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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新规中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经济法解析

    时间:2021-03-16 16:06: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合格投资者制度被认为是私募法律制度的核心,备受业界关注的资管新规在第五条对原本分散规定的若干个合格投资者标准做了统一规定,本文从对资本市场进行分类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分析了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意义,从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原则、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平衡、博弈行为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影响、政策工具视角的合格投资人制度五个方面解析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体现的经济法理念。
      关键词: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制度;经济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统一了原本分散规定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国家设立合格投资者门槛,限制民众自由使用资金购买特定种类理财产品、限制市场机构自由销售投资产品的合理性何在?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体现了哪些经济法理念?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二、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意义
      (一)对资本市场进行分类监管的需要
      一般来说,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而高风险的市场对于融资方来说可能孕育出重大的技术创新,对投资者来说可能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政府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分类监管,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抽身事外”,把市场交给市场主体中的“高级玩家”。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保证私募市场风险不向公募市场扩散的安全阀,是资本市场进行分类监管得以实现的前提。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市场风险是始终存在的,高回报率意味着高风险,然而一方面投资者往往会高估自身的投资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另一方面一些市场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以高回报率误导引诱投资者。按照合格投资者标准筛选出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雄厚资金为基础的较强风险承担能力,剥夺未达到合格投资者门槛的中小投资者参与高风险交易的权利,实际上是对其利益的保护。
      三、经济法理念在合格投资者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一)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原则
      私募市场因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较低的入场门槛和较为宽松的自律管理制度,在融通资金方面具有更高效率。然而普通投资者在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方面与合格投资者不对等,如果任其自由进入高风险的私募市场,看似维护了其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实际上对其是不公平的。政府设立合格投资者门槛,正是经济法兼顾效率与公平基本原则,平衡市场资源配置高效性与投资者参与公平性这两种价值的体现。
      (二)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如果不对私募市场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市场会由于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型投资机构的垄断、投资者的盲从出现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市场失灵;而如果对私募市场采取与公募市场相同的以政府信用作担保的行政审批制度,则会损害市场运行效率,造成政府失灵。合格投资者制度划分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在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私募市场,可以实行宽松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在影响广大公众利益的公募基金市场,政府则可以通过行政审批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财产利益。
      (三)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平衡
      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投资者有与市场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进行理财的合同自由,而政府设立合格个人投资者标准,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投资者进入私募市场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强制,在私募基金领域,私法自治原则色彩更浓,公募基金领域则更多体现国家强制色彩;然而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合格投资者制度本身,又充满国家强制色彩。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区分,是为了体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原理,其中市场追求的是效率与利润,国家追求的是市场与社会稳定。国家通过设立合格投资人制度的方式,屏蔽了私募市场高风险对社会公益的影响,体现了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平衡。
      (四)博弈行为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影响
      由于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经济法各类利益主体之间会产生博弈行为,影响政策實施的效果,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资管新规政策的一部分,其实施效果也受到经济法利益主体间博弈的影响。国家层面,不同监管主体如证监会、银保监会之间会有部门利益博弈;国家与市场主体层面,监管机构会与私募机构及投资者产生博弈;市场主体层面,私募机构与私募机构,私募机构与投资人,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也会产生博弈。国家希望加强政策落实,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会不断出台新的配套政策,并对政策落实进行监管督查;私募机构为了抢夺资金源,可能会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以及通过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规避监管;投资者可能会违规汇集资金共同购买私募产品,想方设法规避对底层资产的核查。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行为,有助于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政策落实。
      (五)政策工具视角的合格投资人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一种政策工具,作为政策工具,合格投资者依托于资管新规政策,该政策有其政策背景、政策目标、以及配套制度等。资管新规出台的背景是“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其政策目标是作为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这里具体指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关部门还应该发布资管新规配套细则,规范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标准等事项。从政策工具视角分析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在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存在“互动性、相通性、同一性”等内在联系的基础上,可以更好看清经济法问题的本质。
      参考文献:
      [1]梁清华.论我国合格投资者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法定条件到操作标准[J].证券市场导报,2015(2).
      [2]邓寰乐.合格投资者制度和私募监管逻辑[J].银行家,2016(5).
      [3]张守文.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J].法商研究,2003(5).
      作者简介:
      阿依波·达因别克,男,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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