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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Maffezini案为视角研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扩大化问题

    时间:2021-03-02 08: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當今国际投资活动日渐增多、投资争端也不断出现,将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由实体性问题扩大到程序性问题是投资者所希望的。本文通过Maffezini案讨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扩大化及相关问题,并提出我国应对的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条款;国际投资仲裁;扩大适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D996.4;D9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25-01
      作者简介:肖可欣(1997-),女,汉族,河南濮阳人,外交学院国际法系,2015级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的规定,缔约国负有使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享有不低于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同等待遇的义务。这赋予了缔约国国民根据本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原有双边投资协定(缩写BIT)而享受新协定中东道国给予第三国的同等优惠待遇的权利。最惠国待遇旨在外国投资者间创造出独立于其国籍的公平竞争环境。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BIT的核心条款之一,各国在缔结时通常都会规定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和例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缩写ICSID)在Maffezini案的管辖权决定中指出,BIT的最惠国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产生投资争端时,投资者有权根据最惠国条款来选择对其更有利的其他条约中规定的争端解决规定来解决。
      二、“Maffezini诉西班牙”案
      1989年,阿根廷国民Maffezini与西班牙一家企业发生纠纷。并向ICSID提交了仲裁请求。《西阿条约》规定国际投资争端产生时,司法救济的首要途径是法院,18个月后法院没有回应则可向ICSID提起仲裁,而《西智条约》中向ICSID提起仲裁的要求仅是经过6个月。由于《西智条约》更优惠的待遇,Maffezini认为其无需进行《西阿条约》规定的18个月的前置司法程序。而ICSID支持了Maffezini的请求,这也意味着对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事项的肯定。本案中明确地将当事人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适用仲裁的程序要求进行考虑,是首个真正意义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扩大化的案例,对之后的仲裁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扩展适用的条约解释
      ICSID在裁定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扩大适用至程序性问题时,需要对相关基础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解释,来确定争议双方是否有将其扩大至程序性事项的共同意思。
      但由于大部分最惠国条款本身的字面意义上的规定较为模糊,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得到不同的结果,也即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当出现单纯靠字面解释无法做出合理判断的情况时,仲裁庭应转而采取目的解释的方式。同时,仲裁庭做出裁决时应秉持善意和公平原则,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考虑东道国的主权利益。
      本案中,由于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该协议项下所有事项的待遇”,则只要进行宽泛的字面解释就会将程序性问题也包含其中,因而该条款可以适用程序性领域。
      四、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由上可知,对最惠国待遇适用的扩大解释和使用是可能的,我国针对最惠国待遇适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为:
      (一)根据缔约方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立场
      1.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法治水平较高,产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当地救济或两国间的双边协议便可解决,故不允许最惠国待遇的扩大适用。
      2.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法治水平较低,对外来投资有时会有限制性规定或规定的不够完善之处,故应允许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
      (二)不溯及既往
      若出现引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导致对我国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则可在BIT中加入关于条约溯及力的规定,从而使外国投资者无法通过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赋予第三方更加优惠的待遇。
      (三)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适用BIT中非强制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可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
      (四)提高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的能力
      提高我国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的能力,不仅要对缔约对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整体上的把握,也要对近期的仲裁实践进行追踪,同时在选任仲裁员时对其倾向性做出正确判断。
      五、结语
      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国际经济关系已然成为了核心标准。通过全面剖析BIT争端解决条款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大问题,来了解其可能产生的利弊得失,从而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中都采取措施来趋利避害,进而促进我国投资增长、经济繁荣。
      [ 参 考 文 献 ]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余劲松.外资的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研究——由NAFTA的实践产生的几点思考[J].法商研究,2005(6):19-23.
      [3]肖军.剪不断理还乱国际投资仲裁管辖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J].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增补版),2008(7):25-27.
      [4]徐崇利.从实体到程序:最惠国适用范围之争[J].法商研究,2007(2):41-50.
      [5]汪宇婧.国际投资争端中最惠国待遇适用扩大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11-22.
      [6]Siemens A.G.v.the Argentine Republic,ICSIC Case No.ARB/02/8,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OF August 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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