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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及其运作

    时间:2021-04-20 12:03: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约而同地将马乐案确定为指导性案例。该案例的正式文本中,两高针对核心争议问题的回应和表述也是高度相似的,突出地表现在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中。由此可以看到,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具体来说,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助于缓解频繁刑法修正带来的紧张关系,有效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质量,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实际影响力。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分为专题模式和分散模式,前者针对特定时期刑事审判活动的特点集中发布若干指导性案例,后者则是广泛收集整理刑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并遴选相应的指导性案例。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形成配合,例如类案检索机制、以案释法制度等。联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凝聚着两高的高度共识,对于刑事审判活动全过程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法律解释类案检索以案释法刑事审判
      一、马乐案:两高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共识
      从2010年年底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都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被长期热切呼唤的案例指导终于变成了制度实践。截至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十六批共87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八批共32个指导性案例。虽然指导性案例的关注度较高,在司法实践中也获得了一些直接适用。但是,总体而言,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大多数曲高和寡,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较小,突出的表现在裁判文书中很少有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根据北大法宝的统计,截止到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得到549次实际应用。每年全国各地审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一千万件,前述直接运用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比例是非常低的。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两高一直关注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同年对其《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从现有的实际效果来看,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目的。在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实施了七年左右、制度的直接建构已经比较固定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实践运行的中的突破,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案例指导制度主要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先例制度,从后者的历史经验来看,先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很大程度上受到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的影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经常被认为是对各级法院都有着强制的约束力。〔1 〕“先例之所以有拘束力是由于其渊源——它们是上级法院的判决,而与其内容无关。” 〔2 〕“上级法院的判决被收录于官方或者非官方的法律报告中。……对先例的重视程度等同于对成文法或者法典的重视程度。” 〔3 〕就我国的司法权力结构而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都享有司法权,两高分别发布指导性案例,都属于其业务范围。从案件实际运行的角度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中必然包含检察机关的参与。但是,形式上的“法出多门”可能会造成不够统一的效果,其中出现重叠甚至抵牾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整个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确定为“应当参照”,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为“可参照执行”。对以上指导性效力的定位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少争议,而两高规定的差异又加剧了争议的激烈程度。如果两高能够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那么,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消极影响的产生。虽然目前两高尚未实现这种合作,但是,两者不约而同地将马乐案遴选为指导性案例,为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提供了有益的试验素材。
      马乐案是近几年证券领域中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原因不仅在于其老鼠仓式的作案手法,更在于该案审判的曲折发展过程。而且该案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该案基本案件事实比较清晰,马乐利用其股票证券投资经理的身份,获取了特定股票的非公开信息,进而使用自己控制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非法获利1900余万元。该案的基本案情非常清楚明确,但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该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180条第4款,在理解上发生了较大差异。
      《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这两个量刑档次;针对马乐的主体身份,应适用该条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该款只规定特定主体“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无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规定。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中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仅依据该条第一款中“情节严重”进行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对此持有异议,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检察机关的理解做出了再审判决。
      在马乐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两高最终形成了共识;同时也正式基于这种共识已经该案的影响,两高“不约而同”地将马乐案遴选为指导性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61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例24号)。值得注意的是,两高在将马乐案遴选为指导性案例的时间也是非常接近,都是2016年年中,距离该案结案大约经过了一年时间。相比于其他被成功遴选的指导性案例,从结案到遴选成功的时间间隔是比较接近的。例如,在指导性案例61号所属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性案例62号的结案时间是2013年;在检例24号所属的第七批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中,检例25号的结案时间也是201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从审结到遴选成功并正式发布,间隔时间在10年以上的案件就有四件。从结案到遴选的间隔越短,就越能够说明特定案例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能够有效针对司法实踐中的突出问题。在遴选马乐案的问题上,两高“及时地”形成了整体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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