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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

    时间:2021-04-16 16: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互联网经济的进步推动网约车的发展,但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先简单介绍了当下网约车平台的类型,抽象出平台主导型和平台居间型两类,再介绍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后结合平台类型对于全职与兼职驾驶员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不同平台类型与不同驾驶员的复杂组合会直接影响到其二者劳动关系的认定。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类型化模式;劳动关系
      一、引言
      网约车,全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是指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构建的服务平台,在手机终端等提供供需双方的整合信息,使消费者根据出行可自主选择的出租汽车。自2010年面市以来发展迅猛,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6月,我国网约车用户规模达2.78亿,较2016年底增加5329万,增长率为23.7%,网约快车、专车的用户规模和使用率同比增长。但网约车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带来诸多问题,其中重点问题是网约车平台与其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的界定。
      关于劳动关系界定,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在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例中,法院认定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构成构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在赵宝春与e代驾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例中,法院认定驾驶员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甘甜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例中,法院判决驾驶员与公司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可见法院在处理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法律关系认定上具有不同的见解。我国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认可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可以建立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是民法上的合同关系,但对于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法律及适用情况仍没有明确的界定。
      二、网约车平台营运模式分析
      (一)现行网约车平台营运模式
      1.快车模式
      驾驶员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并向平台提交自有车辆的行驶证、个人驾驶证、身份证等身份信息,待平台审核通过后便成为快车司机,这也是网约车平台快车模式车辆的主要构成。
      2.专车模式
      专车模式与快车模式相类似,但专车模式突出匹配性,乘客将出行信息发布在网约车平台或乘客根据自己需求预约一定条件的車辆,平台根据乘客需求匹配对应的车辆,专业模式相较于快车模式的精准度、舒适度会提高但相应价格也会提高。
      3顺风车模式
      顺风车模式又称拼车模式,体现的是便利性。乘客在网约车平台发布出行信息,由顺路的驾驶员决定是否接受拼车、能接受几人拼车等,以最后拼乘的总里程数作为计费标准。
      4.出租车模式
      出租车模式将传统出租车的招手即停或电话预约整合到了网约车平台,出租车驾驶员将出车路线、位置信息等发布在网约车平台,乘客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出租车,大大降低了出租车的空载率,提高了运行效率。
      (二)类型化营运模式
      将上述营运模式进行抽象化、类型化,首先根据网约车平台所起作用可将该营运模式分为平台主导型和平台居间型。平台主导型是指网约车平台在整个订单中起到接受、指派等决定性作用,例如快车、专车等;而平台居间型则是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只是信息互换平台,其目的是促进驾驶员和乘客间达成合意,例如顺风车、出租车等。其次,平台主导型根据车辆的来源又分为平台自营型和驾驶员自有型。平台自营型是指网约车平台通过购买、租赁等获得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后将使用权转交驾驶员进行营运活动;而驾驶员自由型则是驾驶员将自有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进行营运活动。最后,根据驾驶员的工作时长还可分为全职驾驶员与兼职驾驶员。笔者将以类型化模式为起点,逐一分析双方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首先是签订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通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进行判断,实践中多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为依据。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通知》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需符合的三个要件有: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不能期待法律对新兴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劳动关系的认定做到完全适应,因而在适用法律依据的同时,还要对法律依据背后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理论依据
      《通知》规定劳动关系是从属性理论的体现与延伸。在劳动法的理论上,劳动契约的本质是雇员对于雇主的从属性,该从属性将随着劳动力增长、公司资本的集中、市场化进一步推进等随之增长,从属性成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所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核心特征。从属性理论主要分为人格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三个方面,并随着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范围扩大、手段多样,从属性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展。
      1.人格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工提供劳务之义务的履行系受雇主的指示,雇主透过劳动契约将劳工纳入其事业组织之中,并决定劳工劳务义务之给付地点、给付时间与给付量等等。人格从属性的主要表现为三方面:①弱化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过程控制及指示频率。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拘束强度。
      2.经济从属性
      根据《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业务分为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应当是服务于主营业务,这是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依附于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所决定的。其具体表现为三方面:①生产工具的从属性。②劳动对价性。③劳动者岗位责任的风险性。
      3.组织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而成为组织的一员,遵守用人单位的指示与管理。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属于内在的特性,而组织从属性则属于外在特征,其具体表现为两点:①劳动者的外部性。②用人单位的外部性。

    推荐访问:驾驶员 劳动关系 认定 平台 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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