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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帽子交易背后的证券市场犯罪

    时间:2021-02-21 04: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抢帽子交易在市场上日益增多,对抢帽子交易背后的证券市场犯罪却缺乏明确的刑法规定与判刑标准。结合汪建中等案例的分析发现,抢帽子交易虽不属于价量操纵,但其实质符合资本操纵机理,属于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犯罪。其他国家对抢帽子交易的入罪标准对我国有启示与借鉴作用,我国应根据国内市场具体情况,将抢帽子交易纳入兜底条款中,从严把握其犯罪性质,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量刑措施,并完善刑法和证券法,调整对证券分析人员的投资限制,以维护市场与经济稳定。
      关键词:抢帽子交易 兜底条款 操纵证券市场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及期货市场。市场中资本增多,新型犯罪也随之而来。人们每天关注着手机上、互联网上显示的证券、期货、股票价格浮动,却没有看见市场背后悄然而至的黑手。部分证券分析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实施新型犯罪以获取利益,对公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抢帽子交易作为新型证券、期货市场操纵中的典型手段,逐渐被更多人知道,而法律条文缺乏明确规定的现状却让这类犯罪难以被准确定位及量刑。由此,近年来部分研究人员针对抢帽子交易犯罪实质与解决措施展开了分析,看法不尽相同,而笔者进行该研究的目的在于,从普通民众的角度出发,剖析抢帽子交易带来的市场危害,以确保市场中普通人的利益为目的,提出对抢帽子交易监管的建议。
      一、抢帽子交易概述
      (一)国内市场基本情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市场经济更是蓬勃发展,证券市场日益壮大,与此同时,证券交易犯罪增多,且呈现专业性强、手段性强的趋势。面对新型犯罪,如何以现有法律为基础来规范市场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抢帽子”的概念
      抢帽子交易是一种新型证券交易犯罪,具体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相关投资专业咨询人员等单位通过对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标的资产、期货合约等进行公开评价、预测或提出相应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诱导消费者购买,同时该单位自身买卖或持有相关金融产品,通过预期的市场反应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抢帽子交易的成因
      首先,证券分析人员个人投资渠道受限,根据《证券法》43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不得购买收受股票,对他们的投资需求造成了极大的限制,因此“抢帽子”情形出现的概率也大大提升;其次,“抢帽子”能获得较为稳定的高额收益,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市场交易中能获得大笔的可观收益,且手段隐蔽,难于查出,极大的金钱诱惑也是犯罪丛生的一个动机。
      (四)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恶劣影响
      操縱人在市场中主观故意对公众进行利己引导,其发布或告知的信息会直接导致公众利益受损,造成市场的不稳定,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通过预期的市场反应误导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群众购买相关金融产品,使普通群众的投资风险大幅提高,使许多投资者撤出资本;其高额利润建立在普通群众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影响了群众和社会对投资市场与证券咨询公司、人员等单位的信赖度,不利于市场长期的发展。
      二、操纵市场的行为机理与刑法解释
      (一)操纵市场犯罪的解释
      操纵市场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为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通过其所拥有的资本、信息等资源,与他人约定买卖或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滥用职权影响或操纵交易等行为,对市场交易价格及交易量造成人为影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抢帽子”交易实质为信息型市场操纵犯罪。
      (二)操纵市场犯罪的行为实质
      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确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以上行为皆触犯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三)操纵市场犯罪的行为机理
      操纵市场犯罪的行为机理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系统结构中,各要素在特定的环境下的内在作用与运作方式及联系。而其最主要的手段是价量操纵,通过扭曲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方式,人为影响市场交易价格与交易量,从而達到获取利益或风险转嫁的目的。近年来,犯罪呈现专业性、知识性、技术性增强的趋势,犯罪人在自己职业范围内进行反复犯罪,资源优势滥用,导致了市场不稳定,投资风险增大,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且辐射范围广。
      三、以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的分析
      (一)汪建中案概况
      汪建中为北京首放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任执行董事、经理。首放是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通过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并实现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大量买入报告中推荐的金融产品,并在报告发布后高价卖出。汪建中用该方法买卖38只股票与权证,累计获利一亿两千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汪建中案争议点主要在于,其行为属于抢帽子交易,但并未在现有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在《刑法》及《证券法》相关规定中,虽有“以其他方法操纵”,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对“其他行为”做出过解释或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也未对抢帽子交易的犯罪性质做出规定。且其不具有欺诈性,在我国《刑法》第266条中没有抢帽子交易的相关规定,且该行为不具有以虚假信息欺骗他人,从而获取他人财产的性质。同时,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在我国未有先例,因此难以裁决。但其行为实质契合资本操纵原理,即其通过发布信息引导公众购买并从中获利,实质上对市场价格及交易量造成了符合其行为初衷的人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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