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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新模式初探

    时间:2021-05-06 20:0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2003年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矫正办法——集体、个别、心理教育、社区服务、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措施、未成年矫正特殊办法等等。但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尤其是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却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文章旨在探讨法律法规及实践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困境及笔者所提出的可能有益的解决方式:教育矫正新模式。
      [关键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新模式
      一、把中学教育引入社区矫正体系的提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第15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16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然而八小时的教育学习时间、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相对于一个月来说八小时的“底线时间”规定是否合理?同时有调查显示:海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从1992到2006年底止累计收押近1000名未成年犯。其中文盲、半文盲占在押犯总数的3.7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5.4%,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49.12%,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约占1/2。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 1700 多名未成年犯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600多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广东省对近几年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发现, 每年约有85% 以上的未成年犯在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前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山东省少管所有调查显示,在收押的未成年犯当中辍学学生占了70%以上。
      那么,排除正常的矫正时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当中能做些什么?会做些什么?该做些什么?针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比例较高的现象,我们对未成年犯或未成年社区矫服刑人员,该如何进行矫正?仅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内的教育矫正能否达到社区矫正的目标?若不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这样的矫正方法是否符合“政府主导推动,社会多方参与”的矫正格局?《实施办法》中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规定”的相关条款也未能给出答案。笔者做出假设:能否让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把学校教育引入我国社区矫正体系,使“刑罚权”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结合,使“限制自由”与“享受自由”相结合。这就是笔者所提出的——教育矫正新模式。本文将从国内外实践、理论、法律、新模式具体框架建构依据等四大方面来论证教育矫正新模式的可行性。
      二、教育矫正新模式的含义
      文中所指的新模式主要是在结合上海市社区矫正实践情况基础上所提出的,具体是指: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所实施的社区矫正和学校教育相结合的,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学校继续接受文化技术学习、矫治不良思想与行为的教育矫正模式。新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一)对象: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1.年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2.进入分级矫正阶段后才能在学校接受教育(3个月的初期矫正阶段,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在社区内接受矫正);3.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二)执行主体:1.社区矫正执行小组(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2.学校帮教小组(校长、教导主任、政教组组长、班主任等组成)。
      (三)领导小组:在执行主体之上设立区县级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领导小组(隶属于区县级政府),受市级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领导小组领导(隶属于市政府)。
      (四)新颖性:新模式是把社区矫正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而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笔者推崇的方式分为三部分:1.周一至周五,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集中、个别、心理、劳动教育等的时间应多集中与周六、周日(内容围绕法制、心理、社会功能教育三大模块展开)。3.对社区矫正及学校教育具体时间的安排与调动由矫正领导小组决定。
      三、把学校教育引入我国社区矫正体系的实践依据
      (一)上海市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及不足
      从2012年上海市委政法委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构建了包括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等五个板块的基本工作内容,建立健全了有关规章制度,总体实现了社区矫正的规范运作。然而其所构建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存很多有待完善的部分,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就是其中之一。
      2007年出台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10条指出:在3个月的初期矫正阶段,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第11条指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后进入分级矫正阶段。分级矫正阶段分为一级矫正、二级矫正与三级矫正等3种矫正级别。初次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其中在一级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在二级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每两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应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在三级矫正阶段中,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社区服刑人员可不参加除心理健康教育以外的集中教育;经司法所(科)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公益劳动场所,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0小时。纵观《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集中、个别、劳动教育时间,抑或三种教育时间之和。它们与社区矫正非监禁时间相比,都显得微乎其微。而这正好给学校教育引入社区矫正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时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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