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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时间:2021-04-16 04:00: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是民法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文章基于比较法的视角,对各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以及相关的理论学说进行比较研究,总结现有理论成果,指出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适用规则。
      关键词:内容违法 民事行为 效力
      
      一、各国关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规定
      (一)我国大陆相关规定
      我国大陆关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的现行立法规定为《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前者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后者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外,上世纪80年代后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对此问题也有相关规定。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经济合同无效”;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一直把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是也不难发现这样一种变化:在违反法律的定义和范围上呈逐渐缩小态势,从违反政策、计划的民事行为即为无效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无效,到违反法律无效到后来变为违反“强制性”法律才为无效。
      (二)外国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德国法相关规定认为,违法行为并不等于无效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其效力并不必然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表示了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意思,则从其意思。” 在日本,有关违反取缔法规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理论被称为“违反法令行为效力论”。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非法协议是无效的,但学说和判例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某些违法行为并不意味着该合同违法。如果合同的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而且其履行也可以不违反任何法律,这个合同就不是无效的。如美国联邦、州及地方的一些法律常要求人们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某些营业或执业,对于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商人或专家订立的合同效力,法院通常需要根据许可证法的性质来作出判断。如果许可证法是规范性的,则合同是非法和无效的,如果许可证只是为了增加财政收人上的考虑,与公共利益无多大关系,那么未取得许可证而进行营业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英美法系中的违法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成文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普通法上的违法行为两种。
      二、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效力的适用规则
      关于确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是否无效,关键要对强制性规定进行解释。德国的学理认为,《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是一条供法官使用的解释规则,使法官有权通过解释某一禁止规定,是否有一经违反即适用无效制裁的用意,如认为无此用意,就适用无效以外的制裁。 但由于“许多法律禁令,给判定有关法律行为是否无效的问题,提供了几乎无法把握的依据”。 因此,为避免法官滥用解释权,结合相关的学理和判例概括出主要的解释规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一,以法律秩序的无矛盾性作为解释的出发点。这就是说,如果法律禁止人们从事某项行为,那么,就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为人们设定从事该项行为的义务。例如,法律禁止杀人、贩卖毒品、买卖人口,自不得使当事人依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而负有杀人、交付毒品、交付人身以供支配的法律上义务,即根据法律行为内容合法要件规定,使当事人负有实施某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一项行为既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却又可以成为合同约定的要求,那么这就会使法律秩序变得自相矛盾,令人难以承受。因此,从这一立场出发,只要法律行为的实施不可避免的与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那么就应该适用法律行为内容合法要件的规定。
      第二,以具体强制性的规范目的作为基本的解释方法。关于法律行为的无效,学界通说认为,其所欠缺的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私法自治原则。因此,法律行为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私法自治原则,而不在于是否违反特定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无效与否的标准。因此,当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时,一般的制裁为法律行为无效。但法律可能允许适用其效力不如无效那样绝对的其他制裁,即维持违反强制性规定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违背强制性规范的最终目的,因而“宣告该法律行为无效并不能补救法律禁止该法律行为时所针对的弊端”。 在此情况下,按照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就显得十分重要。
      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具有普遍性,许多国家都经历了“违法等于无效”到“违法不一定导致无效”的立法和司法演变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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