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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司法公开:“互联网+司法”改革的起跑线

    时间:2021-03-05 16:01: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互联网浪潮席卷各行各业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互联网+司法”?从世界各国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模式。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变化性与司法墨守成规的稳定性对二者的结合似乎构成了一种难以解决的矛盾。在理论界对该问题还一筹莫展之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似乎已经为“互联网+司法”划下了一道起跑线:网络司法公开。近年来,网络司法公开从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管理性措施,逐渐演变成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甚至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司法公开本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以前为什么没有引起我们如此关注?在当下为什么能够承载如此重的改革期望?其能否作为起跑线将人类的司法方式推进“互联网+”的快车道,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网络司法公开与传统司法公开的不同之处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先后建立起了审判流程公开网、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并迅速发展为世界最大的司法公开网络系统。与此同时,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各级法院建立了政务网站、12368诉讼服务平台、法院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手机APP等,促进司法全面公开透明。与传统司法公开的手段相比,这一轮司法公开改革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网络公开,故可以将这些司法公开的改革措施概括为网络司法公开。
      我国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司法公开均有规定,但对于公开的具体方式法律却没有明确要求。在实践中,传统的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往往是庭审和宣判要进行公告,其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开放。虽然曾有法院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但仍属个别行为。网络司法公开与传统司法公开相比,其不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开的内容不同。传统司法公开主要公开庭审、宣判和文书,主要面向当事人公开。网络司法公开实现对依法公开内容的全覆盖:从审判活动拓展到法院情况、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活动、司法政务等各个领域,贯彻这个审判流程,反映诉讼活动全貌。公开的对象由面向当事人扩大为面向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搭建律师服务平台和社会服务平台,实现了个案公开与审判事务公开的有机结合。
      其次,公开的理念不同。传统的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原則,主要在于落实法律的规定,体现司法活动的正当性。新一轮司法公开改革则发掘了司法规律的全方位功能: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公开的主动性,让暗箱操作无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实现司法公开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摒弃司法神秘主义,通过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司法人员素质、司法公信权威。
      最后,公开的效果不同。由于其公开范围有限,传统司法公开不可能将司法活动“公之天下”,其对于司法活动本身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当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反响强烈的时候,也没有充分起到对司法质疑澄清的作用。而网络司法公开依托信息化手段,不仅推进司法公开,而且对于审判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于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倒逼法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同时,网络司法公开还拓展了收集司法数据、促进对司法裁判的研究、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等延伸功能。网络司法公开在法官审判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了一种直接联系,既提高了司法的规范化水平,又能消除公众因信息不畅造成对司法的误解。
      网络司法公开具备连接互联网与司法的天然品质
      我国以网络司法公开作为突破口,实现了网络与司法运行的有机结合,并引领“互联网+司法”向纵深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网络司法中国模式,在近年来举行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重大国际会议上,得到了国际同行的高度认可。这种探索的成功并不是偶然的,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网络司法公开具备连接互联网与司法的天然品质。
      第一,网络司法公开是网络社会中司法运行方式的必然要求。在对司法公开的传统认识中,存在着对司法公开对象的争议,即是对当事人公开还是对社会公开。但网络公开本身就是一种不限制范围的公开方式,如果使用技术手段对网络公开的范围进行限制,那就不称其为网络公开了。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司法公开的正当性在于,司法活动的公开应当符合信息社会对信息的传播要求。从发展的角度看,因网络产生的纠纷应当在网络上进行解决,如果用工业时代的司法方式来解决信息时代的纠纷是不能满足社会关系调整需要的,也是一种落后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表现形式。网络司法活动的公开方式必然是网络公开,网络时代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也应当以网络的方式来实现。从根本上来说,网络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生产力的要求所决定的。
      第二,网络司法公开为“互联网+司法”提供了信息化软硬件基础。从实现网络司法公开的物质手段来看,网络司法公开对于信息技术设施的要求远远高于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办公自动化对信息化设施的要求主要是基本输入设备、储存设备和传输设备,在局域网的运行环境中即可以实现,对软件的要求也主要是计算机基本运行的软件。而网络司法公开的软硬件要求则高得多,一般的输入设备难以满足信息录入的需要,比如,电子卷宗对于电子材料的要求,庭审直播对于录音录像设备的要求和高速记录的要求;在网络司法公开下,需要储存的信息量远远大于办公自动化的储存信息,使用云储存,甚至建立专门的数据储存中心成为必要;大信息量对传输设备的要求也必然更高,一定的网络宽带容量就成为必然要求;无论是信息的录入、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在互联网上运行。所以,在实现网络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互联网+司法”对信息化软硬件的要求也一并实现了。如果缺乏网络司法公开的带动,实现“互联网+司法”在软件硬件建设上的要求,未必能够轻易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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