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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权专制政制下中国市场经济的周期性兴衰(下)

    时间:2021-03-08 12: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四、清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兴衰与近代工商业的萌生与发展
      1、从清初经济的恢复到康乾盛世时期市场经济的繁荣
      1644年满清入关定鼎北京后,为了巩固其统治,清王朝采取了“与民休息”、“轻徭薄赋”以及促进并保护商品贸易等措施,力图在明末清初的战争废墟上恢复经济。这实际上为一个以小农生产为主的前现代社会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扩展,提供了相对合宜的社会环境。结果,在无重大战乱和社会相对稳定的近百年时间里,中国的市场贸易又自发成长起来,到康乾盛世时期——尤其是康熙年间后期到乾隆年间中期,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趋于鼎盛。除了这段社会相对稳定时期市场经济的自发成长外,清政府所采取的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致如下:
      首先,清朝政府鼓励垦荒,促进农业的发展,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顺治初期,为了恢复被战争摧残得残破不堪的经济,清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发展农业生产,包括数次颁布垦荒的命令。对无地农民开垦荒地,清廷“永准为业”,承认并确保他们的产权和使用权。在招民垦荒的过程中,清朝政府还给垦荒者提供必要的耕牛、种子、口粮和贷款,之后分期缴回。此外,满清朝廷还把垦荒多寡作为各地官员政绩考核的标准。按照梁方仲的估算,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全国的耕地面积为5.75亿亩;到了嘉庆十七年(1812年),全国的耕地面积则达到了近7.89亿亩,增加了2.14亿亩。除耕地面积扩大外,单位面积上的农产品产量也有很大提高。耕地面积的扩大和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促进了商品粮的贸易和流通。棉花、烟草、花生、桑树、茶叶等农业经济作物的大面积种植,也刺激了相关手工业的发展,并促使全国范围内商业网的建立,从而为各地商品流通创造了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以致长途贩运十分发达。
      其次,鉴于明朝倾覆的历史教训,为了在立国后恢复农业和刺激工商业的发展,清朝政府对农业和工商业均采取减免税额的办法,对各省荒地减免税粮,对遭兵荒、水旱等灾荒地区的税粮,也予以减免。同时,清朝政府还废除了明代的工匠制度,解放了手工业者的匠籍身份,“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并免除手工业者的徭役。尤其是在清朝政府在采取地丁合一税制后,一般只征收钱粮,不再有丝绢纺织品之征。官府所需的布匹和官局织造需要的丝织原料,也以市价向布商和丝商购买。这些措施对促进清初经济的恢复和市场经济的自发成长,无疑有一定的作用。纵观整个清朝267年的统治,除清初和清末战争、平叛和对外赔款的需要外,民众的税负是比较轻的,相应地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也不大。从税制上来看,在清初,为了筹集军饷来稳固其统治,清政府采取“天下田赋,悉照万历年间则例征收”政策,并仍然采取明代田赋和丁赋分别征收的办法。然而,到政权稳固下来之后,清朝改为“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的税收制度,并曾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由皇帝下诏提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著名税收政策。自清初废匠籍,到实行摊丁入亩的税收制度后,清政府也把匠班银并入田亩征收,一般不再采取征收纺织品的形态,从而使工匠的税收负担也明显减轻,从而有利于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另据美国华裔史学家徐中约先生的研究,“在顺治朝(1644-1661年),清廷的岁入约为2,800万两;康熙朝(1662-1722年),约为4,000万两;而乾隆朝(1736-1795年)岁入在4,300万两-4,800万两之间”。考虑到中国人口和耕地面积均有大幅度的增长,这一时期民众的税收负担几乎没有增加,甚至还有所减少。清廷的低赋税政策,显然有利于民间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到康乾期间,中国的棉纺织业、丝绸业、陶瓷业、制茶业、制醣业、造纸业、冶铁业、造船业逐渐发展起来。中国市场经济经历了康熙和雍正时期的恢复和发展,到乾隆中期,已臻鼎盛,以致于一些研究清代经济史的学者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到达了一个“高峰时期”,“这时商品流通的条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日臻完善,远非昔日可比”。
      第三,在清代前期,朝廷在缩小官营手工业的范围和规模的同时,对所有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均采取雇募制的方式,“按工给值”(《皇朝文献通考》卷二),“按件给工价”(《苏州织造志》卷五)。清政府还放宽了对民间经营的手工业的限制。例如,尽管清初朝廷鉴于明代矿税之害和畏惧流民聚集矿区闹事而对采矿业采取一段时期的封禁政策,但在其政权稳固下来后,清政府吸取了明代官营矿冶扰民的教训,放宽了对民间经营矿冶的限制,一般只征税,而不再干预其生产。除了一段时期对金银矿进行官采并实施民间禁采的政策外,对于其它矿产,清政府准予各地“任民采取”,即采取比较放任的政策,只征收一定比例的矿课。对四川的井盐,清政府也采取了同样的宽容态度。在清代以前,四川井盐业的井灶皆由官置,采取由官府“募灶丁煮盐办课”的经营方式,盐的运销也由官府控制,由官府专卖。自清初开始,四川井盐就任民间自由开采,政府只就井灶、盐引征税。
      第四,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清廷制定了一些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如规定“凡占据市行,与民争利”者,“定置重典”(《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65)。除了在立法上对保护市场贸易和竞争做出一些制度性的规定外,清廷还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大市镇派驻机构和官员管理市场,保证市场运行秩序,并统一度量衡,打击制造贩卖伪劣商品者,从而为商业经营和贸易创造了一定的合宜环境。不仅如此,清政府还修道路、建桥梁、疏河道、建驿站,为全国的商品流通提供一定的交通便利,以致于“相对于前代而言,清代的水路交通和陆路交通都比较通畅。水、陆两系交通的主要干线都由国家各级官府负责管理和维修”。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满清统治者对国内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采取了许多有利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但是为了维持其政权的安全,以防国内的反清复明势力与在台湾的明朝旧臣郑氏的来往,清初曾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禁海”和“迁海”政策。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清廷开始禁海,次年六月正式禁海:一方面,“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查出,或被人告发,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举报,皆论死”;另一方面,“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清世祖实录》卷一〇二)。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又下令沿海居民内迁。到康熙三年(1664年),沿海居民被迫再迁、三迁,从福建“迁及广东、浙江、江南、山东、北直五省之界”。清初的禁海令,显然阻碍了清初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尽管当时仍然有官方的“朝贡贸易”和民间的走私贸易,但对清初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而言,显然是不利的。直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统一台湾后,清廷才在次年下令开海禁,对外贸易才开始发展起来。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的对外贸易也随之有了很大发展,“江海风清,梯航云集,从未有如斯之盛者也”(《乾隆浙江通志》卷八十六)。对于清代前期中国的海外贸易,我们下面还要专门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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