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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现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评析

    时间:2021-03-28 20:08: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引发了中国劳动关系的剧变。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中,劳动者、雇主和国家的利益通过行政手段得以平衡,而此种方式的保障是政府强有力的控制。随着中国加入世界市场,行政干预的效果难免受到限制。个体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人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提高,劳动关系变得复杂且劳动争议数量增多。问题之一就有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西方工人运动的重要成果,是工人们巧妙利用联合斗争形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经过十多年探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我国现行集体合同制度仍有改进的空间,笔者试图从主体、内容和履行三个方面评析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
      关键词:集体合同;劳动者;用工单位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7)01-0025-04
      一、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制度产生于西方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工业的发展使得欧美国家工人阶级队伍迅速壮大,但是新型机器的使用又使得大量工人沦为失业者,工人同时还面临着缺乏技能培训、意外伤害、职业病等很多问题。单个工人在势力强大的雇主面前无能为力,工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联合起来,才能与雇主抗衡。于是工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形成工会,与雇主就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问题进行谈判,资本家迫于此压力,与工人联合组织签订集体合同,随着法院逐渐在判例中承认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制度得以形成。
      集体合同制度在西方是工会、国家和雇主长期博弈的结果,我国并没有工会与雇主斗争的历史背景,而是直接在1994年的首部《劳动法》中直接移植了这项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虽然我国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都签订集体合同,但各地工会往往会对企业有签订指标要求,因此集体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是不可忽视的。
      尽管《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程序作了规定,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仍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有:签订率低、覆盖面小、且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发展不平均等。
      二、集体合同的主体
      根據《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之所以不广泛,主体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之一。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面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另一方面是用工单位。
      (一)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的两个重要原则是工会代表原则和主体独立原则。工会代表原则要求工会能够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依据《劳动法》,有工会的企业,工会是唯一有权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组织。但目前我国工会组建率不高,尤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建率更低。根据《工会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可知,在我国并不强制要求企业组建工会。即使组建了工会,其大多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也缺乏专业的集体谈判能力培训。
      《劳动法》第三条是关于组织工会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该条仅规定了劳动者有权组织工会,而没有规定具体程序。这导致现实中大多工会由用人单位组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更是规定,“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企业设立的同时,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筹建工会成了企业的义务之一。如果工会由企业组建,必然不能独立于企业;在成立后,工会运行经费也由企业拨款。工会的干部是企业的雇员,他们的一切工资福利都由企业掌握。
      工会的不独立性使得它在市场经济化的过程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成立工会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工会有促进改革,维持社会稳定的义务。这里蕴含一个假设,即工会有效地维护成员权益同时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这个假设并不能完美地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各方的利益是分化的。雇佣者的首要利益在于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收益并不是劳动者收益的必要条件。比如有的企业为了维持生产效益,会在收益欠佳时采取裁员、缩减福利等手段,或者在业务繁重时要求员工不合理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必须做出倾向性的选择,是否帮助被雇佣者与企业谈判争取最大利益。
      我国的工会忽视了首要的维护职能,而是将促进经济增长,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作为自己的目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往往通过监督管理者间接地实现。在制定集体合同时,先由工会根据以往合同或者上级工会提供的样本草拟一份集体合同,合同的内容往往很宽泛,并且是在实践中已建立的行为。集体合同中对劳动者最低限度的保障往往就是法律文本中的要求。然后工会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工会成员公布并征求意见,之后集体合同可能会有所改动,但改动很小。最后工会就草案与企业管理层进行磋商,但很少情况下企业管理层会提出争议。经过磋商后的集体合同交由工人代表大会签字,工人代表大会通常也不会有异议,但签字仪式一般都很隆重。这便是实践中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流程。
      (二)关于主体的改革
      集体合同在客观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但按照我国的现实情况,企业中建成的工会缺乏独立的资金来源。根据《工会法》第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百分之二的拨款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相比而言,国外工会的主要财政来源是会员缴纳的会费,大约占80%~90%。我国工会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增强工会的独立性。由会员支持成立的工会必定会站在会员立场签订集体合同,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利益,使劳动者和工会的依赖关系加深,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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