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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投资法体系的碎片化结构与性质

    时间:2021-03-03 00: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国际法的碎片化是一种中性的体系结构,是国际法体系以及其内部子体系发展中的客观样态。其中,国际投资法体系正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结构,它是国际投资法扩张发展的客观结果,根源在于其混合的性质。不仅如此,碎片化虽然给国际投资法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困难,但对促进此体系的发展以及更宏观的国际经济秩序协调具有独特优势。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投资法;碎片化
      中图分类号:DF96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5
      国际投资法体系是由国际投资保护条约交错重叠构成的复杂网络。截至2013年,这个复杂网络中存在3196个投资条约(包括2857个双边投资协议以及339个其他投资条约)[1],使得国际投资法体系产生包括适用范围空缺或重叠、投资保护标准不一致、条约解释模糊不清、仲裁裁决不可预见等困难。由于投资政策与贸易、金融、环境、人权、企业责任等领域的政策关联紧密,解决投资问题需要对各领域的政策与规则进行综合考量。 国际投资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都呈现出一种系统性的困难,而这种困难恰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典型缩影。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基本性状,探讨国际投资法体系碎片化的性质。
      一、国际法碎片化结构的基本性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体系内出现大量针对专门问题且内部联系紧密的国际法规则子体系。自1999年到2001年,时任国际法院院长Stephen M. Schwebel与Gilbert Guillaume连续三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关注国际裁判机构扩散的问题。他们注意到多元、独立的裁判机构出现,并担忧管辖权重叠、挑选法庭、裁决冲突、国际法效力减弱等问题的产生。Stephen M. Schwebel法官曾于1999年在联合国大会发言,认为新出现的国际裁判机构可能彼此冲突,虽然这一担忧还未成真。随后,在2000年与2001年,Gilbert Guillaume连续两年对此问题进行系统且直接的论述,尽管其担忧更多在于国际法院可能丧失对国际法体系的整体控制功能。(参见:Martti Koskenniemi, Pivi Leino.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Postmodern Anxieties[J].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2, (15): 553-555.) 自此,一个更宏观的问题,即国际法碎片化现象,开始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讨论。
      有学者注意到各子体系之间相互冲突,尤其是不同子体系内的执行机构会就相同问题作出不同裁决[2];认为子体系的扩散是对国际法整体的侵蚀,将削弱国际法体系的稳定、统一与效力。有学者认为国际裁判机构的扩散会产生负面影响。(参见:Thomas Buergenthal. Prolif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Is It Good or Bad?[J].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1, (14): 267 - 272.)有学者认为当这些裁判机构就同一个国际法规则作出不同解释时,国际法体系的正当性将岌岌可危。(参见:Jonathan I. Charney. Is International Law Threatened by Multiple International Tribunals?[J] Recuil des Cours: Collected Courses of 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8, (271) : 105 - 125.)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只是国际法体系多元化的必然表现例如:Martti Koskenniemi, Pivi Leino.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Postmodern Anxieties[J].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2, (15): 553-579; William W. Burke-White. International Legal Pluralism[J].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4, (25): 963-980.,其内部子体系的冲突可以通过技术性手段解决[3]。为了厘清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本质,国际法委员会于2002年开始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起初,委员会将议题定为“国际法碎片化带来的风险”(Risks Ensuing from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两年后,委员会认为这一提法过于消极,将议题改为“国际法碎片化:国际法多元化与扩张产生的困难”(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由此,委员会综合许多学者的意见,以中性的态度看待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4]。有关国际法委员会对此问题的具体研究主题与研究过程介绍,参见: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R]. Gevena: ILC, 2006: 400.
      所谓国际法碎片化,就是指国际法体系(system)内部存在的多个子体系(subsystem)缺乏统一协调而无序并存的客观结构。有关“体系”与“子体系”的提法,主要来源于对外文文献中措辞“system”、“sub-system”的翻译。最先促使国际法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Gerhard Hafner教授就采用此措辞。(参见:Gerhard Hafner. Pros and Cons Ensuing from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J].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4, (25): 849 - 864.)国际社会日益多元的需求推动国际法不断向新领域扩张,追求更多元的目标与功能[4]405。这些多元需求主要来自于诸如各专业领域追求的不同价值,全球、区域、双边体制的不同利益,以及多样的国际秩序参与者。在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基础上,国际法体系针对贸易、金融、环境、文化、人权、发展等特定领域在全球、区域、双边多个层次发展出专门的子体系。这些子体系通常具备独立的实体规则与执行机制,并发展出专业的法律实践,其内部联系紧密[4]404。国际法碎片化描述的就是这样一种各子体系共存的国际法多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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