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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民事诉讼标的法律内涵

    时间:2021-03-03 16:03: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标的同样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部分。对于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日本的学者,进行了大量充分的研究,对于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形成了各种学说观点。然而,对于民事诉讼标的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学界仍然存在很多的争议。同时,我国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还处在较为粗浅的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诉讼标的的使用上处于相对混乱的状况。本文旨在通过对各种学说观点的整理分析,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实践,对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构建提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新双重含义说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对民事诉讼法理论的研究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广泛重视。诉讼标的作为诉的核心,是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而从学界开始注意诉讼标的这一概念的一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诉讼标的的争论就从未停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诉讼标的也因此成为一个被反复研究的常新的论题,日本学者井上治典甚至认为,“诉讼标的的概念,对于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讲,就像一座必须经过的桥。”1
       一、民事诉讼标的的基本涵义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标的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随后,深受德国法学理论影响的日本继承了德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诉讼标的这一概念也随之传入日本,在日本多称为“诉讼物”,现在的“诉讼标的”这一词便是从此处翻译而来。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国家较之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的研究更为系统详尽,这与英美法系偏重从事实出发型的诉讼模式有关。
       诉讼标的的概念在诞生之初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实体法上的东西,与实体法中的请求权相一致,此时,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并未与诉讼法上的请求权相区分。2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的诉讼标的被直接规定为原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二)诉讼标的的性质
       对于诉讼标的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权利主张说和审判要求说。
       1、权利主张说
       权利主张说认为,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是私人之间法律上的争议,具体来说就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换言之,即是说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或某些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对此持反对的态度,主张不存在,而法院对此争议居中作出裁判。3因而,诉讼标的的性质就是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
       2、审判要求说
       审判要求说与权利主张说不同,它认为民事诉讼并不一定或者至少不一定针对实体权利主张的有无理由,在很多的情况下仅仅只是涉及判决的要求是否合法或者是否有理由。4权利主张说偏重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而审判要求说则侧重于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不同职责任务的划分,以及法院在诉讼中居中裁判的作用。
       二、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各学说述评
       (一)旧实体法说(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旧实体法说由德国学者赫尔维希创立,他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既存的实体权利,而法院所审判的对象应为诉讼上的请求,即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权利主张,换句话来说,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即诉讼标的。5
       (二)新诉讼标的理论
       新诉讼标的理论又可分为两个学说,“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两种学说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亦有各自难以自圆其说之处。
       1、二分肢说
       二分肢说的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罗森贝克,他主张用诉的声明和事实两个同等重要、同等价值的的构成要素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因此其二者同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
      根据二分肢说,如果只存在相同的诉的声明,应当认为仅仅存在  一个诉讼标的。6二分肢说的优势在于很好地解决了旧实体法说无法解决的请求权竞合的问题,然而实践的发展和要求的提高使得二分肢说也遇到了无法解决的理论瓶颈。在基于几个不同的事实关系而提出同一给付请求的场合,二分肢说遇到了同旧实体法说同样的尴尬境地。在当事人基于买卖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同时提出要求给付价款的诉讼中,依据二分肢说的观点,买卖的和票据分为两种不同的事实关系,虽然提出同一诉的声明,然而仍应认为存在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即是说原告可以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关系要求被告履行两次给付,这显然同之前的请求权竞合问题一样,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可见,二分肢说在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中不能保持一致性。
       2、一分肢说
       一分肢说是新诉讼标的理论学说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在修正与完善二分肢说理论不足的基础上诞生的,学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波特赫尔、施瓦布和哈比凯德。一分肢说又被称为诉之声明说,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并不需要借助于事实关系,而仅仅依据诉的声明这一项加以确定。
       然而,一分肢说也并非完美的学说。具体来讲,一是在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替代物的诉讼中,一分肢说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否为同一;二是同二分肢说一样,一分肢说完全认为诉讼标的与实体法上的权利无关,因而不可避免地面临很多单纯从诉讼法角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三是一分肢说并不能较好地解决既判力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一分肢说认为凡是在以前的诉讼中所主张提出的事实,即使没有经过法院的判断,也具有排除在以后诉讼中提出的效力。
       (三)新实体法说
       由于二分肢说与一分肢说都是从纯粹的诉讼法的角度来进行诉讼标的的研究,自身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因此,学界开始将研究的方向开始重新重视实体法,尝试从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诉讼标的的研究。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为尼克逊,他认为,诉讼标的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应当同时强调实体法与诉讼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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