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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路径衔接初探

    时间:2021-06-01 04: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针对国内突发事件,我国存在国防动员体系与应急管理体系两大体系。如何实现两大体系的衔接更好的处理突发事件,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国家的安全稳定和谐,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介绍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因国防动员体系职能缺位和两大体系孤立行动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而对两大体系有衔接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了简单探讨,并初探了国防动员体系与应急管理机制的相关衔接路径。
      【关键词】国防动员体系 应急机制衔接
      近年来,国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迫切需要国家迅速地作出反应。“抓紧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有两大体系并存:一是国防动员体系,主要是为战争而建立,也辅助处理和平时期的突发事件;二是侧重于应付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经过两大体系的协同合作,我国成功度过了2003年“非典”白色恐怖时期,应对了2008年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2009年玉树地震等特大突发事件,但同时也存在令人遗憾的地方。以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为例,大地震发生后军地协调联动不顺畅,导致指挥体系的应急职能不明确,国防动员措施难以深入参与到应急行动中去。其次,军地预警机制不完善,使得应急需求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到国防动员专业部门。再次,军地联合救援力量分配不均匀,在救灾中不能更好的有的放矢,同时应提高军队的抗震救灾能力。最后,军地抢险救灾保障需要加强。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其中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由于国防动员体系与应急管理机制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共性,因此促进两大体系的有效衔接不仅能弥补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诸多不足,减少突发事件对经济造成的直接损失;又能使国防动员在平时得到锻炼和检验。
      一、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衔接的可行性分析
      国防动员体制与政府应急体制,在根本目的、指挥主体、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趋同性,为国防动员与应急管理的衔接与融合式发展提供了必需的基础。
      根本目的一致。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有各自的体制特点,但两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证排除国家面临的险境,以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领土完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应急需求和应战需求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指挥主体同一。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类似的规定体现在《国防动员法》第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由以上两部法律可以看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挥的主体。
      组织机构互补。《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国防动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由此看出,国防动员与应急管理组织指挥的领导和组成机关大体相同。
      情报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也规定“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保障模式兼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蓄制度。”《国防动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无论是应急还是应战,都需要大量物资的支持。为此,国家除了在平时有计划的进行储备保障应急外,对一些临时紧缺急用的物品,在必要时通过征用的方法得到,这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
      二、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路径衔接的基本构想
      针对先前提到的两种体系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主要从拓展国防动员体系的应急功能着手,实现国防动员的应战、应急一体化建设,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融合,以促进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有效衔接。
      (一)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国防动员力量参与到国家的应急管理
      在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中,都有政府和军队的参与,而且不可避免的要得到广泛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就无可避免的需要法律的庄严性和约束力来理清这其中错组复杂的权益关系,才能明确政府各个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在应对战争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在国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防动员职能仍侧重于战时把动员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以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如《国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虽然有以上的规定,但是过于模糊或者说只是原则性的宣誓,对与国家动员力量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我国还没有明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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