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四川情妇遗嘱案之我见

    时间:2021-04-16 16:03: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四川泸州二奶遗嘱一案早已尘埃落进,法院判决将财产留给第三者的遗嘱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社会的公序良俗能否作为审判依据,其能否被量化、固定从而成为今后判决类似案件的统一化标准却值得商榷,毕竟公序良俗含义过于概括且其内涵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对此,本文通过对比德国相关法律理论,就该类案件作出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道德 法律 爱情自由
      作者简介:饶晓曜,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69-02
      
      近年来我国婚外情现象似乎都形成一种趋势,那就是有钱者多簇拥者也多。时代在变,观念同样也在变。拜金女、潜规则等社会中司空见惯之事都强烈冲击着中国传统道德观和价值观。四川泸州情妇遗嘱案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产生,但是令人诧异之事却是法院用道德的标准作为判决依据,这也反映出中国法治进程仍任重而道远,虽距现在已有数年之遥,但该判决仍不禁让法律人微微一颤。“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豍法律的滞后性注定其将与发展中的道德做一番激烈的斗争,但作为一个法治大国,我们应该唯法是从,道德不能成为审判的依据。
      一、公序良俗第一案分析
      (一)案情况简介
      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案情较为简单,四川泸州的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其“朋友”张某一人所有。并由张某负责安葬黄某去世后骨灰盒。且该遗嘱已经得到公证。但黄某去世后,当婚外情人张某依该遗嘱向黄某妻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时遭到拒绝。张某遂上诉,纳溪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四次开庭之后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理由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嘱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判决公布之日,参加庭审的1500人掌声雷动,道德胜出而法律的尊严却黯然无光。如果我们按照法律的程序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最后被法律所否定,法律的威信立于何处?道德是否可以直接否定法律?这需要对此进行一些简要的分析。
      二、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博弈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康德详尽论述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简而言之,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很明显,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根据康德的理论,法律并不考虑行为的动机问题,其只要求人们外部行为服从现行的规则和法规,而道德却诉诸于人的良知。而“法律不问动机”原则也是私法中一个基础性原则。法律评价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时,只能以法律行为本身作为评价对象,而不问当事人的行为动机。也就是说,哪怕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不问动机”是因为法律不可能对私人决策是否有合理的动机进行监控。倘若动机能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依据,那么我们所有的对外行为都时刻面临着不被法律承认的可能:为何买的是这个蛋糕,而不是另一个?一切都以为什么为成立依据,那社会生活将无法开展。
      所以虽然动机上违背道德,但只要行为人外部行为并未违法,该行为就应该合法有效,不能判定其无效。如现在许多人购买房屋赠与自己的婚外情人,虽然该行为明显地有悖于公众的道德观,破坏了公序良俗,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却是合法有效的,不因该不道德的动机而归于无效。
      (二)道德不能成为法院审判依据
      道德不能成为法院审判的直接依据,最重要的理由是道德不具备确定性。道德说到底是一群人的共同生活价值取向,当法官判案将这一部分人的价值取向硬性地运用于所有人之上时,必然将招致非议和不服从,也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法律具备确定性,因此具备可测性,人们可以明确自己行为将产生如何的后果,以引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法律对不特定的对象皆有调整效力,从客观上调整着整个社会人的行为。这就是法律能成为审判依据的一个重要原因。
      道德则缺乏这些特性,其往往受到地域性和文化的影响而有着巨大的差别。如在荷兰买性、吸毒和同性恋等被我国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被道德所认可,更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在中国北方和南方,夫妻双方生活的自由度仍然存在巨大的差异,男女平等的思想也因南北文化背景、历史传统以及地理环境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体现。除此之外,道德历史上还以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换,唐代以胖为美、古代以小脚为美、女子无才便是德。现社会的我们道德观在变化,满街可见性感穿着,暴露反而成为一种时尚,难道就能称其为不道德吗?道德作为一个群体所共同拥有价值观的体现,其建立、变化和消亡都没有一个可公示之标志,况且道德的运用往往并不具有强制性,不像法律一般有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施。以德入法的最大危险在于法官可能将个人的道德情感披上国家法律的外衣,以“法律的名义”推行个人的道德观,将其施加于他人以至社会,为社会立法,形成法官的专制局面。因此,公序良俗作为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不具备作为裁判依据的特性。
      三、德国关于该问题的经典理论
      邵建东博士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中写有一个类似案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道:“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对某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并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仅仅在于对判断某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被继承人列其情妇为继承人的做法是有效的。”
      该书也归纳了德国法学界大多数人对于善良风俗的理解:法律上的“善良风俗”原则,只是从道德秩序中裁剪下来的、在很大程度上被烙上了法律印记的那部分;法院绝非接受某种崇高伦理的标准,并非使法律秩序广泛地服务于道德秩序。豎
      正如其他学者所说,德国法院把事实行为与法律行进行了区分。丈夫偷情、婚外恋,这只是一个事实行为,虽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但也仅为一个事实而已,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法律评价,更不受法律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约束,而只能是通过道德来加以约束,法律决不能进行干涉。通俗解释就如此,被继承人曾与某女士保持婚外性关系,只有向对方表示酬谢性行为或者为了促使和鼓励性关系而作出的法律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和无效的。但是,如果一项终意处分并非仅仅具有这种酬谢性质,就不能单凭婚外性关系这一事实,将该种违背常人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评价为无效。
      可是如何去鉴别行为时行为人主观状态呢?是为了性还是不只为了性,终归都是人主观上的意愿,任何人从外观都无法真正识别,所以在以后的德国法律实务中逐渐偏向于向婚外人赠与财产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趋势,只有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酬谢、鼓励和促进性行为而为之,法院才都判定该种将财产转移给情妇的行为是无效的。豏
      “只有有爱情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豐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爱情观,那么我们用四川法官的逻辑来思考,则可以这样推测,既然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那么该婚姻也是不合法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例子,那就是为了分得百万富翁的财产,女子假意嫁给老年的丈夫,而后等到丈夫死后分得财产,那么这种为了钱而结婚的婚姻是否将变得不符合社会公德而无效,该女子也不能分得富翁财产呢?显然婚姻是有效的,哪怕富翁明知该年轻女子结婚动机,这就是法律不问动机和私权自主原则的结果。

    推荐访问:遗嘱 情妇 我见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