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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过程疑难问题思考

    时间:2021-02-19 00:01: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工伤险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因此而变的有法可依并真正有了切实有力的保障。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际运行,出现了一些实际存在却没有相关政策的问题,就此必须就地相关案例和出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分析,进一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可操作性进行完善和修订。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法理;政策支持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由国家强制立法实施,是国家对劳动者所应负的社会责任之一,也是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在所应享的最基本权利和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的良性发展。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至今,终使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有力的保障。当《工伤保险条例》与现实接轨,面对不同个体的实际个例时,总会出现或多或少的现实存在、也合情理但在法规、政策中无法得到条例支持、出现不符法理案例,因此必须对现实遇见到的这些问题进一步深入分析探讨,以便更好完善《工伤保险条例》,更好的为广大劳动者服务,为社会生产力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一、条例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一)不同级别伤残职工的缴费及退休待遇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凡被鉴定确认是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中的其他各项不再单独缴纳。虽条例中有此说明与规定,但具体操作和实施办法中,当遇到劳动者到退休年龄,但如缴费年限不足,无法养老金的情况没有具体法规条例支持。如出现这种工伤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继续为其发放伤残津贴呢?不发放,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发放,则有可能助长不正之风,而且也增添了保险基金运行风险。
      (二)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如何处理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只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做了明确规定。但工伤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内就医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未明确规定。工傷保险很多地方实行的是市级统筹,职工就医从县里到市里距离远的有的上百公里,交通和食宿费虽涉及的数额比较小,但也是笔不小的花销,对工伤职工生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必须谨慎面对。
      (三)当因工死亡职工有多个兄弟姊妹,其父母在享受抚恤金待遇时是否执行合理负担政策问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确了“供养亲属”的范围,而第三条则指明“享受条件”并特别着重强调“只有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享受到“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可实际情况也确实存有多个兄弟姊妹,而也有一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该执行合理负担政策,即其父、母只能一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这并没有国家发布成文的法规条例支持,故应出台相应的明确解释,这是政策解释的空白。
      (四)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关于辅助器具的费用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工伤职工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支付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规定,一旦出现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总会因辅助器具费用而产生争议。
      (五)关于工伤职工就医时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
      这一责任一定要明确,一般工伤最凸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费用高上,如受伤职工能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救治一般不会造成严重伤残,也有出现由于费用问题而让很多工伤劳动者因没有及时救治引发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例,说明垫付医药费对工伤职工的重要性。因此,出台相应解释说明,将有必要明确医药费的垫付落到实处。
      二、具体原因分析
      条例的出台和动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是很正常的,作为具体运行操作人员面对出现种种问题,须正确面对妥善处理。原因大致为两方面:最重要的一方面:一般一个理论和条例的出台,只能是框架,会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这需要共同的努力和不断反馈。由于问题是随社会的发展和时代在变化而不断产生的,任何政策空白都是必然的。另一方面,文字是有局限性的,需要不断的沟通,解读、探讨和研究,以达成共识,否则很易出现,各说各的理,执法不一的局面。必须依《工伤保险条例》的权威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互助互进达成共识,以便各级“保险经办机构”都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三、建议:进一步细化法规条例
      (一)细化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工伤基金之间的关系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出台相应法规,立法的强制性,是社会保障机制的根本;通过政策法规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和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是职工应享受的权利。由于立法的强制特性,法规不但要必须明确参保单位的社会责任(缴费负担),而且要充分综合考虑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政策法规中,一定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伤基金应该承担各自责权分工,尤其要以发展的思维来考虑现实中各种可能种种案例。这不但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工伤保险制度》之所以能正确无误运行的关键所在。
      (二)细化处理好工伤
      保险和其他保险的关系。工伤保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要切实解决好工伤职工的生存保障问题,只单依靠“工伤保险”是不行的,综合全面的处理好“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合理衔接。进一步完善正在领取津贴的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措施与办法,妥善处理好“一级到四级伤残职工”在享受伤残津贴期间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以及如该类职工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停发伤残津贴和计发养老待遇的时如何衔接的问题。明确划分医疗与工伤两大基金关于工伤职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各自的范围,在政策上着重明确细化职业病工劳动动者工伤康复治疗费细则。
      (三)进一步以法的形式明确: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关系
      工伤的认定与参保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缴费参保。这是对用人单位强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每个有良知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任何企业都必须为“一级至四级工伤”劳动者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四)建立发展的政策制定与运行机制
      以发展的思想,制定政策,可以相应的规避人的时代局限性和语言文字的有量性。政策的运行衔接,重在上传下达的沟通,要避免闭门造车误读。政策的完善和解读是要有一个过程的,这需要经办人员的共同参与沟通和讨论与学习,才能真正达成一致。这需要有大局意识和良好的职业责任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以确保《工伤保险条例》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对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反馈,对出台相应规定进行解读完善。最终实现对社会生产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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