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历代刑法志》中的法律叙事史

    时间:2021-04-09 12:07: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历代刑法志》是研究重要古代法律的重要文本,其叙事传递出古人对法律规则控制的基本想法。本文通过对刑法志的叙事特征等方面的细致解剖,认为这种法律叙事史是专制性语境的产物。对它的研究应该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历代刑法志》; 叙事; 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7)02-0125-04
      
      一、 问题的提出
      
      使用历史文本研究古代法律时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进入文本的法律现象是什么,也就是说文本书写人是在何种预存观念的支配下从历史中筛选和剔除出有关法现象使之成为文本材料的。这种预存观念关系到古人对于法现象的理解、评判和价值排序等问题,是历史传习下来的制约我们思考相关对象的一种前见和思维定势。二是文本是如何描述和评价这些法律现象的。按照现代历史学的观念来看,这种叙事中的法律是不能够全面反映“历史真实”的,但是这种包含非历史真实的叙事却真实的影响了后人对于法现象的理解。人们在使用一种语言进行叙事时,由于该语言词义是由大量本民族的经典著作中反复凝聚而成的,所以人们不能决定词义,也不能决定该词义中凝结的价值判断和情感。这就使得人在使用本民族语言时不得不接受从历史中传习而来的语言连接方式。这种法律的叙事甚至是强化了文本作者无意识传达出来的、又被文本读者无意识接受的关于法现象的认识和理解的文化作用。三是后人是如何将这些文本中的叙事转译成现代法律话语的。这种转译的过程也是法史学者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文本叙事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文化特征。
      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种研究领域的学者们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完成,笔者只是试图提供方法论上的一点不成熟的思索而已。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以历代刑法志为例证试图分析该研究文本的基本叙事特征;二是从叙事中提出几个能够反映古代中国基本法律状况的重要语词和范畴进行分析研究,探求语汇在当时语境下的真实涵义,考察古人在进行法律叙事时是如何使用和组合这些词语的;三是得出结论,认为文本的叙事是在专制性语境下完成的,故其传达的也是专制性语境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决策。当然,这种专制性语境是受社会的传统生产方式及思维模式所决定的。
      
      二、 法律的叙事史
      
      述说中国传统法律的经典文本就是历朝历代的刑法志。它基本上编述了所有在中国法制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是研习中国法制史的学者最常用的史料辑本之一。从文字和文字的组合中剥离出历代刑法志的叙事者们在描述法现象时的感受、心态乃至无意识中的情绪、思维定势对研究我国传统法文化有着重要意义。
      叙事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事实或现象都已经是经过描述的,而不同的观察点和参考框架和描述语言就决定着一个事实或现象将以何种方式和面目呈现给我们”;所以理解文本描述事实的观察点和参考框架是进行文本研究的前提,也就是要先认真研究福柯所提出的命题——“何为作者”。福柯认为作者不仅仅是一个指称和名词,而且还扮演了一个角色,承担了一种功能。当“作者”一旦进入社会,进入由“权力”支配的“话语”之中时,作者的意义就发生了变化,具有了“权力”的特征,其本身就构成一个复杂的话语系统。作者的身份、个人经历和智识赋予对事实的描述以意义。
      历代刑法志的作者是一作者群,是一群受过良好的传统儒家伦理教育的知识分子。叙述者所使用的语言中庸平和,试图“不用自己的声音说话,而仅仅是记录事件,从而给读者这样的印象,即形成这一正在被讲述的故事的不是任何主观判断或具体个人。”然而,作为被话语支配的作者们,必然会在行文中流露出对历史现象的看法。我们可以看到文本中经常引用孔子、孟子以及儒家经典著作中的句子来阐发对所记录事件的看法,这些当然的引用和议论应该能够反映出当时儒者对有关事项的判断,代表了主流意识形态对各种法现象的评价。结合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我们也许能够这样揣测这些作者们的心态:先圣们告诉我们皇帝是上天派至人间的圣人,他能够给天下黎民带来一个太平盛世。作为臣子,我们应尽量的辅佐帝王完成这一使命。历史上的君主的圣举,我们当然直书胸臆予以高度的赞美;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君主活动,要隐晦的提出批评以警视当今圣上,甚至应作为不志之史以维护君主奉天承运的天子形象。刑法志的作者们在古代中国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完全围绕着君主贡献自己的心智,笔者相信他们的书写一定有着很多盲点或是说他们忽略的常识构成了我们这个民族关于法现象认识的文化特征。
      历代刑法志本身是一组“叙事史”。历史学家海登·怀特有云:“叙述(narrative)同时是一种话语模式,一种讲话的方式及采用这种话语模式产生的产物。当这种话语模式用来表述‘真实’事件,如在‘历史陈述’中,其结果是得到一种有着特定语言的、语法的和修辞的特征的话语,即‘叙事史’。”历史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被特定语言表达(narrative)之后,形成了存在于语言之中的,以一定方式结构起来的,并由历代刑法志的叙述者以特定角度传达给读者的一系列故事。法律在故事中被叙述,而故事的叙述方式也反映出叙事者对法律事项的思考。思考和观念又通过叙事传递给阅读和研习历代刑法志的读者们。我们这个民族对于社会控制和行为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也就这样在一个个法律故事的讲述中延续、传递和继承。
      历代刑法志的叙说方式有着一个比较固定的程式:首先是记录前代帝王弄权制法的故事,其中穿插了作者以不容质疑的口吻表达出来的对天下大事制度安排的议论,通常是对“君自天出”的圣王之道的肯定;其次就是对所要记载朝代的各种法现象的叙说。基本上采取以历代帝王为别,记录各个帝王与臣子就具体事项的议论、决策活动之故事的叙说方式,间或参以春秋笔法的议论。而能够进入作者视野里的国家大事基本上包括刑制及其变化、个别机构和制度的设置变更、复仇、决狱、虑囚、恩赦等事项。以《汉书·刑法志》为例,开篇讲述了君的产生和法的出现,然后是汉代之前的历史评述,其中涉及到对三代、周政以及秦亡的议论。其后便正式进入了对汉代法制历史的记录。以帝王为别,先后记录了高祖、孝惠高后、孝文景帝、孝武、宣帝、元帝、成帝等统治时期的历史大事,中间穿插了对高祖的约法三章、文景废肉刑、孝武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宣帝置廷平等法律事件的议论。最后是作者以他人口吻对汉代刑法和刑制作出的综评。史实的论述是简单的列举归纳法,由于编写者外观直推的逻辑思维使间隔的历史事件之间发生因果关系。这条单线形的因果链构成了编述者对汉代法制历史最一般的理解:皇帝是应天命而生的,“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为维护自己的“德”,必须废除严酷残苛之刑。汉末由于刑法过于繁多残酷使统治者丧其德,天收其命,被天命的下一个指定者所取代。
      这种由历史学家编述的叙事模式和西方法制史中由职业法学家所作的叙事模式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它更故事化些,注重的是叙事的完整性和故事性,讲究故事情节的链接而忽略了对各要素的具体论证;在叙事者的笔下,皇帝始终是历史舞台上的主角,所有的事情都围绕着他铺陈开来,君主在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作用以一种戏剧化的效果被强调。叙事揭示出一种与天地相通的政治之道,它体现的是农耕社会中人们效仿天地追求天人合一的一种直观性思维。

    推荐访问:叙事 刑法 历代 法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