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问题探究

    时间:2021-03-31 12: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高管和一般劳动者未加以区分实行无差别的适用。实践中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在工時、工资、参与工会、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困境,这主要是忽略公司高管身份的特殊性、劳动法规制缺失灵活性等原因所致。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劳动立法均明确了公司高管劳动法适用的除外情形。鉴于公司高管内部的差异性,应创新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实行公司高管差异化适用劳动法,根据薪酬、职责、与雇主的关联程度等标准,将公司高管分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底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排除劳动法的适用,中层管理人员部分适用劳动法,底层管理人员完全适用劳动法。
      关键词:公司高管;劳动法;差异化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9-0110-09
      作者简介:杨德敏,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西南昌330032)
      一、公司高管的劳动法定位
      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均未有明确的定义,仅在《公司法》的第216条第1款对公司高管作出了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公司高管的属性界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介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就公司高管与公司的关系来说,公司高管由董事会聘任,为公司提供管理或服务,并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具有从属性,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公司高管通常代表着雇主的利益,代表雇主行使相应管理权能,维持并经营公司运转,因此,公司高管是劳动者的相对人,与雇主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具有雇主的属性。
      1.公司高管的劳动者属性
      公司高管的劳动者属性主要体现为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首先,公司高管是由董事会聘任,也是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执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相关事务,实际上是为公司服务。另外,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中的一员,与其他员工一样,均属于公司中的成员,隶属于公司,具有地位上的从属性。 其次,公司高管在经济方面存在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受雇人员被纳入雇主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但与受雇人员和雇主间之经济或财政状况无关,且从属于雇主。经济上之从属性主要在于受雇人员并不是为自己之营业而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在劳动力使用后,自己仅获得劳动报酬。”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即使公司高管薪酬较高,在公司具有较重的权重,相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相关的管理职能,与雇主关联度较高,但毕竟是受雇于董事会,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才发放待遇,同样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2.公司高管的雇主属性
      公司高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当的自主判断权和自主掌控权。有学者认为,在理想化的法律规划设计中,公司经理的地位和作用是有限的,他们只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议,并不是公司制度政策和决议的制定者,他们的执行行为必须对雇主负责。但实践中,公司经理人的地位和自由裁决权远超出了法律规划的设想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版,第352页。。公司高管即使是公司聘用的雇员,也与一般的雇员不同,其享有广泛的权力,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雇主”,其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享有广泛的权力和影响谢增毅:《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判定及其法律规则》,《法学》2016年第7期。。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权能,需要通过公司的管理人员以管理权、决策权等形式予以贯彻实施。公司高管通常懂管理、懂专业、懂技术,在董事会的聘任和授权下,具有相对独立的权能开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比如董事会聘任厂长,厂长当然属于公司高管,具有相当独立的权能管理全厂经营事务;再比如公司聘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这是属于部门高管,代表雇主从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高管与普通劳动者不一样,他代表雇主管理一定领域的事务,具有相对独立权能,是雇主的代理人,也与雇主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具有雇主属性。
      (二)公司高管在劳动关系中地位的认定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法地位问题没有作出例外和特别规定,也未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涵进行界定,对劳动法的适用也没有作出排除性规定。在实践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一样,无差别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但是一刀切地完全否定公司高管的劳动者地位,将其完全排除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也不合理。
      对于公司高管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的界定,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可适用劳动法,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提出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虽然公司高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势性,但是并不能就此否认公司高管是具有雇员属性,其实际上是从属于雇主,在本质上是属于雇员范畴的,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地位,可以适用劳动法调整。
      二是认为不适用劳动法,其与雇主之间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认为不能适用劳动法,是因为公司高管具有雇主属性,与普通的劳动者不同,他与公司是一种平等的、平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公司管理人员代理公司行使权力,与公司的关系属于代理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公司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不同,其谈判能力、经济实力、管理权能等方面均存在优势,因而不应当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应受到劳动法特别保护谢天长、王全兴:《董事长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从前董事长凤某因薪酬诉卧龙公司案谈起》,《中国劳动》2009 年第8期。,这与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是相吻合的。
      三是认为对公司管理人员类型化,分别适用劳动法。当前,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发展,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界定范围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从不同角度可以对雇主涵义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也是法律、法学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细化雇主的内涵,才能更加明确其法律调整,从而将法律保护更进一步到位。可见,对公司管理人员应作两重区分,其一,具有雇主性质的公司高管,如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厂长、总经理等,具有相当的强势地位,应排除劳动法的适应,更有利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弱者,突出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其二,对与雇主利益的关联度不高,但同时又具有相当管理权限的公司高管人员,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应当将其部分权利纳入劳动法调整,部分权利不受劳动法保护。对于普通的公司高管人员,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不应过分干预张翼飞:《公司管理人员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应更多地体现私法自治原则。

    推荐访问:劳动法 高管 探究 公司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