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的规范与完善

    时间:2021-03-10 12:01: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重庆市2011年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法治博弈视域下的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1QNFX49);四川外国语大学2013年度校级科研立项青年项目“农村民间金融道德风险及其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sisu201318)。
      摘要:“二元金融结构”背景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面临道德风险频发、金融法治生态缺位、金融监管不力等现实困境。法治化是其得以规范与完善的必然要求,对此必须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法制环境,优化监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通过行业自律,实现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和自我保护。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法律规制;制度安排
      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共存是中国农村信贷市场的一个壮丽图景,在两者相互关系的演进中,形成了由分割,到互补,再到联结的逻辑存在模式。近年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谱系正不断革新,它们更为积极的参与到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浪潮中,发挥其相较于其他金融供给主体所呈现出的信息、速度、成本和机制优势,结合农村当地实情,选择客户,在契约合法化的基础上更为便利的进行风险控制。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任何农村金融改革政策的出台都会对农村信贷市场各主体产生不同的激励和约束,各主体在“理性经济人”的考虑下,会迅速做出反应,政策最终的效果是各主体相互博弈后达到均衡时的结果。因此,理解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独有的治理模式与法律规制边界,将为农村金融政策的设计和效果评估产生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可以使得政策设计的初衷与政策的实际效用相符,从而避免目标和结果不一致所造成的成本浪费。对此,在国务院2012年3月28日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就明确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了相关金改工作的主要任务。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再次凸显了依法规范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 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的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纽带的三种典型模式,即浙闽模式、晋陕模式和东北模式,涌现出民间合会、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典当行、互助会、储金会等多种复杂的组织形式。应当承认,农村民间金融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进程。然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框架的不完善和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谱系,在中国尚未真正成型。具体表现为:
      (一)农村民间金融道德风险频发
      相对于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治理常常处于一种杂乱无序的状态之中,法人治理中各个利益主体和企业价值(业绩)的关系并不明晰化。信息经济学视角下,契约双方所持信息的不均衡分布,将导致一系列道德风险行为发生,最佳契约效应往往不易达成。在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领域,激励相容约束下的经理人市场并不成熟,经理人的激励机制尚显薄弱,与农村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并未同步,业绩与薪资不相匹配,“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其次,在治理目标方面,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多盲目追求高收益,漠视风险治理管理。由于它们面向农户、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广大农村市场借贷主体,而此类主体所固有的类型多样化、金融投机心态严重、相关法律知识欠缺等特质,客观上必然加大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投资风险成本,稍有不慎,本金便难以回收,呆账坏账一旦形成,该机构便无法正常运转,进而最终可能对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后果。再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并未全部建立现代化的公司制治理结构,无法通过合理配置机构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机构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也无法促使其良性运转,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农村民间金融法治生态缺位
      所谓农村民间金融法治生态,不过是一个比喻,它指的主要不是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法律治理,而是农村民间金融运行的外部法律环境,也就是一些基础性的法治条件。目前,关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的法律法规没有条理化和系统化,只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致使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资信情况、风险管控、违法行为界定及惩处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和适用。此外,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缺失,如没有专门的登记管理法规、登记注册制度,加之市场退出制度的缺失,也使得许多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无法获取合法的身份认可,只能游离于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灰色“地带。
      (三)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不力
      上述农村民间金融法治生态的缺位,必然导致相应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甚至缺位,进而成为众多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不规范运作的重要外部诱因。长久以来,受金融抑制论的影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难以得到完全肯定,相应的法律监管方向也不是促进其发展,而是限制、压制甚至消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多处于“不闻不问”状态,执法范围、执法力度和执法方式均欠缺明确的法律导向;而农村民间金融与生俱来的隐蔽性与非规范性,更是加大了上述金融监管的困难程度。还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的针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都太为宏观,不够具体,没有针对性,“一刀切”的监管模式较为普遍,忽视了我国不同农村区域、不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模式的特点,进而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规制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的价值探讨
      要解决如何运用法律,规范和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治理问题,必须首先认识到该种法律规制的价值所在,明确其存在意义为何,做到了这一点,相关的建构对策,才有了立足之地,才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

    推荐访问:金融机构 治理 民间 完善 规范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