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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演进与不足

    时间:2021-03-22 20:13: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大量农户的土地被占用,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导致农民对所得补偿不满意,征地矛盾频频发生,为了更好的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和化解征地矛盾。本文以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为目的,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进行梳理,科学的把握现行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各种不足,最后根据我国征地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征地程序、引导失地农户自主就业和拓宽安置渠道等建议。
      【关键词】 补偿政策 发展脉络 建议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发展脉络
      (一)补偿安置政策的萌芽阶段(1949年-1978年)
      新中国成立时,我党为了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彻底解放全中国,出台了一些土地征收方面的措施,如中央政府于1950年出台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该条例首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进行了规定。 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征地补偿工作基本停滞。
      这一阶段,我国的征地补偿政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尽管其遭受了人民公社和文化大革命的重创,征地农户的补偿标准也比较低,但是被征地农户的就业和生活基本上可以得到解决和保证,所以当时的征地矛盾也并不凸显。
      (二)补偿安置政策的形成阶段(1978年-2003年)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城市的工作中心重新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对土地的需求量增大,而且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该条例第九、十条明确提出了土地补助费按照年产值的3-6倍进行赔偿,安置补助费按照年产值的2-3倍进行赔偿,但是两项的总和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20倍。
      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耕地不断被占用,农民也不断失去土地。虽然国家在不断地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但是取消农民的就业安置政策,无疑对农户是致命的打击,瞬间使其处于城市的劣势地位,最终导致既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对政府强烈不满,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三)补偿安置政策的调整和深化阶段(2004年-至今)
      面对不断加深的社会矛盾,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也进行了不断的变革和改进。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并且首次提出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统一地价等概念。之后国办发29号文件又提出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该文件的出台为之后的“土地换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征地补偿政策在逐步的完善,不仅提出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使征地补偿更加接近市场价格,而且还将被征农户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并增加了一些安置途径,虽然说这些办法、方法、途径没有完全化解被征地农民和政府的矛盾,但其确实对失地又失业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征地补偿政策的不足
      (一)征地补偿标准低
      从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看出,2004年之前我国采用的“年产值总值法”和“年产值倍数法”都是围绕被征农地的年产值进行补偿的,尽管之后国家在不断的调整年产值的补偿倍数,甚至补偿上限也在不断的提高甚至打破30倍,但是这种以年产值的若干倍数进行补偿的方法始终是围绕农地收益进行的,这就无疑对那种所处区位条件好和征地前几年农地产量正好下降的农户造成了不公,从而引发了许多征地矛盾。
      (二)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从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征收土地,采用货币补偿和就业安置相结合来补偿被征地农户。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外企不断地进入城市,政府对农户的就业安排已无能为力,于是在土地法中删除了对被征农户的就业安置补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就比较单一了。
      (三)征地补偿范围狭小
      我国的补偿范围狭窄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这四种,可见我国的补偿项目还仅限于与被征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补偿上,所以我国补偿水平的低下不仅与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有直接联系,还与补偿范围的狭窄相关。
      (四)征地程序不合理
      我国土地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村集体和农户的意见,若发生争议由批准征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可以看出我国的征地补偿方案是政府制定好之后,一边实施再一边听取农户的意见,而且农户根本没有反驳的机会。即使农户不满意政府的补偿方案,也是向制定方案的政府提起申诉,而政府并不会偏向农民的。
      三、改进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建议
      征地补偿的关键就在于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而我国的征地补偿未能按征地后土地用途和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且征地水平低并得不到大幅度的提升,是我国征地补偿长期面临的问题,并且只要我国的经济体制暂时不发生改变,土地完全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行不通的。所以我从扩宽征地补偿方式和规范征地程序的角度对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比如鼓励农户自主创业、政府实施公开的征地程序、政府实施多元的征地安置方式等。
      【参考文献】
      [1] 王瑞雪.土地换保障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出路[J].中国土地科学,2013(6).
      [2] 张占录,曹君.关于留用地安置制度的调研分析[J].国学行政学院学报,2008(6).
      [3] 沈乐毅.留地安置—一种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J].2006(5).
      [4] 关浩然.哈尔滨市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机制政策研究[J].经济济研究导刊,2015(26).
      作者简介:李文娟(1993-),女,汉,山西晋城人,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土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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