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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的对接

    时间:2021-04-16 08:02: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职业者不仅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当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只有这样,法治的权威才可能树立起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也是对我国法学教育既有模式进行改革的內在需要。在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建立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联系。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律职业;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4-0151-03
      
      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们普遍认为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门槛提高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形成。与之紧密联系,人们也有理由期待法律活动的专业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会使法律运行“显示出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自主性”,“会使法律日益显得中立,显得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的象征,而不代表某个人、社会集团、社会阶层甚至某一特定时刻社会大多数人的直接愿望”。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一个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更重要的标志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有着共同的学术背景,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思维方式——这些都有赖于法学教育。
      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已有十数年历史,但仍算得上是一个新生事物。法律硕士是经国务院1995年第13次学位委员会会议批准设置的“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的设置是专业学位人才和学术型人才分化的表现,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也是我国法律职业的现实需要。
      
      一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此外,还包括公证人员、法学教学人员和法学研究人员等,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其限定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官、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职业者担负着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有序化的职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司法活动最能体现法律职业的特征。以司法职业为例,不同时代对司法职业者的要求体现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是与社会分工的增加、社会活动复杂化的趋势相联系的。在古代社会,司法执法人员“无需职业训练也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并依据常识作出比较恰当因而也相当有效的‘判决’”。这是社会生活的简单以及人员流动的范围狭小所决定的。当然,“不需要法律职业训练并不意味着执法者不需要知识或专门知识”。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开始出现。
      20世纪50年代,“旧司法人员一律不许担任审判工作”,彼时司法人员来源主要是政治可靠的“骨干干部”、“积极分子”、“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只要政治可靠,甚至考虑将失业工人和残废军人充实到各级法院,有没有法律专门知识是无关紧要的。这一做法延续了数十年,这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视法律为“刀把子”不无关系。与此相联系,法学教育也高度意识形态化,失去了职业教育的性质。
      1990年代,伴随着对法律职业专业性的认识的不断提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起推动了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与此前法院、检察机关各自制定准入标准而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相比。司法资格考试大大增加了进入法官、检察官职业的难度——专业知识方面的难度。门槛的提高自不待言,“为什么提高”的问题其实恰恰是人们对法律职业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职业更是一种需要深厚法学修养、娴熟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化的职业。几十年间发生的变化可谓大矣。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美国法律史上,法律职业是“最崇高的职业”,这一崇高地位的取得,源于其受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但仅有法律的专门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职业者还应当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对世态人情有着深刻的体察,对纷繁复杂的纷争背后的社会关系洞若观火——进而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不论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还是提供社会法律服务的律师。都应当如此。法律职业者“至少要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法律道德的重要性本文不赘述。就“法律学问”与“社会常识”而言,要使书面上的法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使“死法”成为“活法”,法律职业者非得有一定的生活阅历不可。实践中,法律职业者记不起一些实在法规则或条文,那么他们随时可以从教科书、法规汇编或百科全书中查到它们。但是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它们在法律秩序中发挥着作用并决定着法律秩序的进程——的知识。就不那么容易获得了,必须通过对社会现实进行长期敏锐的观察才能逐渐获得。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将一整套与大众常识相区别的法律知识与技术运用于纠纷解决之中的过程”,除要求司法者经过专门化的职业训练、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求其于法律条文之外,于社会的变迁,社会的现状,社会的趋势,都有相当的认识。这样的认识,要求法官“必须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简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取”。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当事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对纠纷的解决过程和结果心悦诚服。
      
      二
      
      法律硕士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法律硕士的设置同人们对法律与法律职业的认识有关,更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分不开。
      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中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硕士层次中又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博士三个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等,此外,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这种局面是近年法学过热的表现,亦表明法学教育的无序乃至混乱。法治国家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有同样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所学的课程是基本一致的,教学中所传达的知识和表达这种知识所使用的语言是大体一致的,教学方法应当是大致相同的,而不同层次,特别是不同“规格”的法律人才显然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初衷是要改变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状。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适应……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
      “法律学是一门非常精致的技术科学。例如‘所有权’、‘契约’、‘继承’、‘婚姻’……与其有关的法律或法律学内容又是由这些复杂的概念和逻辑所构成,使普通人难以理解”。而要理解相关概念及由这些概念“建立”起来的制度,就需要一定的生活阅历作基础,“法律学是‘成年人的学问’——可是许多正在学习法律的学生则通常并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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