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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

    时间:2021-05-14 12:00: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现阶段来看,我国毒品的传播速度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吸毒不仅仅会使得一些艾滋病病毒被传播,而且会造成很多抢劫等恶性案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重。通过社会自发性解决吸毒的问题较为缓慢,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干预来达到戒毒的目的。被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经过相关研究表明此种行政强制措施使得现阶段存在的强制戒毒措施受到怀疑,想要在法律地位上获得相应的位置,必须要在制度与功效方面契合社会管理目标。我国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首次提出的,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突破原有的劳教戒毒规定之后,此项制度被认为是一个划时代的突破制度。通过对公安行政机关做出相关决定而交由国家认可的戒毒场所,需要对吸毒工作人员采取限制或者戒毒治疗等方式均被 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进行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的宗旨。
      即使我国的戒毒措施历史比较久远,但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我国最早在2008年制定相关禁毒法,自愿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组成了我国现阶段的戒毒措施制度框架。上述戒毒措施框架的形成使得社会化的戒毒方案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在强制措施方面有很大差异。相比起自愿戒毒或者社区戒毒等方法,强制隔离戒毒带有更为浓厚的国家权力色彩。 此背景下,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存在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措施,因此受到了 广泛争议。虽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所取得效果颇佳,但是难以摆脱法律正当性问题的质疑,因此随着我国毒品情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控制毒品政策的变革,强制隔离戒毒在制度中呈现多种毛病和问题。
      1.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念分析
      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2007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是在抛开原有的劳教戒毒模式或者原有的强制戒毒措施而形成的,在实施此种方法之前,国内并未形成此种戒毒模式,国外也很少有。因此,该制度概念最早应该是从立法机关的草案中开始。立法机关的草案中提出,对吸毒人员从公安机关进行隔离戒毒,在解除隔离戒毒之后又开始吸毒此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此方案的提出使得隔离戒毒替代了原有的强制戒毒,以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替代劳教戒毒,其最大的改变为称谓改变。部分地方代表以及相关专家认为,上述做法不是很好,强制戒毒期限一般为6个月,戒毒效果也都普遍不够理想,因此建议建立新的科学戒毒模式。
      2.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法律渊源
      强制戒毒是在国家行政权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戒毒措施,我国较早的具有规范性强的戒毒文件是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在《强制戒毒办法》中有相关规定:“此次办法被称为强制戒毒,主要针对的是注射毒品成瘾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干预措施对其进行药物、心理治疗、法制教育定使其能够不再吸毒”。由于当时的劳动教养制度尚未被完全废止,因此为了能够对被采取劳动教养且吸毒成瘾的人员实施强制戒毒措施,司法部门发布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劳动教养戒毒实施的对象是因注射毒品或者吸食毒品或者因为其他罪过决定劳动教养但是有吸毒行为的相关人员。简而言之,劳动教养戒毒的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我国在设置禁毒法初期阶段中就综合考虑了建设统一的强制戒毒措施,将公安机关所负责的强制戒毒与司法行政部门所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进行合并。
      3.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概念、基本性质以及基本特点
      3.1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行政机关部门依法鉴定对吸毒工作人员做出限制自由方式的毒品接触,使得吸毒工作人员能够戒除药物的依赖而发生的行政行为。现阶段来看,我国对强制隔离戒毒的主要概念分为以下3种表述:(1)强制隔离戒毒是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毒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各种戒毒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2)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需要将吸毒成瘾的人员进行封闭隔离处理,带有浓厚的国家公权力色彩;(3)强制隔离 戒毒是行政机关对吸毒成瘾工作人员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3.2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性质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出台以前就对 强制戒毒是依职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有一定的认识, 就劳教戒毒而言,虽然充满着很大争议,但是大部分人均认为劳教戒毒是一种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现阶段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基础认识在多数情况下是行政强制措施,在性质方面认为影响配套发挥的基础制度也会影响其正确性。从我国禁毒法的第40条与第41条相关规定来看,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吸毒者;(2)作为执行主体的戒毒机构;(3)作为决定主体的行政机关。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够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已经出台的禁毒法条例做出相关规定,继而实现行政目的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是行政学界具有争议性的主要概念之一,随着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目前已经出现了法学界与行政界的分歧。颁布强制法以前, 我国主张行政强制被分为以下3个部分:(1)行政强制执行;(2)强制调查;(3)行政调查。我国行政强制法把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种,并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
      3.3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基本特点
      (1)重视吸毒工作人员的人权保障。由于在禁毒法制定过程中, 相关人员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法治建设的认识 比较深刻, 所以在戒毒条例以及禁毒法中对于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非常重视。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戒毒工作人员会受到生理治疗、心理治疗等。与此同时,根据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需求,戒毒场所也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其职业技能,让戒毒人员成功戒毒之后能够有找寻到自己的工作机会。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充分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对于吸毒人员予以人道关怀,实施挽救吸毒人员心灵的方针,将吸毒人员的生理条件以及基本症状等进行分类管理,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哺乳期妇女等人群。
      (2)双轨制运行模式。即使禁毒法在形式上统一了强制性的戒毒措施,但是没有改变双轨制齐头并进的固有模式。在禁毒法中明确规定不同的对象由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是吸毒人员所采取强制禁毒隔离措施不服的诉讼对象,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主管机关地位。但是,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禁毒法第51条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 应该提供一定程度的戒毒治疗措施。上述规定又赋予了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已经成为了一种固定的模式,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等根据当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已经行成了各自内部所运行的系统、工作人员等,一旦由公安机关统一调配,势必会造成巨大的工程,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4.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对策
      现阶段所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法律方面 和制度构建方面等均存在一定问题,但是从运行效果上来看比较具有正面价值。对于目前的制度笔者认为应该进行一下修正,便于发挥出其真正地价值。例如,引入司法裁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属于规格男机关,在程序上没有必要进行限制,即使劳教制度已经被废除,但是仍然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引入司法裁判能够从程序上确保吸毒人员有着充分的法律救助渠道,司法裁判的介入能够显示出国家对于公民自由权的重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强制隔离戒毒的合理合法性。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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