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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美术作品应注意的版权问题_少儿美术作品

    时间:2020-03-06 07:20: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年来,国内美术出版社遭遇版权侵权纠纷的案例很多,被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的案例也不少。有时候出版社觉得自己挺冤枉“我已取得了授权,法院为什么还判我侵权,并要我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呢?”
      一般来说,作为正规的出版单位,美术出版社很重视版权问题,不太可能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作品。但由于版权知识、经验的欠缺,在很多案例中,取得的授权不完整、不合法。
      如使用某位已故美术大师的作品,该大师的法定继承人有多人,一一取得他们的授权难度很大。出版社往往只取得了其中一位继承人的授权,而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则取得的授权即为不完整、不合法。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在该大师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子女、甚至孙子女辈都有继承大师著作财产权的权利,这些继承人可以被视为大师著作财产权的共有人。
      使用作品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和常识之一。取得的许可应当是完整的、合法的。在著作权共有的状态下使用作品,应当取得所有权利人的许可,才是合法地使用作品。
      当然,在权利人众多且分散的情况下,甚至有个别继承人在国外且联系不上,甚至继承人之间对授权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时,一一取得授权几乎不可能,但这也不是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合法理由。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合法使用作品的情况分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合理使用无需取得权利人许可,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无需取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已经列明,凡是不符合列明情形的,应当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在使用作品后付酬。而出版美术作品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基本不存在。
      在排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之后,在权利人众多且分散,一一取得权利人授权不可能的情况下,难道没有办法合法使用作品了吗?笔者以为,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能够从方便作品传播的角度出发,可以共同授权一位办事公道的继承人代为行使权利,取得的授权费用在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如此,则授权和使用作品合法。在不能要求权利人共同授权一位继承人代为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如果有美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且该组织可以管理相应的作品。出版社在出版美术作品时,取得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就可以了。目前的情况是,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未成立。在一些案例中,继承人之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就使用作品问题达成一致,任何一位继承人均不能完全代表所有的权利人进行合法授权。
      在目前情况下,出版社如果一定要使用作品,应尽最大可能取得每位继承人的授权,并从发行收入中预留侵权风险准备金。一旦发生侵权事宜,除了积极应对和和解外,给权利人进行赔偿将是必需的。
      对于美术作品,与著作权授权问题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版权保护期制度。版权保护期实际上是对作者权利的限制,是为了平衡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置的一种制度,是侵权抗辩的重要内容。《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一旦超过了保护期,则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不经许可不付酬金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期制度限制的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不受保护期限制。这就是说,任何时候出版社均要尊重著作人身权。如上文提及的某位已故美术大师,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其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无论该大师是1961年1月1日还是12月31日去世,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均截止于2011年12月31日。这就是说,2011年12月31日之后,该大师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不经许可,不用支付报酬,对大师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但应当给大师署名,并不得修改或歪曲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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