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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时间:2021-05-05 16:05: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刑讯逼供作为当前中国刑事侦查中的一大顽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对这一恶劣现象的遏制是否具有预期的效果?本文从浙江张家叔侄一案所引发的对刑讯逼供现象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进行分析与反思。
      关键词: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公正
      2003年,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叔侄所搭载的少女王冬被害,浙江省高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1月,警方通过比对DNA发现"真凶"疑为另一起案件的杀人犯。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无罪。
      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表示: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事实上,近二十年来此类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暴露了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对无罪证据视而不见、有罪推定等一系列严重违反司法程序侵犯人权的行为,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证据制度的建设与实践。笔者试图从2010年7月生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剖析。
      一、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法律虽明令禁止,然而刑事司法中仍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在我国的土壤中似乎总有其存在的空间,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允许以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最不能容忍的不是犯罪,而是无辜的人被不公正的对待。正是这些典型的刑讯逼供所引发的冤假错案促生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中,必须给予刑讯逼供特别的关注。其严重背离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刑讯也是造成实体不公的重要原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都与刑讯逼供有很大关系,直白地说,就是根据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定案而造成。其不仅严重违背了国际人权保障理念,且这种非法取证行为是对法律的公开漠视与对现代法治的公然践踏。
      2010 年5 月30 日,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后者更是专门对刑讯逼供的证据予以了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是我国证据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填补了原先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些实体性与程序性的规定。除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以及规定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还在程序上还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但仍旧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撇开规定本身的不完善暂且不提,首先应该考虑现已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究竟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遏制"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阶段的适用
      刑讯逼供通常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之所以刑讯逼供大多处于片面追求结果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的情况下,导致急于求成,再加上侦查技术落后,在执法中容易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对其认定的嫌疑人采取各种刑讯手段强迫其承认有罪。
      据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而且,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至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尽早发现和纠正侦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避免冤假错案意义重大。然而这一规定是实践中是否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呢?
      众所周知,刑讯逼供一旦被查证其后果不仅仅是该证据被排除的问题,刑讯逼供者要面临的是相应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而使得自己可能陷入刑事责任的困境,这对于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具有较大作用。然而实践中,刑事诉讼第一线的侦查人员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以及职业定位都决定了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长期对抗的局面。这种角色的长期扮演成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原因,不可能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而完全改变。一方面法官通过各种解释方法或技巧将非法行为解释为合法行为从而不适用排除规则,另一方面警察也会通过作伪证等方法掩饰其取证行为的非法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审阶段的运用
      正如前文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经对如何认定非法证据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操作规程,其中也包括了刑讯逼供的言词证据的排除。然而这一规则在实际庭审中又能否得到预期有效的运用呢?
      笔者不以为然。如果说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好的运用在侦查阶段是为了更加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使某些定罪证据不充足的案件提早终结在侦查阶段。那该规则在庭审阶段的运用则是最终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发生冤假错案最关键的阶段。目前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是举证不能。在法庭上如果被告人的陈述与讯问笔录不同,公诉人就会宣读其他的讯问笔录,来证实被告人是自愿供述的。事实上,大多数被告人都被采取羁押措施,又没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基本上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被告人确实很难进行举证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法官在审判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但是综合衡量各种利害得失后,法庭一般还是会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几乎普遍不出庭作证,辩护方一旦在法庭审理中对某一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庭就无法组织被告人与侦查人员进行当庭对质,更无法听取控辩双方对侦查人员的交叉询问。此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虽然规定了有关证人及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效果如何有待考证。笔者认为,在这种模式之下,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乎丧失了应有的作用。
      结束语
      刑讯逼供犯罪严重侵犯人权,践踏法治尊严,扭曲司法文明,导致冤假错案,其危害极大。严禁刑讯逼供,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之重要任务。
      无论如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布对于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会对遏制刑讯逼供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防治刑讯逼供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想根除刑讯逼供并非一项立法便能简单解决,而是需要通过整个法治观念的改变以及司法程序的逐步正规透明来解决。浙江张家叔侄冤案的重提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本文通过对本案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解读与反思,期望社会对这一热点问题高度关注,促进新的证据规定在实践中运行。正如出庭的检察官所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王斗斗:"两高三部"有关负责人就两个《规定》答记者问[N].法制日报, 2010-05-31.
      [3] 陈虎:程序性制裁之局限性--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的分析[J].当代法学,2010(2).
      作者简介:颜镜湾,年龄:24,籍贯:贵州贵阳,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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