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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验与我国大城市空间的科学扩展*

    时间:2021-04-13 12: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大城市病”是一个长期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各国为防治“大城市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实践。对世界各国大城市的发展历程进行深入考察可以发现,从单中心空间结构向多中心空间结构演变是世界各国大城市的共同特征和基本实践取向,由此形成的都市圈、大都市区、城市群、城市带成为各国城镇化的主体形态。在这些艰难漫长的探索中,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我国大城市要继续保持活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汲取世界智慧,改变目前的单中心集聚模式,向周边地区疏解产业、人口等要素,从而使大城市由单中心空间结构向多中心空间结构转变,这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和治理“大城市病”,而且有利于缩小大城市与周边地区的差距,提高区域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文章提出了以建设具有“多中心”空间结构的城镇化地区为目标指向,引导我国大城市空间科学扩展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大城市空间结构;单中心;多中心;空间扩展方式;国际经验;中国路径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1-0045-008
      一、国外大城市空间扩展的基本趋势和取向
      大城市借助良好的区位优势、行政资源优势、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备、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以及较大的人口和经济规模吸引着各种要素的集聚,在推动各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增强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竞争力方面,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大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毫无例外地遇到了交通拥堵、地价高昂、住房紧张、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各国为防治“大城市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实践。从东京、巴黎、伦敦、纽约、首尔等世界各国大城市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大城市的发展表现为从单极集聚向多极分散发展的趋势,其空间结构表现为从单中心空间结构向多中心空间结构演变的过程,体现了在集中中有分散、在分散中有集中的双向过程。在大城市的带动下,都市圈(大都市区)、城市群、城市带成为世界各国城镇化的主体形态。各国政府都试图通过大城市这种空间结构的调整,引导产业、人口等各种要素在更广阔的地域合理布局,以带动区域的协调发展,增强大城市辐射区域的能力和大城市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并藉此使“大城市病”得到有效缓解和治理。将大城市由单中心空间结构调整为多中心空间结构是世界各国在解决“大城市病”问题上的基本实践取向。这些实践探索中,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我国的众多大城市同样长期受到“大城市病”的困扰,解决我国的“大城市病”,使我国的大城市继续保持活力,提高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需要对各国大城市的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引领我国大城市未来的科学发展。
      二、国外大城市空间扩展探索实践的
      主要经验和教训
      (一)国外大城市空间扩展探索实践的主要经验
      1.重视规划对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控作用
      企业投资的逐利性和人们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向往会不断加剧大城市的单向集聚倾向,当这种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时就会导致集聚不经济,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仅靠市场机制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好,在这种情况下,人为的干预就是必须的。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规划对大城市空间扩展方式和空间结构的调控作用。
      早在1946年,日本政府即制定了《东京城市震灾复兴规划》,对东京未来的发展作了全面规划。后来随着东京用地、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日本又在1956年颁布了《首都整备法》,并成立了首都圈整备委员会,负责对首都圈的总体规划。1958年,东京都市圈委员会编制了《第一次首都圈建设规划》。此后每隔十年左右都会根据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面临的新形势,从区域发展的全局出发,对首都圈建设作出新的计划,[1]24这些规划对东京都市圈的有序发展发挥了很好的指导、控制作用。
      2.法律和政策的有力支撑
      为保证伦敦周围新城建设的顺利开展,英国颁布了《1946年新城法》,在此后的30年中,该法一直是英国新城建设的法律依据。到1976年,英国在总结前几十年新城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1976年新城法》。法国先后通过《1960年新城法》和《1983年新城法》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其各个时期的新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日本的《城市改建法》将构建“多心的开敞式城市空间结构”作为东京的改建原则明确写入法律。为抑制首都首尔规模的过度膨胀,韩国在1976年对原来的《地方税法》进行了修改,通过收取高额的登记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抑制在首都圈内新建或扩建工厂。1978年又颁布了《工业布局法》,以法律手段推动产业在首都圈的合理分布。[2]此外,各国还在土地使用、住宅建设、税收、融资等方面制定了配套支持政策,从而保证了新城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
      3.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都市圈和城市群内,不同城市之间要保持密切的经济社会联系,分工协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劳动地域分工体系,就必须建立起发达的基础设施网络。因此,世界著名的都市圈和城市群都拥有由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道、通讯干线、运输管道、电力输送网和给排水管网等构成的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3],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对大城市空间扩展的方向起到指向性引领作用,直接影响着大城市的空间形态,而且决定着大城市辐射的地域范围。发达的铁路、公路设施构成了都市圈和城市群空间结构的基本骨架,成为连结不同城市和城乡之间的重要纽带。
      日本的东京都市圈正是建立在发达的交通网络体系之上的。自1958年至1986年,东京先后进行了四次综合交通规划,经过多年的建设,都市圈综合交通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城际轨道交通在加强东京与其周边城市的联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借助于发达的交通条件,东京得以将过度集中的经济、人口等职能分散到都市圈内的各县乃至更加广大的地域范围。完善的交通网络体系特别是轨道交通体系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当了“脉管”的职能,打破空间距离的障碍,将东京与周边的副都心、新都心联结为一个各有分工、功能互补的“共生体”,加速了这些地区的发展,随着周边城市的不断发育壮大,最终使东京都市圈实现了由单中心集聚模式向多核心协同发展模式的转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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