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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力度不能为官员级别所限] 香港官员级别排名

    时间:2019-05-05 03:18: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国家机关的高级官员是治党治国的中坚力量。但是,对高官的监督却是薄弱环节,如果高官还是“一把手”,则监督难度更大。胡长清死刑前曾哀叹,“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够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那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
      完善和落实对高官的监督,必须纠正一个认识误区,即迷信高官人品一定优秀,自律一定严格,决策一定正确。任何人,无论是体制内的上级、同级或下级,还是体制外其他公民,都不应迷信高官的自律能力,低估高官滥权的可能性。
      从现实看。新世纪以来,涉及职务犯罪的省部级高官达七十余人,涉案数额最高达上亿元。许多贪官长期隐藏潜伏,边腐边升的现象较为普遍。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卖官历史达十余年。
      从规律看。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势必会被滥用,是一个客观规律,因此必须对权力也会腐蚀高官形成腐败的可能性保持警觉。
      从人性看。高官不是完人,对错误和腐败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在面临利益诱惑时,同样会希图侥幸。就道德修养而言,高官并不必然具有优势。
      从制度看。用制度约束监督权力,才能“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只有从休谟提出的“无赖原则”即谁都有可能做坏事出发制定制度,并覆盖和落实到所有掌权者,包括高官,才能使制度避免形式化弊病。
      监督是人民的宪法权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摆脱迷信高官的思维,树立和强化下列公民意识:在监督制度面前任何官员都没有例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约束和监督权力,既是维护公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公民的绝对权利。
      有监督则自律强,只靠自律则自律亡。高官是公众人物,为有效监督,必须限制高官的隐私权。社会各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被限制,而高官却可以特殊,不但显失公平,而且破坏官民关系和制约监督权力的制度,自然不利于自律。
      全社会都应该明确监督力度不能受官员级别所限,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监督高官成为实然常态。
      (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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