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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3-07 04:00: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缺乏独立、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现有少年法庭主要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难以应对日益多发的校园暴力等少年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倾向问题。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将犯罪行为轻微的少年排除出司法程序,将罪行严重者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处理,从而减少了司法成本,在督促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维护了社会治安。借鉴美国经验,我国要整合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完善相关程序设计;扩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保护和帮助更多未成年人;建立多元化矫正机构,采取多元化矫正模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 少年司法;管辖范围;司法分流;资源优化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0751(2017)06-0053-04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整体上有下降趋势,但仍存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所涉罪名多元化、严重刑事案件多发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不少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强惩罚力度,以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笔者认为,这在短期内或许能起到震慑作用,但并非治本之策。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是因缺乏必要的監管和教育、受不良环境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需要专业的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进行长期跟踪帮教。但我国少年(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和专业帮教人员缺失,实践中很多触法少年甚至是有严重违法犯罪倾向者只是被简单地“一罚了事”。这种处理方式将对我国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鉴于此,本文通过评析美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体系,推进少年司法改革。
      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介绍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法院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少年法院。在美国,除了联邦立法,各州立法中也有少年司法制度。在创建之初,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将与少年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都纳入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关爱和保护少年的司法政策。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少年暴力犯罪成为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强硬化。这是美国司法系统考虑到社会利益和少年利益需要兼顾后作出的选择,这一倾向至今未变。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演变可以简述如下。
      1.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美国强调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设立少年法院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少年法院法》,规定少年审判机构与成年人审判机构相分离,界定了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强调少年司法程序与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性区别,明确规定少年司法的目的是矫正而非惩罚。此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为了解决少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美国联邦及各州陆续颁布了一些专门立法,其中都延续了《少年法院法》的核心规定。美国少年法院的建立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指导原则,少年法院的管理对象主要是:触犯刑法的少年;基于身份违法的少年,即做了成年人可以做但未成年人不可以做的事情,如逃学、离家出走、酗酒等;被忽视教养的少年,即缺乏父母照顾、监护或在生活上不能自理、被遗弃的少年等。
      2.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变革
      受少年犯罪率上升等因素影响,20世纪70年代,美国各州建立了少年司法分流制度,通过分流将犯罪行为轻微的少年排除出司法程序,将罪行严重的少年交由成年人刑事法院处理。实践证明,该制度减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结案率,在督促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维护了社会治安。
      第一,案件输入阶段的分流。美国少年司法体系独立于成年人司法体系,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参与主体包括警察、少年法院(庭)、缓刑监督官、政府律师和儿童代理人、少年收容所、少年教养院和一些少年福利机构。进入少年司法程序者可以是自愿也可以是被移送的。美国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移送制度,各州的移送制度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任何官方或个人(少年的父母、老师、邻居以及普通市民等)都可以控告违法犯罪的少年并提出申请要求少年法院予以处理。一般情况下,最先接触被控告少年的是警察,警察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理以及交给哪个机构处理。警察可以对该少年进行简单的训斥,也可以将其交给父母并警告父母严加管教,还可以将其带回警局。被带回警局的少年,有可能是现行犯而被逮捕,也可能没有明显违法行为。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是指,警察凭经验觉得该少年举止反常,任其发展下去可能导致犯罪,或者觉得该少年与某个案件有关,需要他回答或说明某些问题等。将少年带回警局后,警察可以继续询问,查阅其是否有犯罪记录,继而将有违法行为的少年送往社区、训练营等社会福利机构,将一些有再犯记录、屡教不改者纳入少年司法程序。
      第二,审前分流。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少年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分流。分流的结果有三种:无条件释放涉案少年;将一些涉案少年移送监管部门、福利机构或成年人刑事法院;案件进入少年法院。将涉案少年送往成年人刑事法院,是对少年法院管辖权的放弃。这种弃权主要有四类:一是法定弃权。法定弃权是指依据法律要求将某些罪名排除出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其作出往往基于当事人的年龄和行为。在美国,由于联邦立法与各州立法不同,法定弃权对年龄的选择并不绝对化,一些年轻的成年人或者年纪很小的未成年人都可能进入少年司法体系。同时,对于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或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年龄不再是保护伞。在犯罪行为方面,美国法律规定,少年犯特定罪行(如被指控的罪名与枪支武器有关)时不受少年法院管辖,很多州的立法规定了针对某些犯罪如一级谋杀罪的弃权机制。二是起诉弃权。美国联邦法律或州法律赋予起诉机关挑选法院的权利,由起诉机关考虑少年的年龄、罪行的严重性、犯罪记录等因素后,决定将其起诉到成年人刑事法院、少年法院或者同时送往这两类法院。这种弃权不需要经过听证,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完全由检察官自由裁量。三是司法弃权。美国大部分州都对少年案件设有庭前审查制度,审查部门一般是法庭的缓刑部门。对于不需要进一步审理的少年案件,该部门可将其筛选出少年审判系统。实践中,大多数少年案件在这一环节被筛选掉。四是反向弃权。成年人刑事法院有权将案件移转给少年法院,这一程序被称为反向弃权。绝大部分有起诉弃权制度的州都设立了反向弃权制度,规定被指控的少年可以要求接到刑事案件的法官查看其犯罪记录,并判断该案件是否可以被移转到少年法院。反向弃权是对起诉弃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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