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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初次分配公平政府应积极作为] 初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时间:2019-04-07 03:1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收入分配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重大问题,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初次分配不公,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占比偏低,导致消费需求不足,经济结构转型受阻。政府是经济发展成果的掌控者,拥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工具。因此,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初次分配合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关键词:公平;初次分配;政府;作用;劳动报酬
      社会公平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和行为导向,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市场虽然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却无法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现代政府不仅是经济发展成果的掌控者,而且拥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工具。因此,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促进收入分配合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一、初次分配不合理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
      收入分配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重大问题。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初次分配结构是否公平直接影响着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一)我国初次分配不公集中表现为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占比偏低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基本上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不到位,收入调节机制还不完善,致使收入分配问题凸显。目前我国初次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两个“偏低”:一是劳动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又叫分配率,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在54—65%之间,美国更是高达70%。我国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1](P.88)由于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下降,“强资本、弱劳动”的趋势不断强化。二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1997—2007年,我国居民收入增长水平低于GDP的增长速度,但企业盈余却从21.23%上升至31.29%,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更是翻了一番,从10.95%升至20.57%,形成“税收侵蚀工资”、“利润侵蚀工资”的格局。
      (二)初次分配不合理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和结构转型受阻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但与高速增长的经济总量相比,居民收入提高相对滞后,尤其是初次分配不公,大多数普通工薪阶层劳动报酬偏低,直接影响居民购买力,导致社会消费率低,经济增长缺乏内生动力。由于内需严重不足,只能过于依靠投资支撑经济,但高投资又加剧了产能过剩,不得不进一步寻求国外市场。随着出口大量增加,外贸顺差扩大,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央行又被迫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致使银行流动性泛滥,从而反过来加剧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失衡。[2](P.80-83)不仅如此,这种过度依赖外需且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经济发展模式极易受到国际市场生产要素价格变动的影响和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可见,劳动者收入份额的持续走低是导致消费需求难以有效增长、经济结构转型受阻的根本原因,要改变这种局面,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把经济发展建立在消费主导的基础上,增加居民收入,特别是较大幅度地提高广大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水平。
      二、政府在建立公平初次分配格局中的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政治体制尚不完善,相当一部分初次分配差距并不是市场竞争引起优胜劣汰的结果,例如资源和要素价格不合理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公、行政性垄断导致的部分国有企业利润过高、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等等。因此,单凭市场机制无法保证初次分配的公平,政府必须积极作为,理顺政府、企业、居民三者的收入分配关系,尽快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一)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
      就业是民生的根本,增加居民收入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政府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于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把所有工作岗位向劳动者平等开放,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要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开放各行业部门,使各经济主体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要加强收入分配的法制建设,重点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规范分配方式和分配秩序。
      (二)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的调控和指导作用
      工资增长机制是指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以及相关因素的变化而持续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主要包括工资的决定机制、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在市场决定、企业决策的基础上,政府对企业工资机制的调控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低保底,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以及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显著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国劳动力市场在较长时期保持总体供大于求的状况,因此不能单凭市场决定工资水平,政府要大力推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尤其是要完善工会制度,增强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作用,提高劳方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三是加强劳动监察,发挥政府的监察职责,加大力度查处和追究压低、克扣、拖欠等违反分配政策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鼓励和表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促进劳资和谐。
      为了尽快扭转初次分配不公的局面,政府除了实施有效的经济调控和行政管理,还可以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国内生产总值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不能过低,例如不能低于50%,并把分配率和居民收入增长率列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从而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并使企业的工资收入调整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发展。
      (三)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为企业提高劳动者报酬创造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直接决定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切实增加劳动报酬份额,使工资真正涨上去,必须让企业埋得起单。目前,我国经工商注册的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提供了约80%的城镇就业岗位。[3]所以,政府在呼吁企业提薪的同时还应给中小企业减负,使其增大为员工加薪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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