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关于农村拆迁问题的行政法学分析

    时间:2021-04-03 16:04: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逐步紧张,早已无法满足新时期下城市进一步建设的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实现土地的合理使用,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拆迁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拆迁工作逐步深入开展并不断扩大规模。城市的招商引资和旧城改造、农村的拆迁,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城市建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各地几乎都存在过暴力拆迁的报道。新时期下,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暴力拆迁的问题有所缓解,但新的问题开始出现。文章主要从行政法学角度出发,分析农村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拆迁;问题;措施
      一、农村拆迁问题产生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比较长足的提高,与此同时,公民的思想意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变化,公民看待问题的视野也更为开阔,生活条件方面不再局限于以前落后偏僻的农村,试图到城市来谋求更大的发展。这就对原先的城市体系形成挑战,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使得原先的城市规模和城市所提供的生活设施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的需要,必须通过改造旧城等方式改进城市建设和扩大城市地域范围,以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完善包括交通在内的一系列生活设施;另一方面,农村人口对待生活的态度有了不同,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口也不仅仅局限于“吃得饱、穿得暖”的旧时代最基本的物质要求,而是追求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物质享受,原先的农村建设遭遇瓶颈,根本无法满足人们此方面的要求。以江苏省为例,江苏农村人口的物质生活水平并不差,然而,即便是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农村交通也并没有完全实现水泥路面全覆盖,很多地方依旧是使用的乡村土路、泥路,在如今苏南农村几乎家家一辆车的情况下,这样的路面早已难以满足相应的要求,而原先旧时代所规划的农村居民居住地和居住线又过于密集,难以在村庄内有效扩充路面,有的即便换成了水泥路面也难以实现有效会车通行,这一问题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显得越来越突出,改造旧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21世纪以来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此背景下,随着上世纪90年代城市自身改造包括旧城改建工作的基本完成,城市规模扩建工作逐步提上日程,国家相关法律逐步出台,各地政策性文件不断下发,农村拆迁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可以说,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是农村大面积拆迁的时代和社会发展背景之一,总体上来说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我国经济的增长。促进城镇化发展以提高城市化率,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举措。[1]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趋势放缓,开始进一步强调经济的更好的发展,农村拆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一步将国有土地进行合理分配,激发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活力。但是,在城市化和土地的进一步规范使用过程中,各方利益出现了分歧,广大农村村民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分歧,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也存在分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常常对开发商提出一些优惠条件而这些条件又与被拆迁人的利益不符,拆迁问题由此产生并日渐复杂起来。
      二、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前农村拆迁存在的大致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各地拆迁工作主要依据的是200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该条例第6条可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实施房屋拆迁,本质上说,政府其实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拆迁单位房屋拆迁权,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强调了政府对于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但实际上,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拆迁程序,常常出现被拆迁方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形。
      另外,对于拆迁人而言,只有其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或者没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许可事项进行拆迁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才对其进行处罚,而且处罚也仅仅是“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方式。对于可能存在的暴力拆迁问题、实施暴力拆迁的主要责任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只字未提。可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漏洞,如果拆迁人合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按照许可规定的事项进行房屋拆迁,那么不管其采取怎样的拆迁方式,都是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那么假如拆迁人在夜间进行强拆的话,只要没有危及被拆迁人的生命安全,其他行为仅仅是拆迁程序不当,对其处罚程度更为有限或者几乎不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形,这就使得暴力拆迁的问题日益严重。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方面,具体也只强调在“违法核发许可证”方面会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其他方面,只要没有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的情形,一般不会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的。可以说,对于行政机关责任人员和拆迁人的监管和处罚方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很不完善、很不健全的,难以全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缺乏规范的法律程序,暴力拆迁现象频发且被拆迁人难以维权
      一部法律法规,即便内容规定的再好,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指引,那么这部法律法规仍然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于拆迁人应当以何种方式、怎样的程序进行房屋拆迁,幾乎没有涉及,只是对于“委托拆迁”的问题作出了一个比较模糊的规定。这就造成很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常常认为自己已经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不顾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暴力、胁迫、断水、断电等手段,逼迫被拆迁方在安置协议上签字。
      此外,围绕着农村房屋拆迁,地方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实现自身的部门利益,尽快完成上级政府交代的工作,对于开发商的随意拆迁问题也是尽可能不管,暴力拆迁的现象频发。并且事后也难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因为其完全可以用“维护公共利益”为自己不管不顾暴力拆迁的行为做辩解,而地方政府掌握了“公共利益”的解释权,[2]被拆迁人也无可奈何。总的来说,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许可拆迁单位自行进行拆迁工作,而全程又缺乏政府的监管,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纵容的态度,加上拆迁人只是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其拆迁行为并不是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也难以用行政执法程序来规范要求,另外对于拆迁人的拆迁程序又没有其他专门的规定,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暴力拆迁行为的产生。

    推荐访问:拆迁 法学 农村 行政 分析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