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美国在包头空难中的管辖权及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1-02-28 00:04: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涉及国际的民事官司中,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它不仅是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而且,也往往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文结合包头空难,着重分析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此案中的作用及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长臂管辖 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事官司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25-02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其次,它会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事实上,管辖权问题更与有关国家的主权原则密不可分,所以国际间争夺管辖权的斗争十分复杂和激烈。
      2004年11月21日的包头空难发生后,中美之间就法院管辖权存在相当大的分歧。这架从包头飞往上海的小型客机隶属于东方航空公司,航班号为MU5210,当时客机在机场附近南海公园失事,机上所有人员遇难,还造成地面两人死亡。事发后,部分遇难者家属不满意东航给出的赔偿标准,遂起诉至法院,将民航总局告上法庭。到了2005年8月19日,部分遇难者家属又向美国的洛杉矶郡高级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加拿大的庞巴迪公司、美国的通用电气公司以及中国的东方航空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经过调解,虽然双方曾经达成了17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但最终还是宣告失败。2007年的3月23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向美国加州的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正式提出申请,要求把这个案件移交中国法院审理。随后,洛杉矶郡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中国的法治环境完全能审理这个案件,不需要美国法院来管辖。
      对于空难赔偿案件,首先应区分该案是属于国内民事案件还是国际民事案件。一般来说,如果一起案件被界定为国际空难赔偿案件,那么首先应解决该案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解决案件由何国法院管辖的依据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而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在我国,国际空难赔偿案件首先应按照相关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管辖权。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是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但若空难是发生在国内航线上,一般按内国法律确定管辖权。
      这样问题就来了,既然包头空难是在中国发生的空难事故,这个航班即不是从美国飞来的,也不是飞往美国的,而且在所有的遇难者当中也没有美国的公民,那么就应该是典型的中国空难,可是关于包头空难的赔偿诉讼为什么会在美国审理呢?美国的加州法院对此案拥有诉讼管辖权吗?中国有管辖权为何迟迟不立案?笔者就相应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美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
      (一)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在包头空难中,无论是从航班航线,还是遇难者国籍、发生空难的航空公司等方面来看,都与美国没有关联。按照中国的《民法通则》,这起空难的民事赔偿诉讼理应在中国境内审理。那么后来又为何会在美国审理的呢?依据又是什么呢?原来,在这起空难事件中,这架小型客机发动机的生产商是美国的通用电气公司,并且有目击此起空难的目击者称,曾经看见这架飞机的一个发动机冒出黑烟,也就是说,空难跟客机的一个发动机出现故障有关。因此,空难发生后,美国律师皮尔斯就来到中国,说服30家空难家属授权律师在美国代为提起诉讼。至此,“11·21”包头空难案由国内侵权行为转化为涉外侵权行为,即由航空侵权案件转化为涉外产品责任案。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长臂管辖权”的重要原则,据此,美国加州法院对包头空难案,顺理成章地受理了。
      1.长臂管辖权的定义。长臂管辖权主要是指,虽然被告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美国的州)内,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的联系,而且所提的权利,和这种联系之间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这就是长臂管辖权的应用①
      2.长臂管辖权的适用。《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27节将各州的长臂管辖权的内容归纳了10个方面,具有其一者,便可以认定该当事人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联系,该州法院即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结合包头空难案来说,发生事故的小型客机发动机生产商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而大量的目击者声称看见一个发动机冒黑烟,就不能完全排院发动机故障导致空难事故的可能性。基于此,便可以涉外产品责任侵权在美国起诉。与此同时,美国加州洛杉机郡高级法院还认为,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小型客气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以及中国的东方航空公司这三家被告都是在美国经营和开展商业活动的,而且跟与加州都有商业接触,这些联系满足“最低联系”的法律要件,所以对这起诉讼,美国法院拥有了管辖权。在管辖权确定基础上,接下来的是法律适用,按照1971年颁布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关于产品责任的侵权案件,无论是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的住所地、营业地法律,还是销售合同签订地的法律都是可能适用的法律。所以结合包头空难案,该案的准据法应是美国法。而一旦适用美国法,根据《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三次)》和司法实践,无论从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还是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上都是中国现行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当然,这诸多方面对于原告来讲是相当有利的。
      3.关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评价。对于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国内很多学者持有抵触和怀疑立场,认为这事实上是美国法院不断扩大管辖权的一种手段②。会危害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是法律领域,美国扩张政策的一种体现③。笔者认为,对长臂管辖权全盘否定的作法并不理智。
      首先,长臂管辖权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在侵权行为方面,发展了属人管辖权,使管辖权规则更有弹性和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其次,长臂管辖权的大部分内容与很多国家主张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并没有很大的差异,如侵权行为地的长臂管辖权在其他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一个管辖权依据,只不过在其他国家,这类管辖权的名称有所不同。再次,长臂管辖权在适用时更为灵活和合理。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尽管其本身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果法院发现其是审理(下转第141页)(上接第125页)案件的不适当法院且有审理案件的适当法院时,法院有权使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特殊和重要的制度,对于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法院负担以及促进国际合作和礼让都有重要的意义。该原则发端于19世纪的苏格兰,后来在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盛行,在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着类似的制度,如荷兰、以色列、日本等国。
      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其客观存在的理性价值。目前,传统的管辖权基础建立在国家主权理论之上,各国在管辖权立法上常常竭力擴张自己的管辖权基础,因此,难以避免出现“长臂管辖”等过度管辖的现象,从而加剧管辖权的冲突。另一个方面,当事人总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挑选法院可能造成诉讼不公正以及司法诉讼资源浪费。不方便法院原则根本的存在价值表现为几个方面:第一,法院通过自由裁量避免管辖权的冲突,促进国际和地区间的礼让;第二,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第三,可以有助于消除由于管辖权规则适用的僵硬性和强制性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第四,可以有效预防诉讼竞合和挑选法院。

    推荐访问:包头 管辖权 空难 美国 中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