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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预测

    时间:2021-05-06 16:03: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具有相对性、变动性、交叉性等特点。弱势群体与犯罪的关联性相对较强,选择恰当的分析视角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科学、理性地预测其犯罪趋势,对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具有积极意义。从整体情况来看,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的发案率有上升趋势,团伙式犯罪和自救式犯罪比例上升;从个体情况来看,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犯罪都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弱势群体;关联性;犯罪趋势;预测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1)02-0020-06
      收稿日期:2010-07-18
      作者简介:刘媛媛(1980-),女,河南新乡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转型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结构变化的加剧,社会各阶层在利益的博弈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这一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因而,科学地预测其犯罪趋势就成为一项具有重大价值的研究工作。因为对弱势群体犯罪趋势的准确预测和把握,有助于明确各个时期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重点,并使各项犯罪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有机配合,从而切实掌握控制犯罪的主动权。
      当前,我国学界对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在现有有关研究弱势群体犯罪的文献中,学者们多从弱势群体的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及犯罪对策等视角进行分析,对于前瞻性的犯罪预测则关注较少。虽然有学者以弱势群体整体为对象展开犯罪原因和特点的分析,但更多学者仅从弱势群体中的某一特定群类人手展开论证,如分析青少年犯罪或分析某一地区的流动人口犯罪等。可以看出,学界从整体上对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预测研究还较为欠缺。有鉴于此,本文就从法学领域内的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为出发点,结合运用犯罪学的分析方法,对弱势群体的整体和一些特定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进行预测,以期对我国将来制定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对策有所裨益。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与犯罪的关联性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多领域中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学者们以不同的目的,从不同的视角界定了它的概念和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即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于某种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弱势群体就其形成的原因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性的弱势群体,如频繁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人群和表现个体生物性差异的年幼、年老、残疾的人群。此类弱势群体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不以社会性质的差异和所处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其存在与社会不公的关联性不强。但在社会文明日益进步、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改变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地位和现状,极易导致社会的不和谐甚至动荡。另一类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即主要由于社会性或体制性的原因而形成的弱势群体。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一部分生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原本就弱的人,如失地农民、农民工、失业者等,一方面几乎没有分配到改革转型的收益,另一方面又承担着因此而带来的成本。这部分人的弱势状况基本上是社会原因所致,与社会不公、社会情势的变化密切相关,他们的生存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成为犯罪的诱因。
      法学领域中,对弱势群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体现出与法律的独特关联性。既然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在法律中更应当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特定化保护。从这个角度考虑,本文将弱势群体的范围界定为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等四类人群。
      
      弱势群体除了具有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心理承受力上的脆弱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下列显著特点:第一,“弱势”具有相对性。“弱势”是与“强势”相对存在、相伴而生的,其间并无绝对的鸿沟与界限。例如,与成年人相对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与城镇人口相对的农民工,与健全人相对的残疾人,等等,都可以被称为弱势群体。每个弱势群体中也都有相对强势的部分,如事业有成的女性、继承了丰富遗产的残疾人等,相对而言都不是弱势群体,但这并不影响女性和残疾人从整体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判断,不能因特殊个体的存在而否定群体性特征。第二,“弱势”具有变动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弱势群体可能逐渐减少甚至消失,而基于种种原因又会不断涌现出新的弱势群体。例如,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城乡人口流动较少,进城务工人员本就有限,更谈不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群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城乡交融更加频繁和深入,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已经广泛地融入城镇生活。相对于城镇人群而言,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多从事低收入的体力劳动,生存状况相对恶劣,无疑是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中新形成的弱势群体。第三,弱势群体的分类具有交叉性。某一人群可能由于不同的特点而同时分属几个不同的群体,如未成年人可能同时是残疾人,农民工可能同时是刑释解教人员,而这几类人群可能同时都是贫困群体。
      弱势群体相对于一般群体而言具有更高的犯罪可能性。按照菲利的“三元论”,犯罪是由自然因素、人类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引起的,任何犯罪的发生莫不与这三类因素密切相关。对于自然性的弱势群体来说,自然因素和个体的自身因素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例如,因频繁受灾而导致异常贫困的人口和残疾人,当在社会中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弥补缺陷来维持基本的、有尊严的生活时,往往更容易以极端的方式来实现。对于社会性弱势群体来说,社会性和体制性的形成因素本来就占很大比重,与社会不公的关联性更强。例如,农民工主要是在城乡结构变革中形成的,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更是成为“转型中国”问题的缩影:大量人口迁移,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等障碍仍然把外来打工者们远远挡在了城市之外;新生代打工者相对于他们的父辈承受着更多的焦虑,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实际收入锐减却无退路。
      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调整,旧的分配规则被打破,而新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社会秩序处于相对失范的状态,自由竞争空前激烈,甚至出现暂时的无序竞争。在此形势下,弱势群体最容易沦落为强势群体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牺牲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中势群体中也会有相当部分被弱势化或准弱势化,从而使得弱势群体的规模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其生存状况急剧恶化。社会分层造成的资源分配劣势、社会价值体系变异导致的道德迷茫、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心理落差,都成为诱发弱势群体犯罪的因素,尤其是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极易导致弱势群体的激情犯罪。
      
      二、弱势群体犯罪趋势预测的分析方法与问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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