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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索流失文化财产时效的法律适用探讨

    时间:2021-02-27 20:0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追索流失文化财产,最正式的方法不外乎依照国际公约、国家间协定或法律规定提起返还诉讼。在该类诉讼中,通常需要通过冲突规则确定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诉讼时效和实体权利争议的适用两点,所要讨论的是有关时效的法律适用,并就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此类问题适用做出阐明与比较,并得比较适当的做法应该是采取灵活的判断方法,探讨原告、诉因及案件事实和法院地的关联性强弱,来决定是否适用法院地法,或是该案件实体问题的准据法,而非一律认为适用法院地法或该案件实体问题的准据法。
      关键词:追索流失文化财产;法律适用;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47-02
      文化财产是某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和一般物品不同,除了有不可替代性,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外,还有对于该民族情感的特殊附加价值。因此,文化财产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文物应该受到保护的论点,也是毋庸置疑。然而不幸的是因为战争掠夺毁坏、走私、盗窃等原因,从古以来文物流失的情况相当严重。因为二次大战产生大规模文物的掠夺,战后各国开始对于文化财产流失的现象予以重视,而开始出现追索流失文物的行动。
      一、选择法律适用的前提
      我们探讨法律适用时,首先必须了解,并非所有跨国诉讼案件都有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即使案件牵涉数个不同国家或地区,事实上有法律冲突的可能,也必须经由当事人提出,法院才会有探讨法律适用的步骤。如果当事人表明愿意适用受理法院地的法律或某地的法律,或因为不知道要主张而未提出异议,都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美国法的看法,当事人即使提出有法律冲突,要求法院选择适用外地法,也要能提出该地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明该国或该地法律并不只是规定上和审理法院的法律不同,而是对于案件判决会产生实质的不同结果。例如,在Erisoty v. Rizik一案,可能适用的法律有宾州、马里兰州和华盛顿特区三个不同地区,其中有关时效规定的期限,宾州规定两年,其余两地规定三年,看起来如果适用不同地的法律会有法律冲突,但是实际上,因为原告都未在任何一地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所以不论采用何地的法律都会败诉,对诉讼结果没有差别,因此审理法院认为没有法律冲突而无法律适用的问题。
      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就是要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待解决法律问题的适用法律。公认的原则是采用法院地法的冲突法原则来决定,在Klaxon Co. v. Stentor Electric Manufacturing Co., Mucha v. King, Charash v. Oberlin College等案件中,美国法院都明白表示此意见。
      诉讼案件,通常双方第一个争执往往是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因为如果诉讼时效消灭,就不必探讨其他种种实体权利的主张。 一般国际私法的冲突法理论都认为,属于实体法的事项应当由法院的冲突法规则来决定准据法,而程序性事项则适用法院地法。
      二、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是能决定当事人实体结果的事项,因此普遍认为诉讼时效是实体事项,因此应当适用其所属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决定准据法,例如:瑞士《国家私法法典》就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债券请求权的准据法;因此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提起诉讼,并没有太多争议和必须特别讨论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虽非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防止当事人选择起诉法院,澳洲的法律也有相同规定,认为时效是实体事项,适用决定民事法律关系地的法来决定时效是否消灭。
      三、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一)美国法的规定
      1.传统观点为诉讼时效是程序性事项,因而适用法院地法,除非有特别例外的司法判决
      例如:在Charash v. Oberlin Coll一案,俄亥俄州法院就认为,当俄亥俄州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时,有关诉讼时效问题适用该州法律规定,即使对于实体事项的认定采用外地的法律。当时认为,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因主要有:审理法院有困难查明并正确适用外地或外国的程序法;即使适用外国或外地的程序法,对于判决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别。
      目前绝大部分的州还是采取此原则,例如:阿拉巴马、阿拉斯加、康州、华盛顿特区、佐治亚、夏威夷、伊利诺、堪萨斯、缅因、马里兰、密西西比、密苏里、内华达、新墨西哥、纽约、南北卡州等。
      2.Heavner分析原则
      传统认为诉讼时效是程序事项而适用法院地法的看法,在Heavner v. Uniroyal, Inc.一案中,新泽西州法院提出质疑。法院认为原本认为外地或外国的法律规定为何很难确定的理论并不成立,因为通常是很明确的;而且对诉讼时效看法的认定不同,常常是案件胜败的一大关键,所以认为时效问题是单纯的程序问题,并不恰当。而且如果机械的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当事人是可以预测诉讼结果的,所以会出现当事人故意“选择法院”,就是挑选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这样会产生投机取巧的不良现象。
      为了杜绝这种结果,美国法院开始采取比较灵活的判断方法,例如探讨原告及诉因及案件事实和法院地的关联性强弱,来决定是否适用法院地法,或是该案件实体问题的准据法,而非一律认为是程序事项,应该适用法院地法。
      该原则在后来的O’keeffe v. Snyder一案中,也再次被法院采用。该案件是发生在1976年,知名画家Georgia O’Keeffe 向位于新泽西的某画廊所有人 Snyder 先生提出返还三幅自己画作的诉讼。O’Keeffe主张,该三幅画是1946年从她先生在纽约经营的画廊被盗的,而自己一直到1976年才得知该三幅画在Snyder 先生手中,O’Keeffe向被告请求返还但被拒绝,因而提出诉讼。该案件的审理法院是在新泽西州,而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是纽约法,因为关于时效起算的认定,新泽西州和纽约州的规定不同,并且对于判决结果将产生不同结果,所以有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存在。对此新泽西州法院认为,如果该案件能通过Heavner分析原则,就是符合下列条件,就可用纽约州法来决定时效。条件是:诉因在另一州;所有当事人都受该法院管辖;对该案新泽西州没有实质利益;另一州的实体法适用于本案;另一州的诉讼时效已过。法院认为因为该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有关诉讼时效应适用新泽西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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