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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法中军事与法矛盾之冲突与调和

    时间:2021-05-31 08: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军事法的研究既涉及军事领域,又涉及法学领域。可以说,军事法学是军事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中军事学的军事性是军事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在原因。然而,军事权既然被纳入到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就必然受到法的约束。军事法具有一定法的特性,要考虑到法的研究方法。军事法中军事与法必然存在冲突,然而,这种冲突是可调和的。
      关键词 军事权 军事法 军事性
      中图分类号:E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97-02
      军事法中既包含军事又包含法。然而,军事与法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冲突。军事先于法而产生,其本身具有的暴力性使它具有一种具体的权力。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更加注重用程序来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已经被普遍接受并被授予了一定抽象的权力。二者在权力形态和运行方式上截然不同。如今,学术界之所以对军事法学的学科性质存在争论,原因就在于军事的特殊性。在军事法中,军事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连结了军事与法,而国家政权的稳固必然要求将军事权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豍军事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因此,军事法也不能像其他部门法一样简单地套用法的模式。我国军事法学发展已有二十余年,虽然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然而却因为套用其他部门法的模式而陷入了严重的困境。军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必须保证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协调发展。一方面,军事法要吸收一般法的调整方法和研究方法;另一方面,军事法要注重自己的军事性。
      一、军事权——连结军事与法的纽带
      军事权是整个军事法律体系的枢纽,是所有军事法律现象发生的起点,也是军事法律研究的起点。军事权中涵盖了两个概念:一是军事,这是军事权区别于其他社会权力的重要特征,表明满足军事需要的重要性;二是权,权的前提是法律,法律规定了各种权力的合法性。军事权将军事与法紧密联系起来。然而,军事权正是军事法中军事性存在的必然理由,在衡量军事与法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看到军事权的军事性。法是一种制约军事的手段,起到的是工具性作用。可以说,军事权是军事法中军事与法冲突的矛盾所在,同时也是解决矛盾的依据。
      (一)军事权的含义
      在我国权威辞书中并没有军事权的定义,在中文法学著作中却可以经常看到军事权一词。通过总结各个学者的观点,基本上可以将军事权理解为为国家组织与军事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建立军队、统率军队、发动战争所需要的权力。
      (二)军事权的渊源
      虽然辞书中并未收录军事权一词,军事权却有着重要的历史渊源。在辞书中,与军事权相类似的有关军事活动的兵权、统率权、军政权、军令权都有收录。其中,兵权、统率权已经见于权威辞书。如《辞海》对兵权进行了解释:统率军队的权力,用兵的权谋、策略。这些都是对部分军事活动的解释,而军事权是对所有军事活动的概括。
      (三)军事权的纽带性作用
      军事权所具有的暴力性使它具有绝对的具体的权力,它是人类社会秩序的终极掌控手段。这首先是因为作为军事权的前提的军事,当然的先于法而产生,它是人类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初手段;其次这种手段也是十分有效的,军事权集具体权力和抽象权力于一身,而法律只具有抽象的权力,在社会权力形态上军事权也优于法律。然而,军事权毕竟是一种强悍的凶器,它既能成为国家的强有力的后盾,也能成为政权的威胁。因此,军事权必须被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靠宪政对军事权进行规制。一方面,国家要确保军事权在国家控制之下,纳入到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并且保证军事权的集中统一;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对军事权的制约,防止军事权的膨胀。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军事权加以规定恰恰体现了对军事的控制。虽然军事本身拥有实质的权力,但是用权对军事进行制约,无形中给军事一个法律的称谓,在表面上让法给与了军事正当性的理由。另外,在形式上用法律规定各种军事权,使军事权的行使合法化。然而,虽然国家实现了对军事的控制,但是却不能否认军事实质的权力,以及它不同于其他社会权力的特色。因此,国家制定的军事法也应该首先看到军事的特色性,然后用法对其加以规制。
      二、暴力与程序——军事法中矛盾冲突所在
      暴力与程序对应的是军事与法解决社会矛盾不同的方法。军事具有暴力性,法则不同,法通过人们公认的程序来解决社会矛盾。民主政治更依赖法来调控社会,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说军事与法是冲突的。
      (一)军事与法的关系
      军事先于法而存在,在权力形态上优于法。军事与法在表面看是相互冲突的,然而内在却存在紧密联系。军事与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军事与法是两个不相干的领域。军事产生较早,是由于人类的军事需要进行军事事务而产生的,是一种技术性活动。法不带有技术,是承载统治者管理社会指定的一系列指令、命令的符号系统。豎第二,军事在实质上强于法。一方面,军事在法之前产生,军事权集具体与抽象权力于一身,而法只有抽象的权力。另一方面,法依赖于军事。法没有实质的权力,因此,法需要依赖强有力的暴力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豏在军事没有表现为具体暴力的时候,法是依仗军事的,军事可以为法服务。第三,法制约军事。法在调整社会矛盾的方法上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公认。军事拥有绝对的权力,而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对社会的制约,社会矛盾也要通过法来解决。军事当然的也要被纳入到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二)当前学者对军事法中军事与法的关系的争议
      对于军事法中军事与法的关系学界争议较大。学者认同军事与法存在冲突,然而,对军事重于法还是法重于军事存在争议。在杨韧、李剑的《军事法研究进路的批判性建设》一文中,率先对军事法研究套用一般法学模式进行了批评。“法的价值不能过多地渗入军事法的精神之中,法的要素介入军事法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或者说起着技术性的指导和材料上的支持”,“主张军事法的研究应当与单纯的法学研究保持一定的距离”。杨韧认为法学与军事学在军事法这一共同体中更多的体现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然而,在毛国辉的《军事法:法学与军事学冲突之解决与建构——兼与杨韧、李剑同志商榷》一文中,作者认为军事法是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军事法既然属于法的范畴,就应该具有法的特征,军事和法可以相容。由此可见,作者更看重军事法的法。笔者认为,在军事法中军事与法确实存在冲突,然而,这种冲突是可以调和的。在军事法中要注重其军事性,用法律的手段对军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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