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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不敢腐:标准、差距与对策

    时间:2021-05-06 04:0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党的十九大首度设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战略目标,实现不敢腐是关键的第一步。不敢腐意味着针对腐败行为的惩治行动能够发挥出充分的威慑效应。实现不敢腐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或标准,即:反腐败的法律和纪律科学完备、反腐败机构执行得力、惩治腐败行动能够遏增量和去存量、惩治腐败的行动特别是结果能够实现透明和公开。对照这些标准,我们还存在或大或小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反腐败机构及其体制还未改革到位、化解腐败存量依然面临巨大挑战。要实现不敢腐,就必须着力补足这两个短板,尽快将反腐败机构改革到位,以有效的策略快速去除腐败存量,同时加强廉政教育也不可或缺。
      〔关键词〕 不敢腐,威慑效应,反腐败机构改革,腐败存量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3-0046-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毫无疑问,这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终极目标。这当然是一个既鼓舞人心,又相当艰巨的挑战。为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需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即“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简要地说,就是要全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先后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既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的反腐败斗争路线图,也是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三个递进阶段,其中,实现不敢腐是关键的第一步。如果这一步都不能实现,那更加困难的不能腐和不想腐就无可能,胜利更无从谈起。总之,首要的问题是要搞清楚什么才是不敢腐,如何才能实现不敢腐。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首度明确提出“实现不敢腐” 的要求;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做出了“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 的判断。党的十九大在总结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时,也继续肯定了这个判断 。为区别于“初步实现”,本文在讲到实现不敢腐时,均指“完全实现”。
      什么是不敢腐?不敢腐目标“初步实现”究竟是什么情形?在不敢腐目标上,“初步实现”显然不是终点,而应当做到“完全实现”。完全实现不敢腐需要具备的条件或达到的标准应当有哪些?对照这些标准,我们还有多大的差距?制约我们完全实现不敢腐的短板是什么?如何克服?这些都是本文将要回答的重要问题。
      一、实现不敢腐的标准
      本部分的主要任务是回答实现不敢腐应具备的条件或所要达到的标准。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要回答什么是不敢腐?产生不敢腐效果的缘由或机理究竟是什么?只有准确回答这些问题,才能解释清楚实现不敢腐的标准。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先回顾一下部分理论和实务专家以及官方的观点。任中平与何建庭认为,“不敢腐,即客观上使腐败分子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使广大党员干部意识到腐败的后果极为严重,不敢冒险腐败。……主要着眼于事后的惩罚效果,基于对腐败行为严厉打击而产生的震慑作用,使腐败分子收手观望或有所收敛。为了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必须始终保持高压反腐态势,提高腐败成本;……总之,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腐’” 〔1 〕。黄传英认为:“敢不敢腐败,其最主要因素取决于两个‘率’:一是案发率,即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概率。……如果查处概率大,腐败风险系数大,腐败分子会自动中止贪腐念头。二是成本率,即腐败收益和违法成本之间的比率。……当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低于腐敗成本时,贪腐者会自动停止腐败行为。所以要解决领导干部‘敢’腐败的问题,就要运用严刑峻法对腐败分子实施严厉制裁,要让腐败分子受到最严厉的惩治,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都要付出高昂代价,达到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而不敢腐败的目的。” 〔2 〕任中平与何建庭给出了“不敢腐”的定义,是指人们对查处、惩治腐败的行动产生敬畏、感到惧怕,认为腐败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从而不敢去实施腐败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惩治腐败的行动释放出了足够的威慑或震慑效应,让潜在的腐败人员切实感到了实施腐败行为的危险和恐惧。专家们一致认为,不敢腐只与反腐败的惩治职能相关。黄传英强调提高查办腐败案件的“案发率”和“成本率”对于产生不敢腐效应很关键。提高“案发率”也就是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里亚早在1764年就强调的惩治腐败的“必定性”,其原话是“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3 〕59该观点得到很多国内专家特别是法学专家的认同。这些观点认为,对腐败个案施以严刑峻法的威慑效果是有限的,更关键的是能切实提高查处概率,对腐败人员产生有腐必被查、伸手必被捉的效果。尽管惩处概率很重要,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想把惩处概率提高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实属不易。仅强调惩处概率也存在偏颇。正确的观点是强调统计意义上的惩处力度,这由两个因素决定,惩处概率只是其一,另一个则是惩处力度(原书中使用“惩处量”) 〔4 〕129-131。
      在反腐败方面,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早就开始使用“不敢腐”这个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习近平等领导人的频繁使用,就变得更加流行起来。正像官方在使用各种新概念时鲜有定义那样,迄今为止也没有就“不敢腐”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领导人的相关讲话和官方文件中,多次谈到与产生不敢腐机理相关的内容。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讲话中,强调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在五次全会讲话中,强调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在六次全会讲话中,在总结评价过去3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时,认为“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讲到,要“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2013年反腐败工作的启示之一是“必须把惩治腐败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加大力度,形成震慑”,还认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问题及时曝光,发挥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在讲到巡视工作时,强调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王岐山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多次讲到突出惩治腐败“震慑”效果的重要性;在讲到案件审查工作时,强调要提高速度和“效率”,“对问题线索要迅速查处,该纪律处分的及时给予处分。……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此外,还讲到要用好十八大以来查办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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