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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1-05-05 16:04: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等阶段,在各个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委托的律师的具体权利义务又有些许的差异。而侦查阶段是搜集案件证据的关键时刻,在这个阶段赋予律师何种地位直接体现了一国的法治情况。我国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在此问题上做出了重大改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侦查阶段 律师 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28-02
      一、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
      (一)1979年刑诉法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即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介入诉讼、履行辩护职责的时间规定的相当靠后,根据该法,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作为辩护人进行各项活动。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辩护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辩护权又包括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在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不熟悉程序性问题,当然对其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也不甚了解,在这两个阶段不让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会使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的过程当中不能很好地分辨诱供、骗供等,使得他们做出自己有罪的供述,而后在审判阶段频频出现翻供的情况。当然,翻供不仅成功率低,还会使得法官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更加不利于被告人。
      1979年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很显然是为了打击犯罪。面对数量巨大的刑事案件,如果允许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并进行各项工作,很显然会使公安、检察机关疲于应对,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其对于人权的忽视也注定了随着法治的进步,该法的相关规定会做出变更。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
      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1979年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活动的时间往前提前了一步。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这里的委托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由近亲属进行委托,同时作为辩护人的资格范围不仅限于律师。对于委托律师的案件,律师就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人的权利。如果在此阶段存在程序性违法的问题,律师可以及时发现,在法庭上将其作为非法证据申请排除,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不可否认,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律师的辩护权排除在侦查阶段之外,使得律师不能够作为辩护人参与到侦查活动中去,在侦查阶段只能起到法律咨询的作用,面临着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当犯罪嫌疑人遭到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不符合程序的对待时,律师不能及时了解并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三)2012年刑事诉讼法
      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顺应了国际趋势,明确地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使得律师能够行使辩护人的权利,及时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这在另一方面也充分地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该条规定可以说是打破了之前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和公权力机关相对不对等的格局,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赋予了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为其提供了更大的作为空间,使其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及时制止不正当的侦查手段。在此基础上,使得控辩双方的实力更加均衡,能够在法庭上展开有效的对抗,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从事的活动
      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从事的活动与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密切相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在此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之后,受委托的律师所能进行的活动范围得到了很大的扩展。
      (一)联系侦查机关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向侦查机关提交作为辩护人的合法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执业证书复印件等。通过提交有关手续,表明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侦查机关在有情况需要通知辩护律师时可以及时有效对接。
      (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受委托的律师在确立了辩护人身份后,相应的就享有了会见权。通过提交有关手续,侦查机关会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贪污贿赂三类犯罪,在征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后,律师才能会见。通过会见嫌疑人,可以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向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由于嫌疑人对案件的发生、经过最为了解,对自己到底有无犯罪最为明确,所以通过向嫌疑人了解第一手案情,可以使律师在之后的辩护活动中有所侧重,更加有效的保护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由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法律不甚了解,通过会见的过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避免他们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时程序性权利被侵犯。由于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破案心切,往往不注重程序性问题,如果能及时发现程序性上的纰漏,可以使辩护律师有效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此外,对于侦查机关可能采取的刑讯逼供也能够及时发现。
      律师在会见时也应注意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带或陪同嫌疑人的家属,不得为嫌疑人传递信件。律师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对其未来职业道路产生一定影响,同时,这也是为律师职业操守所不容的。
      (三)为犯罪嫌疑人中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人的范围界定中,不仅包含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包括了辩护人。既然在侦查阶段律师具有辩护人的法律地位,那么其就有权为犯罪嫌疑人中请变更强制措施,具体就体现为为犯罪嫌疑人中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四)代理中诉和控告
      如果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所了解到的事实和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侦查机关认定的涉嫌罪名不正确时,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嫌疑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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