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

    时间:2021-04-16 08: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zyzy/zyzy201502/zyzy20150229-1-l.jpg
      [摘要]作为社会学经典的理论家,韦伯自始至终关注现代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在韦伯的理论中,文化与制度始终是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对现代法律这一重要的制度从形式理性法律的含义与特征、产生的历史过程和影响其产生的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翔实的阐述。通过对韦伯阐述的分析,文化、社会与作为制度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十分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同时韦伯又给我们留下了如何处理文化与制度、如何弥合现代法律制度和中国文化传统鸿沟等问题。
      [关键词]现代法律;理性化;形式理性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I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2-0000-04
      一、引言
      社会学的兴起与西方现代社会的诞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古典现代性理论中,面对着现代社会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状态,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从各自所处的社会背景出发,对现代社会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批判。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角度对现代社会进行了解释与分析,涂尔干则从工业主义角度对现代社会进行了剖析;与马克思、涂尔干不同的是,韦伯将现代社会的出现与发展的动力解释为理性化的发展[1]。从这一问题预设出发,韦伯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对西方现代社会进行了深入剖析。通过这样一种剖析,韦伯向我们展示出理性化在西方社会的过程是怎样的,以及此种理性化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对整个西方生活秩序的控制的。
      现代社会的法律作为形塑西方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力量、重要制度,自然而然地被纳入到了韦伯对于现代社会的分析之中,在韦伯的理论中将现代社会的法律形式称之为形式理性的法律。韦伯在其著作《法律社会学》中,对西方现代法律的诞生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在这本书中,韦伯主要是通过一种文化内的比较和文化间的比较来阐述西方现代社会法律的产生。其中对于文化内的比较,他主要是通过对西方历史的挖掘,来说明西方现代法律是如何产生的;而通过文化间的比较,韦伯想说明的问题是为何具有现代性质的法律在西方产生。本文主要是对于韦伯关于西方现代法律如何产生的问题的一个论述,并且希望通过这样的一种论述,能够为建设符合中国社会文化本身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二、现代社会的法律:形式理性的法律
      在论述形式理性的法律之前首先我要对法律的“理性”与“形式”这两个概念做一下定义。对于“理性”和“形式”的解释,韦伯主要是从法创制和法发现(立法和司法)角度来解读的:
      在对“理性”进行解释时,韦伯认为所谓法律的“理性”有两大特征:通则化和体系化。所谓通则化,指的是可以将个案典型化约为一个或数个法命题,此种通则化可以提高法的判决的效率。所谓法律的体系化,指的是将从社会生活中的个案抽象出来的法律词汇和条文整合在一起,并且从逻辑的意义上讲,这些被整合在一起的法律词汇和条文逻辑是清晰的,没有漏洞的。凭借上述两种手段,一个理性的法律即被建构或设计出来,理性的法律是逻辑性的通则化。
      在对“形式”进行解释时,韦伯首先对何为现代法律的形式性质进行了解释。所谓现代法律的形式特征,指的是就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的判决而言,法律只考虑那些最具有一般性性质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证据。韦伯又对形式性的法律进行了划分,主要划分为两种:严格的形式主义和外在表征的形式主义。第一种是严格的形式主义,指的是通过可以被立刻感知或者察觉到的与体系化的法律相关的社会事实来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动进行判别,这种司法方式并不是依靠上文所提到的理性化的法律。第二种是外在表征的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是与第一种有所不同的,这种形式是将上文所提到的体系化的法律应用的司法中去,是对于理性化的法律的严格适用,是理性和形式的结合。就此,韦伯特别强调,所谓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就是指法律之所可能达成现代意义上的那种特殊专门的、法学上的提升纯化,唯其具有形式的性格。
      在韦伯看来,对于此种现代的社会法律即形式理性的法律的研究要从下述五种假设出发:(1)任何的法律决定率皆为抽象法命题之“适用”于具体“事实”上;(2)对于任何具体事实,必然皆能透过法律逻辑的手段而从现行的抽象法命题当中得出决定;(3)因此,现行的客观的法律,必然是法命题的一个“毫无漏洞”的体系,或者潜在内含着这样一个体系,或者至少为了法律适用之目的而被当作是这样的一个体系;(4)凡是未能在法学上被理性地“建构者”,即和法律无关紧要;(5)人类的共同体行动全都必须被解释为法命题的“适用”或“实现”,或者反之,解释成对法命题的“违犯”[2]29。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形式理性的法律。此种形式理性的法律的最大特征就是形式性和可预测性。现代法律的预测性是与现代法律的形式化特征联系在一起的,具体指的是:法律形式主义可以使法律如一台运转良好的机器那样来运转,以此来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并且使得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从自己行动的目的出发,来预测自己行动本身所能造成的法律影响或者说自己的行动带来的法律后果。此外,法律形式还具有可计算性和普遍适用的特征。
      三、形式理性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
      韦伯将西方现代法律如何产生这一问题放置到西方历史的发展过程之中,并且通过理性类型构建,将不同时段的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不同的理性类型。借用林端先生的理论:韦伯使用两组概念的对比,亦即形式的与实质的(formal—material)跟理性的与不理性的(rational—irrational),然后排列组合,对西方法律的发展,作了理念型的分析[3]6。如下表所示:
      在韦伯的理论中,韦伯的现代法律的产生历经了从①到④的过程[3]7,现代社会的法律形式是形式理性的法律形式。此种法律的现代化过程,用韦伯自己的话讲,是这样一种过程:是从原始的诉讼里源于巫术的形式主义和源于启示的非理性的结合状态,时而途径源于神权政治或家产制的实质而非形式的目的理性的转折阶段,发展到愈来愈专门化的法学的、也就是逻辑的合理性与体系性,并且因而达到——首先纯由外在看来——法之逻辑的纯化与演绎的严格化,以及诉讼技术之越来越合理化的阶段[2]320-321。

    推荐访问:现代社会 法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