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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群众自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时间:2021-06-04 08: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城市的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当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存的突出问题是制约我国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大举措。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中图分类号:D621/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269(2010)05-0077-03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1]这清楚地表明了党中央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体现了我党把扩大基层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目标具体化,努力寻求发展基层民主的方式,对于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群众自治主要表现为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一、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的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不仅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十分有利。
      (一)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在享有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及其他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享有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发展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的权利,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完善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社会基层有关领域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一致的。
      (二)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群众享有当家作主权利的内在要求
      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通过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改变政府包办群众性事务的传统做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原有的“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和城市“单位制”社会结构被逐渐打破和废除,适应计划体制的基层政权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繁杂的、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在农村,有些地区的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尝试建立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逐步演变成了村民委员会;在城市,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由政府和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服务性功能,加速向城市居民生活的社区转移,由此产生并发展出了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政权的基础。农村村民委员会制度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既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完善,又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反映。政治制度是政治实体在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各类规则(或曰行为准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二、目前基层群众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在许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重而且繁多;工作条件差、待遇低;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村民的自治;干部结构不合理,等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这里以城市居委会为例略作说明。
      (一)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有待强化
      目前,许多地方把本来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都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普遍较多,据不完全统计,一般都有50项之多,有的甚至达上百项。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由于居民人数多,分布地域较广,致使城市基层政权机构与居民的联系不甚紧密。相反,居民委员会则成了联系居民的准政权机关。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委员会扮演着“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既管公婆打架,又管夫妻离和”的角色。由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繁重,上上下下需要处理的关系多而且复杂,使得居民委员会干部过度劳累,居民委员会普遍存在无人愿干的现象。
      (二)居委会基础设施建设有待改善
      目前,许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几乎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固定的办公用房、无必需的办公设备、无必要的活动经费。有些居民委员会的干部不仅得到的补助很少,甚至为了处理有些工作中的事务还要自己掏腰包,严重地影响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许多居民委员会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靠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
      (三)居委会干部结构有待调整优化
      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多数是老年人,这些老同志之所以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主要是因为他们离退休以后没有多少事情可做,到居民委员会工作是为了调节一下离退休后的生活。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太多,就很容易打退堂鼓。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因此很少有心甘情愿地来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传统体制的负面影响有待消除
      由于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的领导仍然习惯于用助手,找跑腿,因此,思想中不自觉地把居民委员会干部当成自己的下属来使唤,结果居民委员会无形中成了城市基层政权机关的代言人。居民委员会也因为上面有这样一个“婆婆”而不敢行使自治权,忘掉了城市居民委员会本身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其实,居民委员会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居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居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但是,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的领导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不相符合,也影响了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
      三、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城市的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此外,还包括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等。实行群众自治,必须遵循以下一些重要原则。
      (一)基层群众自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有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要有广泛的民众参与,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我国社会的多元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他们都有不同的利益取向,都有政治参与的现实需要。基层群众自治就是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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