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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女民工逆袭大公司

    时间:2021-01-31 12: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jcfy/jcfy201305/jcfy20130522-1-l.jpg
      法律规定,退休之后继续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差别很大,其所受到国家保护的程度和享受的待遇都不同,劳动关系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的规定等等。作为特殊群体的农民工,到处飘零打工,许多人并不能像城市员工那样可以到龄办理退休手续,而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依然在城市打工者比比皆是,这些退而不休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对于广大农民工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告诉我们,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56岁的农村妇女李兰到城里一家单位打工,不料工作六天就身负重伤达8级工伤伤残。当她向公司索赔时,公司却说她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不能得到工伤损害赔偿。一方是目不识丁的女民工,一方是财大气粗的大公司,而且公司的理由好像还很充足,这个弱女子“斗”得过大老板吗?
      “退休”女民工
      工伤索赔10万元
      李兰,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某村村民。2011年3月,李兰已经快56周岁了,在城里早就退休怡享天年了。但她没有劳保,为了补贴家用,一直到处寻找着打工的机会。3月25日,看到仪征安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漫化纤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正闲在家中的她立即到该公司报名并面试通过。3月28日,李兰正式到安漫化纤公司上班,被分配从事后勤勤杂工作。
      2011年4月4日23时30分左右,刚在安漫化纤公司工作了六天的李兰在干活时,被车间内丝袋绊了一下。一个小小的意外竟造成了大大的伤害,李兰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
      受伤后,安漫化纤公司除派人在医院护理四天,给付1.1万元外,不再同意给予任何赔偿。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兰于2012年3月29日以雇佣关系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漫化纤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各项损失8.7万多元。开庭时,安漫化纤公司答辩认为,其与李兰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2012年4月20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可了安漫化纤公司的答辩意见,认为安漫化纤公司与李兰之间系劳动关系,李兰在工作中受伤,其主张工伤损害赔偿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法裁定驳回李兰的起诉。
      2012年4月25日,李兰就工伤赔偿事宜向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李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安漫化纤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兰接通知书后,非常郁闷,自己打工受伤致残,难道就白白受伤了?李兰不信这个邪,以劳动关系再次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安漫化纤公司的劳动关系,安漫化纤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损失 10.4万多元。
      一审确认劳动关系
      判决赔偿9万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奇怪的是,在上一次诉讼中辩解其与李兰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安漫化纤公司又当庭说,李兰到公司工作时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与我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李兰要求工伤损害赔偿的请求。
      安漫化纤公司前后矛盾,一会说是劳动关系,一会说是雇佣关系,专拣对自己有利的说,把李兰气得浑身发抖。她说:“大公司欺负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呢,只有寄希望于法院来保护我了。”
      那么,李兰、安漫化纤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对此,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兰于2011年3月28日开始到安漫化纤公司工作,在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地点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虽然李兰到安漫化纤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她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安漫化纤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李兰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安漫化纤公司应该依法赔偿。
      那么,李兰所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及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李兰提供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鉴定费票据2张、工商局查档费票据一张、仪征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一份、中核华兴医院出院记录一份、医疗费发票28张,证明受伤后先后在仪征市人民医院和中核华兴医院住院治疗17天、工伤伤残等级八级、支付医疗费7039元,主张鉴定费11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司法鉴定费900元)、查档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护理费3825元、医疗费7039元、交通费638元、停工留薪期的待遇2.7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57元、六天的工资600元,合计10.96万余元,扣除安漫化纤公司已给付的1.1万元,安漫化纤公司尚需赔偿9.864万余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对证据一一查证后,确认支持鉴定费1180元、查档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医疗费7039.60元、住院期间13天护理费780元、出院后护理费840元、交通费500元、停工留薪期的待遇1.2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80.70元、六天的工资275.80元,安漫化纤公司合计应赔偿李兰9.3万余元。
      2012年9月20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解除李兰与安漫化纤公司的劳动关系。扣除已给付的1.1万元,由安漫化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兰8.2万余元。
      法律助“退休”女民工
      逆袭大公司
      宣判后,安漫化纤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安漫化纤公司上诉主要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径行认定工伤不当。李兰在到安漫化纤公司工作时,即已超过退休年龄,其与安漫化纤公司间应为雇佣关系;工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工伤;2.原审判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无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兰的诉讼请求。
      李兰答辩认为,原审法院依工伤处理本案并无不当。但应按2012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李兰应得的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应为15个月加21天,护理费应为3825元,交通费应为638.80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告知李兰,依据法律规定,二审仅就上诉范围进行审理,对于其没有上诉而在答辩中提出的对一审不服的部分,法院将不予审理。
      法官归纳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中法院直接认定工伤是否越权;3.若构成工伤,原审确定的相关赔偿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安漫化纤公司表示同意,但李兰拒绝了。她说:“我已经给过单位一次又一次机会,但是单位仗着自己财大气粗,看不起我们这些小老百姓,一点商量余地都没有。既然选择了法律途径,我相信法院会保护我的。”
      2012年12月1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确认,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本案中,李兰到安漫化纤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审认定李兰与安漫化纤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而且安漫化纤公司也未为李兰缴纳工伤保险费。针对李兰的工伤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审判职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认定李兰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按照工伤标准判决安漫化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安漫化纤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越权认定工伤,法院不予采信。
      李兰在受伤时即已超过退休年龄,依法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判决安漫化纤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当,法院应予扣减。原审判决后,李兰并未提起上诉,其在答辩时提出的具有上诉性质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理涉。
      综上,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予以纠正,判决除已给付的1.1万元外,安漫化纤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兰损失7.26万余元。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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