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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中国农业投资视角的巴基斯坦土地制度问题及启示

    时间:2021-03-24 12:0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和“中巴经济走廊”的深入推进,研究巴基斯坦土地制度,对于深入开展合作必不可少。在回顾巴基斯坦土地制度改革基础上,着重分析巴基斯坦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中国农业对巴基斯坦投资的启示。
      关键词 巴基斯坦;土地制度;问题;启示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8)13-0222-04
      Problems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Reform of the Land System in Pakistan Based on China’s Agricultural Investment Perspective
      SHENG Caijiao, GUO Jingli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Development,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Beijing 10008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The Belt and Road”strategy and“Pakistan Economic Corridor”to further promote the research of land system in Pakistan, to carry out the necessary cooperation. The land system in Pakistan came from the British colonial era. Based on reviewing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in Pakistan, we focu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Pakistan land system and the inspiration for China’s agriculture to Pakistan investment.
      Key words Pakistan;Land system;Problem;Enlightenment
      2013年9月習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首次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倡议; 10月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重要演讲时明确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倡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巴经济走廊”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先行和重点推进走廊更是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巴基斯坦作为海外投资的优先国家,迫切需要对巴基斯坦经济发展状况、土地、法律、投资等方面有系统的认知,而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更是备受关注。了解巴基斯坦土地制度对于中国农业“走出去”及投资非常有必要,具有重要意义。
      1 巴基斯坦土地制度改革简介
      巴基斯坦的土地制度源自英国殖民时代,主要有私有地主所有制、游特瓦里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3种形式[1],其中私人地主所有制占主导地位。
      1.1 1959年土地改革 1959年1月24日穆罕默德·阿尤布·汗政府颁布了西巴基斯坦土改条例(即戒严法第64号条例),旨在提高农业产量,促进社会公正,保证保障土地的持有。土改规定个人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是200 hm2水浇地或400 hm2旱地;同时还可保留约60 hm2果园,并允许将其一定数量的土地给与他的继承人,但此2项的总数不得超过100 hm2。地主拥有的畜牧场,如过去和将来都作为公共使用,其所占有的不计算在限额之内。政府征收超额土地并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所有超额土地由国家购买后卖给耕作佃农,并规定保障佃农合法权益,严禁夺佃、增加地租和非法勒索。1959年的土改条例突出的一点是规定了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2]。但是,由于规定限额仍然很高,对大地主触动不大。佃农也无力购买土地,并且法律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加上法案中存在许多豁免,包括把所有权转让给家人等,限制了土地限额的作用。只有不足100万 hm2的土地被上交了,其中仅有约25万hm2的土地被卖给了约5万个租户。此次改革没有打破大土地所有者或减轻地主阶级的权力或特权,却第一次提出了关于地主拥有农村土地的最高限额的权力。
      1.2 1972年土地改革 1972年3月,阿里·布托政府宣布的土地改革措施(戒严法第115号条例)。土地持有的上限被正式下调至约灌溉地为60 hm2的水浇地或约120 hm2旱地;允许拥有土地20 hm2以上者购买一台拖拉机或管井,促使地主以现代方式经营农业。政府将征收超过限额的土地,不给赔偿。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到1977年只有约52万hm2已经上交,约28.5万 hm2已被重新分配给约71 000个农民。1973年的改革措施要求地主缴纳所有税款、水费、种子成本,还有化肥等投入成本的一半[3]。只要佃农耕种土地就禁止地主驱逐他们,并且规定了租户拥有优先购买其耕种土地的权利,其他规定保障了租户的持有权,并规定了比当时低的租金率。法律允许地主在限额内保留土地,由于地主反对土改,使用隐随田产、窜改记录、倡造文件等手段逃避土地改革。
      1.3 1977年土地改革 布托在1977年1月7日宣布再降低土地最高限额,即40 hm2水浇地或80 hm2旱地;规定征收农业所得税,给那些继续使用落后生产方式的大地主的施加压力。但是对拥有10 hm2或以下的农户,即大多数农业人口免征此税。布托政府宣布的两次限额法,远不能解决佃农土地需求。1976年宣布“全国农民宪章”,规定国有可耕地,除非留作其他用途,应全部分给无地农民或土地少“维持生活需要的农民”。此外,租佃国有土地的全部佃农均给以土地所有权。据统计,可用于分配给农民的可耕地为1 404 879 hm2,这比通过土地限额法所能得到的土地多一倍。不过,其中只有226 611 hm2是水浇地。虽然政府在土改法中规定了保障租佃权,但是地主夺佃事件继续发生。据官方很不完全的统计,在布托执政的最后一个月,这种控告共有19 324起,83%以上来自旁遮普省。然而,由于布托政府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触及了大地主和企业家的利益,1977年齐亚·哈克突然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布托政府,他领导的军政府并未重视并实施这些后来的改革措施。1977年的土地改革法案未能填补以前的立法和租约漏洞,实现土地持有上限和土地分配改革的目标,而1977年后的军事管制,使得土改的势头烟消云散。在随后的几年里,法院裁定该法中的多项规定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律,解决土地问题的政治意愿减弱。由于巴基斯坦政府很大程度上由地主阶级、大资产阶级把持,土改在巴遭受强烈反对而不了了之,社会经济基础与独立前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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