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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期限及消灭原因

    时间:2021-04-14 16: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对合同解除程序的规定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程序。第一种程序是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即合同是否解除是由法院决定而不是当事人,合同解除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法国是该程序的代表。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根据被告的严重程度尤其是不履行的严重性来决定。并且法院应给予被告一定期限,允许被告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从而避免解除合同。第二种程序是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此程序有两种类型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的解除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合同依法律规定自动解除。日本采取此程序。在解除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合同才能解除。此程序下,合同解除不需要法院的裁决,只有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才需法院裁决合同解除是否有效。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法国做法充分考虑了解除权人的利益,可以避免事人解除合同的随意性。但是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在未裁判前造成了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不稳定。日本的做法可以迅速简便的解除合同,但是忽视了对解除权人利益的保护,容易产生各种争端。解除权行使的做法在解除程序中比较妥当。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解除权人单方通知对方即可,无需征得其同意。一是解除权需要具备原因,法律可以制定出适当的解除原因,当事人也可约定适合的解除原因。二是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有利于双方关系的稳定。三是当事人如果因合同解除发生争论,当事人可以求助司法机关或仲裁部门。
      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必须依法或依约享有解除权。在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下,应该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事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法律效力。在对案件情况的认识下,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则合同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并非必须采用书面的要式行为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方式,口头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等都是适法的意思表示。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解除应当办理批准、登一记手续的,依其规定,否则不发生合同解除。
      二、行使解除权及异议权的期限
      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该期限就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虽然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存续期间,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人虽然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可以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法律对合同解除的行使期限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下,如何保护解除权人的利益,避免当事人的关系陷入不稳定的情况。一般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法律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相对人催告的合理期间,通过法律明确具体催告的合理期限来避免争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虽然规定了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为除斥期间,但是不够明确具体,当事人难以确定其长短,容易引起当事人关系的不稳定。
      我国的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如果异议权人对合同解除的效力可以随时提起诉讼或仲裁,那么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就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法律状态。不稳定的法律状态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合同交易安全秩序,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合同法应明确规定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可以通过规定具体的确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敦促解除权人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解除权人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在期限届满时对方己履行合同的,解除权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承担其它违约责任。我国的法律还应明确的规定相对方行使异议权的期限,在相对方收到合同解除的通知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异议权消灭。
      三、合同解除权消灭的原因
      由于大陆法系以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为标准,英美法系及以违约后果为标准。因此两大法系对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具体规定有很大的区别。大陆法系以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等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英美法系以根本违约或严重违约或违反条件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考察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权可以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而归于消灭。
      第一,解除权期间届满。法律应该对对合同解除的解除权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届满后,合同解除权即告消灭。如果解除权人不在法律规定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归于消灭。约定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当法律对解除权的行使未作规定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的期限。
      第二,经催告后,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对此都有明文的规定。对于催告期限的确定,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也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催告期间内,解除权人没有答复,则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明确的表示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则将根据其决定表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因权利人的抛弃而消灭。由于解除权行使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解除权人可以决定是否抛弃就除权,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时解除权即消灭。
      第四,解除权人受领标的物如果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加工、改造的情形时,解除权消灭。
      (作者单位: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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