词语。
      自十八大以来,国家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从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到“亚投行成立并开业”;从“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到“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从“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到“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工作正从微观层面贯彻落实,渐次铺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一种大安全时代的国家安全大思路,从多方面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和系统思维,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国家非传统安全工作及其法律体系建构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指导作用。
      (二)国家安全中非传统安全语义的演绎
      “非传统安全”一词最早见于冷战后西方国际安全与国际关系研究界。此后,一些新兴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特别是国际政治经济学和环境政治学的学者对拓展非传统安全研究的领域、建构非传统安全的理论框架做出了许多贡献,这些探索成为西方非传统安全研究的重要学术渊源。
      我国非传统安全理念萌芽于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政府确立了“和平与发展”的新型时代观与在和平环境中一心搞经济建设的安全战略设定。[[[] 余潇枫、李佳:《非传统安全:中国的认知与应对(1978-2008年),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11期。]]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张伟玉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的非传统安全理念主要源于联合国新安全观与中国新安全观。而“非传统安全观”这一词语的提出最早于1994年由北京大学学者王勇正式引入,2001年起,我国政府开始在一些重要的政策文件与讲话中使用“非传统安全”一词。
      (三)国家安全中非传统安全语义的厘定
      “非传统安全”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它呈现了安全现实和安全理论的变化和拓展,是对应于在军事、政治领域之外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生态、信息等更广泛的领域存在的生存性威胁。非传统安全是相对于传统安全而言的,而传统安全以军事安全、政治安全为主要内容,权力、军事、武力、战争是传统安全的核心体现和保障,因此我们可以从狭义的角度界定非传统安全为:“一切免于由非军事武力所造成的生存性威胁的自由”[[[] 余潇枫、潘一禾、王江丽:《非传统安全概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安全与生存、发展紧密相关,生存状态与发展状态直接标示出安全状态。在全球体系中,任一层次行为体的现实境况均可展示为一个生存与发展的状态序列。如果以生存和发展的优化状态为行为体努力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那么生存与发展的状态可以标示为四个层次:优化状态、弱化状态、劣化状态、危险状态。这样,以生存与发展状态观照安全和体现安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使安全的理解大大拓展了,并且生存与发展状态的四个层次本身构成了一个有序的安全梯度。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生存境况中,安全战略不仅要在安全梯度的底端(危险状态)进行考虑,更要在安全梯度的顶端(优化状态)进行设计与构建。从对人的生存条件与发展保障的积极理解与努力来说,观念与规范的建构才是生存的意义所在。所以,与其着眼于对可能有的“危险状态”进行设防与规范,不如着眼于对可能的“优化状态”进行设计与共建、共赢、共享,这样更有利于和平与发展。因此,广义的非传统安全可界定为:“行为体间的优态共存”。[[[] 参见余潇枫:《从危态对抗到优态共存——广义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战略的价值定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2期。]]“优态共存”是相对于“危态对抗”的概念,是安全指向的对象,是安全达成的价值性条件,表征的是具有独立身份的行为体的生存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的生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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