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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之符号学意义解读

    时间:2021-04-02 20:03: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符号学作为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与法学有着天然的契合性,本文从符号学的角度,剖析了行政法的信息公开制度。符号学的方法通过作用于法学中的制度解析,将开创法学研究的新维度与新视野。
      关键词:符号学;法律;行政法;信息公开
      在法律世界中,符号极为常见。法袍、法槌、以及道路标志等符号,或表征着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或事实上发挥着法律的规范作用。既然法律与符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行政法与符号学的深厚渊源。在我国当前的研究中,运用符号学视角开展法学研究正方兴未艾①。因此,我们探索行政法之符号学意义解读就成为一个新课题。
      一、符号学概述
      所谓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及其意指活动之规律的科学,其本质就是一种跨学科的方法论,简言之,符号学是研究符号的理论和方法。实际上,符号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符号学是指研究关于语言符号的一般理论的科学,主要研究符号的本质、发展规律,与人类各种活动的关系,与人类思维的联系的一门学科。广义符号学除其狭义部分外,还包括各类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其融合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成果。
      二、法律与符号的契合
      (一)法律符号的概括性
      法律是人类交往行为的符号体系,[1]它是人们对人类交往事实的归纳、总结和表达。法律以人们在交往行为中所结成的具体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概括性地表达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而不是完备无疑地给人们的生活以安排。法律的制定,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即便如此,法律也不能包办我们的日常生活,因为这明显不是作为符号的法律所能做到或胜任的。因此相对于人们的交往事实而言,法律符号是概括的。
      (二)法律符号的沟通性
      法律能给人们提供一种交往行为的便利和相互理解的便捷,则接受法律的“规则治理”就是人们交往中的预料中事。难怪富勒在谈到法治时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2]
      法律作为人们沟通的符号,只是提供给人们一种交往沟通的前提或平台[3]。即人们的交往行为,在法律的规制范围内,可以实现更好的理解。人们在一个复杂社会中的交往行为,正是通过对法律的尊重、遵守才因“规矩”而致“方圆”的。这里的“方圆”,既是人与人交往中的相互理解及因之所致的和谐,也是因此种和谐而获得的实际利益[4]
      法律符号的沟通性显然是特别的。其一,它是一种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得以体味和实现的沟通。其二,它也是一种需要借助强制力量以保障的沟通。法律的运用存在着明显的“强制后盾”,即使借用现代民主而完全通过人们交涉所制定的法律,总难免一些人对它的违反和不尊重,这时,公共强制力的出现就对保障法律这种交涉理性的实现具有莫大的助益[5]
      三、行政法与符号的契合
      (一)行政法的不平衡性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本身就具有支配、强制的力量,作为行政权力客体的公民和组织必然服从于由行政权力主体行使的这种权力。在行政关系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恰恰是以不平衡为特征的。从根源上讲,政府的权力正是人民所赋予的,在总体上很难说是平衡的[6]。正是由于这种不平衡性,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的不对等,理论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该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由于行政权是公权力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与权力资源,而行政相对人信息较为闭塞,且处于权力劣势,就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不得不屈从于行政机关。
      (二)行政法符号属性——沟通必然性
      基于行政法这一特殊属性,从符号学的层面意义上来讲,行政法的沟通机制就变得极为重要。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中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应运而生。
      政务信息不公开、行政不透明给营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就容易滋生蔓延。实行行政信息公开使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去,一方面可减少由于一方控制权力而产生的秘密性、盲目性,使政府做出的行为更具理性;另一方面,只有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行政权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暴露在公众之下,公民通过事前询问、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规制行政权力,使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失去生存的空间,从而具有防止行政腐败、建设开放政府的功效[7]
      (三)沟通机制——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依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信息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针对行政信息公开主体的局限性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信息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实际上行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
      四、结语
      法律的本质不是静态的完全自治的篇章,而是一种动态的言语交际。理解和运用法律,就是要透视人类之间及其与对象之间的沟通交往行为,由此,便显示了法律符号的本体存在的意义,对于行政法而言,符号学的意义就更为重大,相信在学者们的不断探索过程中,行政法与符号学都各自壮大。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谢晖.法律的意义追向——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1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3
      [3]陈宗明,黄新华.符号学导论[M].开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15
      [4]汪家堂.记号、符号及其效力——从哲学与符号学的观点看[N].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5-43
      [5]刘进田.哲学与法学意义的符号互释[J].法律科学,2004(3):3-12
      [6]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19
      [7]张文焕.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与现代管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0:98—99
      [8]左为民,谢鸿飞.司法中的主题词[J].法学研究,2002(2):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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