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时间:2021-03-20 12:03: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夫妻财产不仅在数量上日益增多,来源上日趋复杂,夫妻对所获得的财产在利用上也日益多元化,需要行使动态的管理、收益、处分权利,使其财产不断增值,而原有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反映和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财产约定;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家庭正常运转和职能实、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保障,一向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所重视。男女因结婚不但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发生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不同于物权法、债法上一般的财产关系,难以用普通债法或物权法上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夫妻财间的财产关系。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适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视婚姻法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有密切的关系。资产阶级学者认为,既然婚姻当事人之间可以对人身关系进行约定,当然也可以对由此而派生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这是资产阶级个人本位主义思想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充分体现,其积极作用在于承认了婚姻当事人人格的独立和财产权利上的自由。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评析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是构成社会单元的重要因素。在夫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决定夫妻内部财产的管理、利益分配,影响家庭内部稳定,同时也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一种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多,修改后的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但任何法制的建立、健全都有其局限性,并非十全十美,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同理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确立的时间短,立法多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某些规定不够全面和完善,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夫妻约定财产的种类范围狭窄;(2)夫妻财产约定缺乏公示程序;(3)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有效条件不明确;第四、夫妻约定的变更和撤销程序法律空白。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及其完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现阶段生活中发挥了其重要作用。
      第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逐渐增多。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的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也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第二,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一些强制性规范,但就某些方面而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在约定财产制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第三,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事生产经营的家庭,承担着生产消费和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状况。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交易顾虑。第四,符合我国家庭财产日趋复杂化与个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夫妻财产不仅在数量上逐渐增多,而且在财产的来源上也日趋复杂,除单纯的工资性收入以外,还有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其他方式所获得的财产,这为夫妻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财产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三、关于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虽然对19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缺失较多。就上述所发现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作出以下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种类。在约定财产制度的类型方面,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瑞士等。
      (二)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何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进一步明确夫妻约定成立的认定条件。2001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虽有其特殊性,但仍然是公民间订立财产契约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夫妻间财产约定也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结合其特殊性应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1)夫妻约定财产的主体合法性;(2)夫妻约定财产意愿的真实性;(3)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合法性。
      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有必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建立起日益科学、规范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它的完善对于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保护婚姻家庭,增进夫妻和谐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之目的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司法解释名家解读丛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卫航利(1992- ),男,辽宁营口人,本科,法学专业。

    推荐访问:浅析 财产 约定 夫妻 制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