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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时间:2021-04-10 00: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唐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在总结我国历代王朝之狱讼经验的基础之上,使得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由宋至清的封建刑事诉讼制度。其中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唐律 告诉制度 诉讼
      中图分类号:D934 文献标识码:A
      清代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序》中说,在中国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居领先地位。唐律是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究研唐律,对研究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以及完善当代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唐律告诉的基本类型
      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 ,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举和弹勃。“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中国旧时之诉讼传统,原则上采用“私的诉追”主义,至唐代,私人控告则成为启动各类诉讼程序的基本途径,刑事、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多肇始于当事人或近亲属之告诉行为。 唐律对于刑事案件告诉主体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案件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诉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受害人身份直接向官府告诉。
      二、唐律告诉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告诉制度:强制告诉,宽严皆有度。
      告诉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前提,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唐律规定了强制告诉的原则,即针对某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必须迅速及时地告诉至有关部门,否则将给予刑事制裁。
      首先,对于预谋推翻皇权统治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非常广泛,凡是知情者就必须告诉, 家属也不例外,否则便处以重刑。“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 。“谋反”即预谋实施危害皇帝人身及推翻皇帝统治的犯罪行为:“大逆”即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及宫殿的犯罪行为:“谋叛”即预谋实施背叛朝廷投奔外国及战场投降敌军的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强盗、杀人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暴力性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不仅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还包括被害人之同伍、比伍 和犯罪人的同伍。“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 ,即凡是发现强盗及杀人等暴力案件的,被害的人家及同伍的人必须立即向主管的官员告发,如果家里人及同伍人单力薄,邻伍的人应当去告发,否则,迟一天处六十杖刑。如果在同伍连保之内有人在家中犯罪,知情者密而不告的,“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 。
      再次,对于官员的职务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不仅包括监察官员,还包括犯罪官员的直属上司和统摄官员。《唐律疏议·斗讼律》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 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罪人罪二等”。“监临”,即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纠弹之官”,谓职当纠弹者。凡监临主司官吏知道所辖之内有犯罪不揭发追究的,比犯人所犯之罪减三等处罚;以纠举违法犯罪为职责的纠弹官员,减两等处罚。
      (二)受理制度:限制受理,不告则不理。
      唐律开篇即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将纲常礼教纳入律法之规定,维护封建等级特权,肯定“亲亲相隐”和尊卑有序,限制以下犯上的控告行为,显示出鲜明的法典特性。但其在刑事控告的受理方面规定严谨,内容实在,堪称历代法典之典范,时至今日,仍然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
      唐律对于官员受理案件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首先,在一定范围的案件内,民不告则官不理。“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於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凡是审案的官员,都必须依照所告发的事由来审问。如果在所告本状之外,另外追问其他的犯罪,以故意入人罪之罪处罚;其次,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官员必须受理,推委不受的则应受罚。如越诉案件“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答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七十” ;再次,官员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上报或进行其他处理,否则追究官员的责任。如对于强盗、杀人等暴力性犯罪案件,“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主管官员接到案件不立即检验核实、捕捉犯人而有所推卸的,“一日徒一年。” 。□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注释: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唐律疏议·斗讼律》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八十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2]乔伟著.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
      [3]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 年版.
      [4]李交发.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宽严之辨.法商研究,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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