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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制的物权法适用

    时间:2021-03-20 00:08: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就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婚姻法》对夫妻婚前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因此,在法律的适用上有必要研究《物权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用益物权制度对夫妻婚前财产发生变化和婚后共同财产发生纠纷的实践处理和法律适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物权变动;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09)04-0090-05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al Right Law in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CHEN Yu-lin
      (Law School, Jiangxia College, Fuzhou 350005,China)
      Abstract:In the relationship concerning marital property, there are conflicts in the application of Real Right Law and Marriage Law in China. On the alienation or alteration of real right, the rules of Real Right Law belongs to common regulations, while the rules of Marriage Law belongs to special regulations; but in application, special law surpasses the common law. Real Right Law is a basic law.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usufruct system of the Real Right Law to solve the premarital and postnuptial property disputes.
      Key words: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alteration of real right; application of law
      
      一、引言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间债务的承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问题[1]。《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固然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但《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为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财产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物权法》对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的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些相关的规定,都直接影响到公民个人在家庭关系中财产权利的实现[2]。位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交叉点上的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物权法、债权法所调整的一般财产关系,同时夫妻又是社会成员之一,不可避免地要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与第三人为财产法上的行为,因而夫妻财产关系兼备身份法与财产法双重性。因此,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物权法适用,对妥善调整公民的家庭财产关系必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内事关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及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睦,关系到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对外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及交易安全,其在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家庭财产关系领域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呈现三种立法类型:第一,法定的财产共有制;第二,某些情况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第三,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既可以把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的共有财产,也可以把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还可以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一部分为共有财产,一部分为个人所有。这些规则,体现了《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既有法定性规则,又允许夫妻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作出多样性的选择。但是《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毕竟相对简单,而《物权法》关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和财产共有权的规定,都比《婚姻法》规定更为详细、具体。《物
      权法》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同时也规定了财产共有关系,这些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债务的承担均会产生直接影响;《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制度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家庭财产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规定由处分人赔偿对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只要合法所得,都可以成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并受法律保护,但是公民个人一旦成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其个人财产便可能受到婚姻法的特别约束。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外,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物权法》与《婚姻法》对公民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的规定似乎有不一致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就《物权法》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进一步探究实属必要。
      
      二、夫妻婚前财产的转化与物权变动规则的适用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可能发生了形态上的转化,转化后的财产常引发归属上的争议,其中又多表现为房屋产权纠纷。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在2001年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36万元的单元房,首付12万元,余款按揭,并于当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2002年甲与乙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屋按揭款24万元。2007年乙方提起离婚诉讼,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双方遂对房屋进行评估,价值为86万元。现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发生争执,甲认为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乙主张为夫妻共同所有。对此分别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甲婚前购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归甲所有;房屋的增值部分为自然孳息,孳息系从物,根据从物随主物的物权法原理,房屋的增值归甲个人所得;婚后共同支付贷款24万元,乙可以向甲主张债权12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婚前购房只支付了1/3的房款,还有2/3的余款是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因此原来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其物权是不完整的,而婚后双方清偿贷款,可认定双方已经有了将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意,因此,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持与上述两种意见不同的第三种意见。
      此案涉及物权的确认和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对于讼争房屋,从价值构成上看,由两部分组成,即房屋原值和房屋的增值部分。房屋原值包括甲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2万和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归还的贷款24万;房屋的增值部分既包括甲个人出资部分又包括双方共同出资的增值部分。笔者从夫妻财产制的角度结合物权法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个人购置的财产,婚后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仍属于个人特有的财产。20世纪90年代,判断夫妻财产的归属,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婚后经过8年、其他贵重生活资料婚后经过4年,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后另有约定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属双方共同所有。本案中甲、乙之间没有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然转化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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