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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路径研究

    时间:2021-05-15 00:04: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年来,随着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层层推进,更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向基层转移,在极大方便行政相对人、激发市场发展活力的同时,也对政府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对“放”和“管”进行有效结合,更好优化提升政府管理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去年以来,按照省编办统一部署,泰安市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作为重点研究方向,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成立课题组,先后到下辖的新泰市、肥城市、东平县等开展调查研究,实地查看了政務服务大厅运转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住建、食药等行政审批事项较多、事中事后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参与座谈,了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办法。
      一、泰安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情况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泰安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着眼规范提升行政审批质量,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各级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泰安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加强和规范事前审批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当前经济转型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推进,不断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对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更为重视,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去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措施和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普遍转发了《指导意见》,各部门单位都对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增强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工作方向更加清晰,用力重点更加明确,“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等情况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结合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泰安市县两级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行了梳理和进一步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条逐项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了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处理,做到了对象明确、内容完整、方式得当、措施有效、程序规范、处理有据,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共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67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行业内部的监管制度。比如,工商部门针对广告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违法广告信息进行抄告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对社会公告制度、从快查处制度和审查预警提示制度,建立健全了广告主体退出机制;质监部门以制定《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现场观察员管理办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抓手,建立配套制度,明确监管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审批、加强监管。
      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面性和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得到较大提升。随着各级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制度体制建设不断完善,监管的意识由冷变热、范围由小变大、能力由弱变强、频率由低变高、手段由少变多,与原来只批不管或重批轻管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监管空白和漏洞逐渐弥补。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精神开展工作的同时,有些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和监管特点,形成了独具部门特色的监管方法,与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形成互补,监管手段得到创新和发展。比如,安监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兼顾属地管理原则,界定监管范围;按照安全评估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频次;按照企业生产淡旺季节,制定监管执法工作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检查原则,采取普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积极推行市场巡查常态化、日常监管网格化、监督检查痕迹化、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四化”监管模式,确保监管的质量和效果;采取明确事权划分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权责统一、提高效能的原则,理顺市县两级的监管体制和职能,解决了重复执法和乱作为等问题,保证了监管既“有边界”,又“全覆盖”。
      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管意识还没有完全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工作的日益推进,市县两级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渐增多,事中事后监管任务增加等,给基层带来一定压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往工作中,行政审批要素多、环节复杂,行政机关比较重视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对事中事后的监管没有投入足够精力,长此以往形成了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或会批不会管、能管不去管的现象。调研发现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管意识没有完全到位,与当前放管结合的要求不符,与简政放权的精神不符。
      二是职能部门监管力量配备不均衡,部分领域存在短板。从调研的情况看,部分部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各自独立,有些部门配备了相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专门从事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人员充足,各项工作开展到位;有些部门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审批科,但因人员配备少、工作量增大等原因,无法适应事中事后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还有的单位审批任务较轻,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来做好监管工作,采取了谁审批谁监管的形式。但也有个别部门由于编制数量少,机构设立不科学,现有人员的专业特点与工作性质不符,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不匹配,以及监管人员“撒芝麻盐”式分布,统筹使用不够,导致了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不得不专注于事前审批或以年检等行政手段代替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或无从开展、或无力开展。
      三是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监管效率不高。受传统管理模式影响,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不够,办法不多,监管方法和手段多围绕事前审批而定,如事前承诺、材料审核、门槛设置等,无法满足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面性、动态性要求。调研中发现,事中事后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大多局限于现场察看、专项督查、自查报告等传统手段,精细化程度不高,属于粗放式监管,对哪些领域、环节、项目应纳入监管范围有些还存在模糊认识,对事项动态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风险点估计不足,不能及时准确做出预测预警,对暴露问题有时在处置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上还不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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