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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逃犯移交原则研究

    时间:2021-03-05 04: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逃犯移交是海峡两岸之间开展最早、也是目前最主要的司法互助事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逃犯移交”称为“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并专条规定了“人道、安全、迅速、便利”的原则等内容,但是对其基础和核心的原则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逃犯移交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性质不同,但问题相似。在参照国际惯例时,既要考虑两岸在政治经济和司法制度上的巨大差异,更要贯彻“一国两制”原则,同时还要在保障人权和防止罪犯逍遥法外之间掌握平衡。
      关键词:海峡两岸;区际司法互助;逃犯移交;遣返
      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5-0024-07
      
      A Research on Mainland-Taiwan Cross-straits Principles of Transfer upon Escaped Criminals
      ZHANG Shu-ping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Fujian Police College,Fuzhou 350007,China )
      Abstract:Transfer of escaped criminals is the earliest and the most important matter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conducted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Region.An Agreement on Cross-straits Joint Crime-attacking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entitles“transfer of escaped criminals” as“repatria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or offenders”,and specifically stipulates the principle of“Humanity,Safety,Promptness and Convenience” as well.However,the agreement avoids the fundamental and core principle of“repatria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or offenders”.Transfer of escaped criminals in interregio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nd ex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differ in their properties but are alike in matters.I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oss-straits“repatria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or offenders”,when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its advised to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enormous differences in political economy and judicial system between both sides;moreover,implement the policy of“One Country,Two Systems”,and retain the balance between assuring individual human rights and preventing the outlawry of criminals.
      Key words:cross-straits;interregio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transfer of escaped criminals;repatriation
      逃犯移交是海峡两岸之间最早开展、也是目前最主要的司法互助事项,虽不如刑事管辖权问题复杂和敏感,但在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其重要性恰如引渡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地位。
      一、有关概念辨析
      在论及两岸有关司法互助的学术文献中,常见“逃犯移交”、“遣返”、“引渡”、“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等不同提法,有必要先厘清这些概念的差异。
      (一)“引渡”与“逃犯移交”
      “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并被另一国指控犯罪、通缉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根据引渡条约的规定或以互惠为条件,按照引渡原则,通过外交途径,移交给对罪犯有管辖权的请求国以便进行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1]“逃犯移交”则指一法域将当时在其境内,并被另一法域指控为犯罪并进行追捕、通缉或者判刑的人,应有关法域的要求,根据相关的移交协议或者习惯,通过一定的途径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域,以便该法域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2]简言之,国家之间相互移交逃犯的活动称为“引渡”;为区别于国家之间的“引渡”,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不涉及国家主权的该项活动被称为“逃犯移交”。也就是说,“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专有名词,而“逃犯移交”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用语。[3]引渡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作为一个专有名词为国际所通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兴盛于近年,所以“逃犯移交”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名词。对于“逃犯移交”一词,有不同观点认为,相对于国家之间对逃犯的移交被称为“国际引渡”,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对逃犯的移交应当叫做“区际引渡”。但是由于“区际引渡”的称谓既没有国际法的基础,也有违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因此这种主张在国际、国内都没有成为主流。
      国际上最早使用“逃犯移交”一词的是1967年英国议会制定的《逃犯法》。该法在表述协助主体——英联邦国家及地区之间的特殊关系时,规避“引渡”字样而使用“逃犯移交”的概念。承袭英国法制的香港通过1998年第23、25号法律公告颁布实施的《逃犯条例》对于香港与外国之间相互“移交逃犯”作出了详尽的安排。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移交被追捕、通缉或者判刑的人基本上也沿用“逃犯移交”一词。内地与港澳之间官方一般称“逃犯移交”,新闻报道有称“逃犯移交”,也有称“遣返”。包括“逃犯移交”在内的海峡两岸的司法互助和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司法互助不同之处在于,港澳已经回归,但两岸尚未统一。
      (二)“引渡”与“遣返”
      “遣返”是指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入境者遣送回国。它是遣返国为维护本国安全和秩序而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是针对非法移民的一项制度。而引渡的目的是协助对外国人进行刑事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是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可见,遣返和引渡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实践中,面对引渡合作的诸多法律障碍,国与国之间在不可能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往往利用“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达到引渡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无论作出遣返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客观上都造成了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遣返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已经成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甚至被称为“事实引渡”。在福建“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出逃加拿大。由于我国与加拿大没有签署引渡条约,所以引渡赖昌星面临重重困难,我国主管机关正是设法使加拿大主管机关通过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将其移交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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