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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王岐山谈“中共合法性”说开去

    时间:2021-06-01 08: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前段时间,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会见外国客人时谈到中共的合法性问题,引发热议。他说,“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由此,我们可以继续追问,党的合法性是源于什么样的历史?人民如何作出的选择?在当前的政治发展中,人民的选择是以什么样的方式作出的?对于这些问题的解释,我们既可从学理的角度,也可从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中寻找答案。
      学理性的解释
      党的合法性中的“合法性”,不同学科的理解和认识是不同的。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是合法律性,是以是否符合制度程序规则为主要标准;而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是政治正当性,即是否被认可、被赞同,是否得到拥护。前者是一种形式合法,即一个政党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合法执政,首要看是否经过合法性授权,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组建政党或者上台执政;后者则是一种实质合法,即使有的政党是合法存在且在台上执政的,但如果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群众的拥护,也是没有资格执政或继续执政的。王岐山提出中共合法性问题,既体现出当前的执政者对执政形势的审慎态度,对执政行为的能力自信,同时也回应了很多人的政治关切。

      党的合法性中的“党”,既可以理解为一般政党,也可以理解为执政党,即执掌国家政权的党。对于中共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妨从以上两个视角来分析:一是中共作为政党,应遵循政党发展的一般规律,适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推进,就必然将法治政党推到前面。作为一般政党意义上的党,作为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不能回避法治和规则,应主动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要求,承担起主导者、引领者的角色。二是中共作为执政党,应遵循政党执政的规律,即按照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开展活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里依法执政中的“法”,既包括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更加强调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突出强调党的各项制度的执行力,突出强调党内法规的刚性,以此塑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
      处理党的合法性的问题,关键在于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前段时间,很多人讨论党大、法大的问题。党大法大之所以是一个伪命题,是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把党和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在中国,事实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统一的,无所谓谁大谁小,而是二者深度整合在一起,通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为此,应妥善处理好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党的十二大报告曾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的领导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党不应当包办代替它们的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提高“四个善于”的能力,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其实质就是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
      目前我们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的举措,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着力。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妥善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一是妥善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党员和党组织的一切行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二是妥善处理好党员、党组织的行为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党员和党组织的一切行为都要严格遵循党章、党的政治规矩和党内其他法规,一切违反党章、党纪和党规的行为必须得到追究。三是妥善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对于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自觉将党章、党纪和党规挺在国家宪法法律的前面,这是因为党员在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已经让渡了部分公民权利。在这三种关系理顺的前提下,党的合法性得以确立。
      历史经验的解释
      党的合法性问题,不能孤立地讨论,而应该放到一定的历史时空,与一定的历史情境联系起来。党的历史就是一部革命、建设及改革的历史。讲中共的合法性,必须要讲清楚是哪一个时间段的合法性,是合乎谁制定的法。
      在革命战争年代,1921年中共成立时,正值北洋军阀政府执政期间,在这种情形下根本无法得到当时执政者的合法性确认,甚至在党的一大成立大会召开之际,由于受到法租界巡捕的袭扰而被迫转移到嘉兴的南湖船上。在十年土地革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到处“剿共”,共产党政权无法获得当时执政者的合法性确认。到了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抗日统一战线的存在,国民党政府暂时承认了中共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承认了共产党的合法性,还在重庆建立了八路军办事处,但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在所谓的“国统区”又成为非法的力量,党的合法性问题无从谈起。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在革命战争年代不管是否得到当时执政者的承认,都得到老百姓的积极拥护和赞同,中共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得到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老百姓对中共政权是满意的。百姓的认同、支持及拥护,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最根本基础,也是党的合法性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支撑。
      新中国成立后,党成了全国政权执政的党,党所处的政治地位和历史方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于西方政党的多党轮流执政,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党领导、多党参政;一党执政、多党合作。多党轮流执政是在竞争性政治生态环境中生成起来的政党制度模式,党的合法性源自于选民以选举投票的方式进行定期性的合法性确认,在选举中获胜的党派上台执政或继续执政,而在选举中落选的党派则失掉执政的地位。这种多党轮流更替的政治模式适合欧美发达国家的国情,其合法性和稳定性得到选民的认同。在中国,中共的领导地位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确立的,执政地位是在新中国成立之时得到包括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中确立的。尽管中共在执政的历史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政策失误甚至像“文革”这样的全局性错误,但由于党自身拥有强大的自我纠错能力,在改革开放以后又回到正确的轨道,得到百姓的持续性支持。从这个意义上,中共的合法性基础是稳定、可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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