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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目的论指导下经济法律英译

    时间:2021-03-15 12:0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英汉两种法律语言在具有共性的基础上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翻译目的论突破传统的翻译理论关注语言层面的“等值”的束缚,强调目标文本的功能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为经济法律的英译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以《公司法》为例说明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在翻译经济类法律文献时应特别注意译文在准确严谨、简洁庄重上的要求。
      关键词:
      翻译;目的论;经济法律英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97-03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经济交流也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外商企业来华投资,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由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的巨大差异,国内现行的经济类法律也与其存在一定的差异,将我国的经济类法律准确翻译成英语,不仅有利于中外经贸交流的进一步扩大,更能有效地规避涉外经济交流中由于法律条文误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经济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翻译事业的不断进步及法律翻译研究的不断深化,法律翻译实践也在不断完善。本文将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官方英译本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指导下经济法律英译的一般原则与常用方法。
      1 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
      法律文本包括法令、法规、契约、协议、合同等等,这些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语言都有着相似的文体特点。美国语言学家Martin Joos曾在其著作中The Five Clocks中将语言使用的正式程度分为五种变体(five levels of formality),即(1)庄重文体(the frozen style);(2)正式文体(the formal style);(3)商议文体(the consultative style);(4)非正式文体(也称为随意文体或随便问题,informal style);(5)亲密文体(the intimate style)(季益广,1999)。法律文体,无论汉语还是英语,或任何一门官方用语,都因其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加以贯彻执行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而成为各种文体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即庄重文体,其文体严谨、正式,通过各种语言手段避免歧义及误解,并尽可能保持法律文书的庄严气氛。具体而言,法律文体具有遣词造句简洁庄重、明晰准确及语篇程式规范等特点(罗选民,2011)。
      在用词方面,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术语、古英语、外来语、同义(近义)复合,以及名词化结构等,行文中经常重复名词,而少用代词,以体现法律的专业性、权威性、准确性及简明性等。在法律语言历来追求准确,措辞严密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模糊性,这些模糊性贯穿整个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成为法律工作者及研究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董晓波,2004)。
      在句法上,法律语言惯用长句。法律英语习惯使用结构复杂的长句,穿插各种附加成分、修饰成分、说明成分,而法律汉语则经常使用并列成分较多的长句,这些都利于表达完整、复杂的思想内容,使法律语言的表意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
      在衔接与连贯方面,法律语言,尤其是法律英语,往往以显性衔接为主,即以有形的衔接手段(逻辑连接词、词汇重述、照应等)为主,而语义连贯也体现在外部的逻辑关系上(方梦之、毛忠明,2004)。
      2 翻译目的论及其主要法则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以瑞斯(Reiss)、费米尔(Vermeer)及诺德(Nord)为代表。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在摆脱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的基础上,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
      翻译目的论包含三个法则,即目的性法则(skopos 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 rule)。其中目的性法则指译文预期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是所有翻译行为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连贯性法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译入语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 coherence),而忠实的程度,即原文与译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译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所决定的。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从属于语内连贯,即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二者又同时从属于目的性法则(仲伟合、钟珏,1999)。
      3 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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