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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时间:2021-04-11 12:02: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机制。文章首先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作比较,而后分析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提出粗浅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法律审;事实审;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架构。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梭伦改革所创立的陪审法院被认为是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现代陪审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两种形式,我国基本属于后者。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一、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比较
      陪审制度发展至今,形成两大流派: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区别在于,陪审团制度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所谓事实审是指人民陪审员只注重事实认定,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法律审是指人民陪审员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作出审理意见。而参审制则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全程参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认定和裁决。
      实行陪审团式陪审制度,由陪审团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由法官负责适用法律,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它的成本太高(陪审员的挑选、误工补贴、某些情况下的住宿、防止与双方律师接触等的安全措施,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在参审制中,让非专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性问题,参审制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
      二、我国现行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我国法律的渊源归属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模式,陪审制自然也是实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我国参审式的陪审制效果不佳,在实践中存在着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现象,即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我国陪审制的运行理念及对实体正义的片面追求影响了陪审员作用的充分发挥
      我国设立陪审制的价值理念更多地定位于司法权的民主化,保障社会公众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来。虽然也希望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对于案件的裁判,总是寄希望于职业法官。正是基于这种陪审制的运行理念,我国对陪审制司法功能的期盼与信任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
      另外,在我国人们关注的目光更多地集中在实体正义而非程序正义上。诉讼程序的首选价值便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而有关实体正义的要求和内容早已在具体的成文法律条款中进行规定,正义的结果具有很强的预见性。衡量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应看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否已经被判适用。诉讼程序往往只被看作这种结果实现的手段或者工具。虽然也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获得这种结果,但只要这种预期的结果最终已经实现,即使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也可以容忍。作为审判方式之一的陪审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尽管我们也希望陪审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但其在对陪审制的价值功能事实上更多地偏重于其象征司法民主的功能,陪审员分享国家司法权,在实体正义的实现中发挥作用的功能从来就未真正实现过。
      (二)“一刀切”式的参审式陪审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第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案件,需要实行陪审时,均是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同时《决定》还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对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需陪审员的素质,《决定》并未作更高要求。殊不知,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不同,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繁简程度也会不同,对审理案件的法官的素质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同样对陪审员也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而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不要求他们像法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在审理复杂案件涉及到特别专业的法律知识时,如果让普通人与专业法官共同决定法律问题,普通人既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又无司法经验,不可避免地要为专业法官的法律知识所支配,成为其附庸甚至工具,由此作出的裁决自然体现的是职业法官的意志。
      (三)法律知识欠缺是制约陪审员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
      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其体系也越来越庞大,非专业人士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由于陪审员欠缺法律知识,司法实践中,陪审流于形式,“一人审、二人陪、三人同签名”现象普遍。许多陪审员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在审查事实与证据、评判是非曲直时往往无话可说。虽然不少案件有陪审员参与审理,但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一言不发,整个庭审活动完全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合议时,绝大部分陪审员也都是“同意审判长意见”,只有少数人能发表一点补充意见,而发表不同意见的则几乎没有。“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使陪审成为一种“陪衬”,合议也成了审判长个人独断,从而使合议庭这种法定审判组织形同虚设,无法做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也很难保证审判质量。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措施
      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要使我国现有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其内在的价值功能,我认为至少要从树立多元化的陪审制运行理念,根据案件性质和级别管辖,选择使用陪审团式或参审式陪审制度,为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权提供必要条件等方面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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