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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违反独立审判权可否提起再审

    时间:2021-03-03 20:06: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必须依法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违反独立审判权而提起再审,是符合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本文认为把违反独立审判权纳入三大诉讼法有关提起再审的事由,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错案认定、责任追究,从而有利于法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权。
      关键词 新时代 独立审判权 再审
      作者简介:任汝浩,清华大学附中朝阳学校柳芳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90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在已经进入了新时代。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开始变得日益的广泛,不只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有新的更高要求,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要求也在不断增长。
      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审判领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院不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甚至个别地方的法院,竟然主动放弃了独立审判权。 法院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作为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法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研究独立审判权问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独立审判权的涵义:既包括独立审,也包括独立判;既包括法院的独立,也包括法官的独立;既包括法院整体的独立,也包括法院之间的独立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我国《宪法》第123条的明确规定。 《宪法》第12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就从国家的根本大法上面,专门赋予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独立的行使审判权的职责。
      对于刑事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又专门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行政类的案件,行政诉讼法也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样,对于民事类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以上规定,对宪法和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权的独立的理解,包括:1.是指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独立,包括审理阶段的独立和判决阶段的独立,这两个阶段的独立同时并存,只有审的独立没有判的独立或者只有判的独立没有审的独立,都不是审判独立;2.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3.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的独立,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4.法院独立地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根据这条规定,对审判权的独立的理解,还应该包括这个内容:法院行使审判权,还不受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还有各企业事业组织的干涉。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应该包括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上下级之间、平级法院之间,在案件审判的问题上,它们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来实施的。因此,法院的审判独立,自然包括个体法官的审判独立。没有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的依法独立审判,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只会成为空谈。
      在我国法学界,乃至法律实务界,很长一个时期,对独立审判权的理解,只是指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法院是独立的,至于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是否独立则不包括在内。因此,在法院的内部,院长、庭长审批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就变得十分普遍了。这种在客观上存在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审判分离问题的做法,一度造成了权责不分、责任不清、集体负责而又没人负责的问题。这种做法,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原因,也因此越来越被诟病。
      二、提起再审的事由:三大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违反法院独立审判权是否可以提起再審
      《宪法》的第5条里面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的职责。但是,对于法院如果不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甚至主动放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违反宪法和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违宪违法行为,到底如何追究呢?这一点,在宪法里面没有明文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也找不到相关的明文规定。至于对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权而作出裁判的案件,是否认定为错案?在提起再审中,是否应该作为一个事由?这些在三大诉讼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
      以行政案件为例:
      《行政诉讼法》第91条这样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①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⑥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⑦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⑧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内容存在有违法或者调解违反了自愿的原则,本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的审委会进行讨论决定;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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